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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时间:2011-06-21 21:25:1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3129


吴敏: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作者:吴敏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6-21

 

  因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导致的贫富悬殊、政治腐败、道德沦丧、生态恶化等严重积弊,使得历经30多年改革开放的中国又一次走到了令国人忧伤和彷徨的十字路口。在此历史演进的关节点上要作出正确抉择,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就是从指导思想上搞清楚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思想在欧洲步入资本主义时代之后不久就出现了,其最早的代表著作是1516年出版的英国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当时,社会主义只是人们在直观地觉察到资本主义的不合理性之后,期望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以公平分配代替贫富悬殊的朦胧幻想。即使到了18、19世纪,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所期望的社会主义,虽然有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有了按劳分配的合理诉求,但仍然停留在无法找到实践通道的空想阶段。

 

  历史发展至19世纪30、40年代,针对资本主义业已充分暴露的缺陷和弊端,欧洲逐渐形成了两种社会思潮,一是旨在以和平手段对资本主义进行改良的社会主义思潮,二是旨在通过暴力革命彻底摧毁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思潮。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40年代中期由革命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之后,对社会主义思潮持明显的否定和批判态度。恩格斯就说过,在1847年,社会主义是"资产阶级的运动",而共产主义则是"工人阶级的运动"。此后一个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偶或也从正面意义上使用"社会主义"一词,但往往要加上"科学的"定语。

 

  基于19世纪60、70年代以后西欧资本主义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开始反思原来对资本主义的认识和评判。恩格斯说,历史清楚地表明,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的程度,历史用经济革命证明了这一点。从1848年起经济革命席卷了整个欧洲大陆,这一切都是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可见这个基础在1848年还具有很大的扩展能力。他在晚年还非常坦率地说:历史表明我们曾经错了,当时试图以暴力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只是一个幻想";工人阶级在那个时期的战略应当是由革命转入和平竞争,充分利用合法斗争形式,如争取普选权、参加国会等。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已经从共产主义立场相当程度地转到了社会主义立场上。正如恩格斯1892年在《反杜林沦》导言中所写:"工人阶级用缓慢而适当的步伐前进着,前进中有时候踌躇不定,有时做一些没有效果的尝试;它在前进中有时由于过分小心而对'社会主义'这个名称表示不信任,同时却逐渐地吸收着社会主义的实质;运动在扩展着,并且一批接一批地把工人吸引进来。"

 

  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主义思想从欧洲逐渐走向世界,开始在更大范围里传播和实践。不过,由于世界各国的具体国情和所处历史发展阶段差异很大,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阐释和实践也呈现为一种鱼龙混杂、斑驳陆离的极为芜杂状态。从20世纪迄今的实际情况来看,世界上以"社会主义"自居并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和实践主要有以下四大流派或者说类型:


  (一)"苏联模式"社会主义

 

  这种社会主义模式立足于马克思、恩格斯前期的共产主义立场,以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俄罗斯现在的主流思想界已称其为"十月政变")为实践基础,由列宁奠基、斯大林完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曾在"社会主义阵营"各个国家广为推行。其基本的思想理论和政策制度,是主张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群众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然后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在经济上实行公有制(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实现形式)、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在政治上坚持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专政和苏维埃制度,在思想上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一元化"的主导地位。这种社会主义曾经盛极一时,对资本主义世界形成了相当大的冲击力,但20年前震撼世界的"苏东波",以苏联共产党亡党亡国的惨痛悲剧,宣告了"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彻底破产。曾经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苏联、中国、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越南、蒙古等15个国家;现在基本上还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是朝鲜、老挝和古巴。

 

  就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而言,已从计划经济改革为市场经济,但在政治体制、思想原则方面基本上还滞留于"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窠臼之中。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在还只是一种探索方向,远没有成为根本区别于"苏联模式"的成功范式。如果现在就要将其宣扬为什么"中国模式",那也只是一种"变形"或"非典型性"的"苏联模式"而已。为什么这么说呢?邓小平认为,改革的最终成功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但现阶段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并未真正启动,距离对"苏联模式"社会主义改革的最终成功遥遥无期,未来前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谓根本区别于"苏联模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无从谈起?再则,邓小平说,我们这些年来虽说也搞了社会主义,但实际上"不够格";只有将来基本实现了现代化,才谈得上是真正搞了社会主义。这意味着,真正具有科学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是一种"将来时",现在还没有在世界上"自立门户"的资格。近些年来,不少达官显贵热衷于炫耀"中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往轻里说是自以为是、固步自封,往重里说就是自欺欺人、夜郎自大。

