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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中国社会的诚信缺失源于产权虚置

时间:2011-09-02 21:25:51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3745


邓聿文:中国社会的诚信缺失源于产权虚置

 

  诚信问题是中国当下一个严肃的社会生态问题。诚信普遍缺失已经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形象。对此,中国政府正在着手治理。但治理首先是要寻找病根。恰恰在这一点上,看法比较分歧。


  多数人把中国社会出现的诚信不足归咎于政府,这在知识阶层几乎成了一个共识。比如,最近老牌新闻期刊《瞭望》周刊对社会学家周孝正的专访,后者就持此种观点,认为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还是政务诚信出了问题。周解释说,政务诚信或国家主权信用在诚信体系中起主导作用。这是因为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由此决定了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诚信就难以做到,个人诚信就更无从谈起。


  单就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而言,上述解释大体是不错的。不过,我认为,把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归之政府,还是没有说到点子上,可以说政府应对社会诚信缺失负很大责任,甚至负首责,但社会诚信缺席的根源,应该不在政府,而在产权的虚置。


  产权是信任的载体


  产权在此既是实指也是虚指。经济领域的产权、企业产权、财产权等是实指,政治领域的产权则是虚指,是一种借喻。如现代政治强调主权在民,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它治下的那个群体——人民的授权与同意。换言之,若把国家比作一个公司,人民是公司的股东,而治国者不过是受人民这个股东之托的公司经理。经理作为“打工者”(尽管是高级“打工者”),在公司业务经营中,可以有创新,有发挥,但不能违背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否则,他就会被全体股东炒掉。


  其实,周在访谈中,借习近平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话,也表达了这层意思,指出中国要最终化解社会诚信危机,要有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政府的执政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群众的授权,而且只能是用来为人民谋福利的。


  此乃因为,产权是信任的载体,无恒产者,无恒心,自然也就不会有诚信。企业不是我的,我凭什么对它负责?因此,只要能赚钱,经营者的利润能最大化,手段是可以不问的。大不了,打一枪,换个地方。也就是说,没有产权,企业经营者不会有动力和耐心去经营品牌,对消费者负责。因为品牌和信誉的积累说到底是为了长期利润,没有产权,辛苦积累的利润全部或大部最终归产权所有人,企业经营者哪有激励去培植信用?


  当然,有人会说,有产权也不见得会有诚信。民企有产权,可很多的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产品大都出自小作坊和不规范的小企业之手,这又作何解释?


  可以这么来看待。首先,任何事都不是绝对的,所谓无产权无诚信,只是就社会的多数现象而言,是对这种现象的一个概括和理论抽象,并不排除无产权有诚信和有产权无诚信这类现象。


  其次,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中,缺乏道德、正义和法律的约束,在这样一个转型期,当弄虚作假成风,而又受不到惩罚或惩罚代价不高,无论是作为经营者还是自然人的理性选择,当然会去同流合污,只有这样,才能获取利润最大化。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大家就不会去重视产权对企业信用和个人诚信的制约作用,因此,实质而言,它形同没有产权。


  第三,很多民企,尤其是小的民企,其产权是不稳固的,随时有可能受到政府公权力的侵害,换言之,它的财产权得不到政府的有效保护,这也培养了民企所有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即使如此,相较而言,大的民企在讲究诚信方面,比小的民企做的要好,道理很简单,因为大的民企能从产权中获得更多收益。


  上述民企的后两种情况,其实也可把它称做产权虚置,也就是名义上或法律上有产权,但产权持有人实际分享不到产权收益,或只能得到很少的收益,这个时候,他自然没有积极性去保护产权,从而诚信经营。


  国企与政府的产权虚置问题


  产权虚置最严重的还不是民企,也不只是在经济领域。国企的产权虚置更普遍存在。因为国企名义上或理论上全民所有,但作为全民中的一份子的个人,是没有对国企财产和利润处置权的,不能占有国企经营中产生的利润。从而,使得全民变成了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空壳,而国企的经营者即经理们,却事实上成了国企的主人。但由于他们“名不正言不顺”,也不能把国企的产权变成法律意义上的个人资产,因此也没有恒心去经营国企,或者在经营国企过程中,用种种不合法、不诚实的手段将国有资产变成个人私产。此所谓代理人风险。这些年我们就看到,一些国企,包括行业领头国企,爆发出诚信危机。


  产权虚置在政治领域尤其显著。如同国企的产权属于全体国民一样,国家的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但人民不可能去执政,只能通过政府、通过官员和公务员去履行治理职能,这就产生代理人利益,出现道德问题。对此,正如周所引述的美国学者福山说的话,西方是靠一系列法律规则、制度,外加宗教信仰,从里到外去约束、监督政府,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东方则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靠说教,却约束政府和官员。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规范和执行力度弱,不足以使政府和官员去为百姓谋利益,讲诚信。


  所以,要维护中国社会的诚信,单靠严刑峻法是不够的,严刑峻法充其量只能促使企业和个人讲诚信,但无法做到约束政府及其官员。要使后者包括国企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必须做实产权,让人民在国家这个公司中,真正拥有对产权的处置和占有,而如何做到这一点,在现实中就是一个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再造问题。
 
 

来源: 联合早报 | 来源日期:2011年9月2日 |  作者:邓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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