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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批斗事件]实为普领导之私法

时间:2010-11-08 14:44:3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3327


“公开处理大会”实为普领导之私法


 作者 王琳   发表于2010-11-08 02:21

11月2日,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11月2日,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17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被民警反剪双手站在主席台下。他们身穿橙色或绿色马甲,胸前挂着块牌子,上面写着涉嫌的罪名或违法行为和各人名字。从这17位村民当时所处的状态看,所谓“公开拘留”实为执行拘留之后的示众。

  “示众违法”这一常识,近年来在多次因示众个案所引发的舆论热潮中已被反复论证。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的这个“公开处理大会”同样难逃执法违法的质疑声浪。但在当地官员眼里,却有另一类“法律”。请看安康市汉滨区区委宣传部前晚发给媒体的一份“情况通报”: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对暴力犯罪、严重刑事犯罪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社会效果明显,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

  在官民断裂的时代背景之下,对同一事件,官员与民众总能给出截然相反的两种判断。这背后,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话语体系。安康方面为示众的辩护,在背离了民意的同时,也再度让法制统一原则陷入尴尬。对某些地方领导而言,“白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口头(领导意志)。“重点工程建设”关系到官员政绩,乃升迁之关键,怎容尔等草民阻挠?将那些据说“妨害了公务”的嫌犯拉出去示众羞辱一番,用意也许正在“教育群众”。只不过,多半并非是要教育群众遵守国家法令,而是要恐吓治下的草民:犯什么也别犯我的官帽!

  多年前的湖南郴州,曾流传着一句标语,“谁与政府对着干,马上就叫他难看”。事实证明,这并非一地一官的“雷语”,而是盛行于不少地方官场的一条“潜规则”。或许这就是安康某些领导大张旗鼓要向群众普的“法”。

  早在今年3月,也是在陕西,渭南市富平县的两名农民进京上访后,被县政府组织安排了一次有近万人参加的公开处理大会。“非法上访”的由头,虽不同于“阻挠重点工程建设”,但同样威胁到地方官员的大好前程,这才是构成“示众”的核心理由。不然就没法解释,为何这些地方不选几个被司法惩处的贪腐官员,也拉出来“公处”一下,顺便给群众普普法。从各地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来看,官员贪腐的典型个案什么时候都不难找。

  当然,我们同样反对将贪官示众。类似安康这样的“公处大会”之所以违法,不是因为它针对的是某类特定的对象,而是因为它既直接侵犯了人权,也明显违反了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拘留仅是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实施的一类强制措施,它并不是一个最终处理结果。拘留并不必然触发刑事控诉,即便触发刑事控诉,也并不必然导致有罪判决。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嫌疑人仍应被当作无罪的人来看待。

  正是鉴于实践中“公开拘留”、“公开逮捕”等“公处大会”屡有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在1988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遗憾的是,“坚决制止”一语虽措辞严厉,却失之于追责机制的空白。这就造成了“公处大会”虽然违法,却并无法律风险。而“公处大会”对被公处者的从肉体到精神的打击却是现实而残酷的,对民众的恐吓和威胁也是明白和真切的。

  以违反国家法令的形式,普地方领导的一已私法,这就是公处大会的真相。不要轻易嘲笑地方领导不懂法,其实他们更懂法——自己的“法”。官员意志凌驾于法律意志之上,这是一些地方权力生态恶化、官民关系断裂的一个极端表现。要遏制“公处大会”,光靠媒体给这些地方官员们普国家法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要让违法示众的决策官员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处——只有通过责任追究的到位,才能重现国家法令的尊严。也只有落实公民权利对官员职位的决定权,才能寻回官民对人权保障的共识。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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