 

  (二)民主社会主义

 

  这种社会主义源于恩格斯晚年的思想,基本诉求是实行民主宪政、混合所有制、社会市场经济、福利保障制度。其中,民主是核心和保障;如果离开民主,另外三项都会异化和变质。民主社会主义对人类文明的历史性贡献,是成功地开辟了在发达资本主义框架内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通过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调节分配,基本上消灭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这"三大差别"。20世纪末,欧盟15个国家中有13个国家是社会民主党或工党执政,世人习惯上称之为"西方国家"的各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民主社会主义化了。这意味着,遵行民主社会主义思想并在实践中不懈探索的社会民主党人,以其骄人的竞选和执政业绩,向马克思、恩格斯的在天之灵献上了一份辉煌的答卷。

 

  (三)国家社会主义

 

  国家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是拉萨尔,在他看来,国家是代表一切阶级利益的超阶级的存在,实现社会主义不应该寄希望于革命,而应该依靠国家的恩赐。国家社会主义要求国家机器在社会生产中发挥中心作用,垄断一切经济资源,同时竭力限制市场的发展,还内在地要求对内进行专制统治、对外实行侵略扩张。国家社会主义这些基本元素的进一步延伸和扩展,自然要将国家视为体现个人真正理性和自由意志的"绝对物",将所有个人和集团都视为相对的被动型存在,强调个人和集团必须绝对服从国家,这就形成了民族社会主义即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纳粹"即为国家社会主义和民族社会主义的音译)。以希特勒为"元首"和"绝对权威"的德国纳粹政权,声称自己代表一切人的利益的,以"一体化"方式控制社会的一切方面,为追求种族(雅利安人,北欧白种人)、社会和文化的绝对纯净而惨绝人寰地迫害犹太人、吉普赛人和一切政治对手。随着法西斯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彻底败北,国家社会主义已被完全地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四)特殊形态社会主义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民族独立浪潮中,除部分国家走上"苏联模式"社会主义道路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新独立国家也曾宣布自己是某种特殊形态的"社会主义国家"。此类国家,总共约有50多个。他们的"社会主义"往往具有浓厚的民族主义或宗教色彩,如"国大党社会主义"、"纲领党社会主义"、"复兴党社会主义"、"佛教社会主义"、"伊斯兰社会主义"、"阿拉伯社会主义"、"纳赛尔社会主义"、"非洲社会主义"、"乌贾马社会主义"、"桑地诺社会主义"等。其中有些国家,还将"社会主义"冠于国名之中,如"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等。这些国家的社会主义相互之间差异较大,基本的共同点就是声称要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发展"。它们在一段时间里也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大都导致了不同程度的社会动荡。比如,利比亚卡扎非的社会主义自称"世界第三理论",其《绿皮书》说"社会主义的种子产生在伊斯兰教义之中","社会主义是使财富均匀分配","社会主义就是社会正义"。但在他的领导下,利比亚部族之间、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突出,终于发展至现在部族分裂、战火纷飞、民不聊生的严重灾难。显然,形形色色的"特殊形态社会主义"并没有把握社会主义的科学要义,只不过是一些以"社会主义"外衣包裹着的民族主义、宗教理念乃至专制诉求而已。


  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10年的今天,在世界上真真假假、五花八门的各种社会主义竞相表现了100多年的现当代,正处于历史演进十字路口的中国究竟需要抉择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呢?或者换一种说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建和实践探索究竟应该向哪些方面努力呢?以实践标准对近现代各种社会主义所蕴含的真理性进行检验和探寻,以现代人类文明成果对各种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及制度设计进行审视和整合,答案应该是比较清楚的。


  (一)以"人的自由"作为根本的价值诉求


  在"马克思的特别优秀的著作"即1843年写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明确指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和一切关系"。此后不久,在著名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将近30年后,在《哥达纲领批判》和《反杜林论》等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再次强调:在取代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形态中,"随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历史唯物主义即"哲学的人学"所说的人的自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使人从自然力的束缚中获得解放,在与自然的关系领域实现自由;二是使人从资产阶级所有制和国家权力的束缚中获得解放,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领域实现自由;三是使人从旧观念、旧思想、旧文化和因社会分工而形成的狭隘视野的束缚中获得解放,在主观世界领域实现自由。人的自由所达到的程度,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当代中国所需要的社会主义根本性的价值诉求,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具体来说,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需要、人的发展。

