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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评论系列]体制改革目标是小政府大社会

时间:2010-10-26 14:43:25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3772


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小政府大社会

摘要: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在阐述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终极诉求时,明确提出要“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深化改革开放”外,还有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二五规划”系列评论之二

    把社会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改革的先导,在当下不仅具有紧迫性而且具备可行性。在上篇社论中,我们把社会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公共服务不均等(不充分)和社会自组织发育不强,其实这项改革的目标和路径可以更加宽泛地来理解。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在阐述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终极诉求时,明确提出要“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深化改革开放”外,还有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有专家指出,不论是转变发展方式还是深化改革开放,其实目的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体制改革或说社会建设包罗的范围极广,凡是有利于实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举措都可纳入进来。

    具体来讲,社会体制改革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公报提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又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其实都是对收入分配不尽合理的切实回应。温家宝总理讲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而这种幸福感和尊严感的最基础依托便来自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让更多的人真正享受到财富创造、社会发展的成果。先贤对一个公平社会的设想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今天我们固然不能追求绝对平均主义,但经济与社会不能协调发展的现实也提醒我们,其实公平不是效率的死敌,两者可以兼顾和平衡,而合理的收入分配则是达致这一目标的有效路径。

    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一个命题是城乡平等。公报提出“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为了新中国的发展,农民和农村一度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肇始于农村的改革让农民的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在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之下,“三农”依然是个不可忽略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实现城乡平等,就是要增加农民的收入,强化农村的公共服务,祛除农民的身份色彩,凸显公民的权利意识。此外,“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合理的收入分配和平等的城乡关系都有交集,因为社会保障必然倾向于扶助弱者,消弭差距。

 

    社会体制改革当然离不开社会建设,即确保社会自我组织和管理的权利,提高社会自我组织和管理的能力。毋庸讳言,我们长期处在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中,作为一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的社会结构固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只有“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才是合乎需要和潮流的。有学者提出这一改革应建立在制约权力、驾驭资本和制止社会溃败三个基本点上,而这三个环节所共同需要的则是法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护卫。给民间社会的发展更多的制度空间,让公民意识的培养、公民社会的再造自由舒展,在更多的社会领域让权利入主而让权力退场,实为题中应有之义。何况在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的形势下,中国也迫切需要一种更长远更有效的治理结构,来回应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紧迫吁求。只有政府、市场、社会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才有可能建立和完善。不妨这样理解,更公平更正义,是社会建设的目标,更是其能顺利进行的价值保证。

    公报围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展开的论述,回应的恰恰是民众的诉求。人是整个社会的主体,也是所有改革的目的,所有正在或即将进行的社会体制变革,必须围绕人这一不变主体来进行。以更大的勇气和魄力改革社会体制,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并在此基础上纠正权力的治理伦理,应当是我们的明确目标。无论是“至死方休”的悲壮,还是“更有尊严”的承诺,都需要社会健康机理的积极回应和不懈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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