 

  (二)以人民主体性作为实践抉择的最高标准

 

  人类社会的历史是由以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创造的,他们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变革社会制度、推动社会整体进步的决定性力量。任何一种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新旧更替,都是由人民所推动的革命和改革来实现的,人民的主体性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创造力,决定着历史发展的走向。当代中国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广大人民所拥护作为最高标准。在其引领人民为其根本利益和意志而奋斗的整个历史进程里,尽管各个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有其特定的具体任务和目标,有其特定的具体手段和途径,但都必须符合于、服从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而且,人民不是一个抽象、虚幻的群体,而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组成的现实存在;不是相对于"敌人"并将其排除在外的政治范畴,而是包括社会上的一切成员,任何社会成员都有追求自己法定利益、表达自己内心意愿的权利。当代中国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决不是一种凌驾于人民之上、企图支配人民的理论和运动,而仅仅是人民主体性的规律性探究和整体性表现。它的一切理论和实践,都要以人民主体性亦即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作为最高标准。当人民各群体、各层次相互之间的利益和意志不完全一致时,它致力于对各群体、各层次的利益和意志公正合理地进行整合,服从人民的多数。这决不是提倡作人民的"尾巴",决不是提倡"随大流",决不是陷入短视、狭隘的民粹主义,而是社会主义应有的本质要求。如果没有多数人民的自觉与自动,社会主义的任何企求和运动均不可能取得成功。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历史责任,就是当多数人民对自己的根本利益还没有达到自觉程度时,要用一切适当、有效的方法去启发他们;当多数人民已经有了必要的自觉后,就去引导他们,使他们组织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性,为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而奋斗。

 

  (三)以"宪法至上"作为基本准则

 

  宪法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至上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必有前提。它既意味着宪法在法律体系、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更意味着要依靠法律规范绝对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绝对限制并划定公共权力组织的行为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宪法至上旨在建立宪政体制,如果公民权利未得到可靠保障,公共权力没有实现分立和制衡,所谓宪政体制只能是空中楼阁。宪政的本质在于以权利限制权力,对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限制,是宪政体制亦即现代政治不可或缺的双重主题。美国总统小布什说得好: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这段话通俗而形象,深刻地揭示了宪政体制的灵魂和真谛。中国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必须将宪法至上作为保障人的自由、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基本原则,任何政党、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即使政党领袖、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不能例外。最近,某最高司法机关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定为该司法系统的基本准则,这里讲的"党的事业至上"实质上是党的权力也就是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的权力至上,这无疑是将党权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恣意表白,是对宪法至上原则的蔑视和践踏,是"苏联模式"社会主义"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遗毒的残余影响。铲除此类遗毒以确立宪法至上原则,是中国现阶段最迫切的一项政治任务。

 

  (四)以社会公正与和谐作为现实目标

 

  社会公正与和谐是一个古老恒久、常谈常新的话题,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早在20世纪30年代,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和经济史学家罗伯特·托马斯就论证了比较公正的制度安排是西方国家近代以来兴起的根本原因。西方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相对和谐的社会状态,显然与其比较公正的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当然,任何公正都是相对的,都要由历史发展可能提供的现实条件来决定。中国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强调的公正,主要包括分配公正、程序公正、信息公正、机会公正。分配公正是指公平地配置各种资源,程序公正是指配置资源时程序和过程的公正性,信息公正是指当事者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机会公正是指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平等发展的社会条件。社会公正的实质,是要求各种权利和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各种义务和责任由社会成员公平合理地予以承担。社会公正旨在实现社会和谐,社会公正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基础和保障。所谓社会和谐,主要是指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谐,也包括人自身的心理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在于公平公正地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人类社会永远会存在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永远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社会主义在中国并不追求建立完美无缺的"理想天国"(人的本性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企图在人间建立任何类似于共产主义那样的"理想天国",归根结底都势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只是根据历史发展所提供的既定条件,为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而不懈探索。

 

  概而言之,正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所需要的社会主义,主要呈现为由上述"四大支柱"组成的四维结构。在此大框架下,它还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内容的子系统,如现代市场经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文化发展以及政党现代化、政府管理现代化、经济运行现代化、社会组织现代化、人的现代化等。只要循着这样的大方向坚持不懈地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索,中国现在面临的诸种严重积弊势必会被逐渐铲除,"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华夏子孙势必会迎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的灿烂和辉煌!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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