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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食品安全顽症易解

时间:2011-05-03 21:21:50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2683


胡舒立:食品安全顽症易解


 作者:胡舒立 来源: 财新网 来源日期:2011-4-30

 

   内部首重问责,外部放开舆论监督和消费者维权,食品安全可迎刃而解,否则危机陆续有来

 
  食品安全问题本来最不应该成为顽症,因其广涉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且一旦曝出极难掩盖,再则中外任何政府都对此类事件重典治乱。为何在此时此地,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远有苏丹红、三聚氰胺,近有镉米、瘦肉精。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的基本利益和生命权利,红灯频现考验的正是执政能力。近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同时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足见决策者决心之大。
 
  我们认为,暴风骤雨式的专项整治固然会有一时之效,但终难治本。真正的治本之策,更重要的是赋权消费者,开放舆论监督。此乃食品安全顽症之正解。苟能行之,则食品安全问题迎刃而解;否则食品安全危机陆续有来。
 
  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应首重问责。正如身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的李克强副总理近日所提出,食品安全问题“不论发生在哪个地区、涉及哪个部门,都要实行问责”。如果问责疲软,监管领域的失职或渎职者所付代价有限,则食品安全的红灯将更为频密。
 
  中国现行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40部,部门规章近300部,不可谓不详备。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却依然严重。尽管有法不依的成因很复杂,不争的是,官员问责不到位,法规政令的权威无从树立,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也便不足为奇。
 
  中国以往问责官员的经验教训表明:问责应当成为、也可以成为解决问题的起点。典型如SARS事件中之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三鹿事件中之国家质监总局原局长李长江,均曾一度提振了国人对监管良治的信心。
 
  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在此次瘦肉精事件中监管明显失职的农业部门迄今未见任何负责人被问责。果如此,瘦肉精事件必将把亿万公众的健康变为监管部门的昂贵学费,难有惩戒之效,有违众望。
 
  厉行问责之余,进一步改革监管体制当有补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屡经变更,目前以高层协调、分段监管为基本特征,仍然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其一,负有牵头使命的部门未能牵头。无论是在瘦肉精事件还是今年年初的“镉米危机”争论中,都鲜见具体承担综合协调指责的卫生部门身影。其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专司统筹指导食品安全的机构有待做实。这个委员会仅限于议事协调,既没有法律赋予任何实质性行政权力,也难以承担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其组成人员位阶虽高,却难以改变目前食品安全领域“多头监管、无人担责”的现状。
 
  但是,多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已严重危及民众对各级政府的信任,更是对执政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这充分说明,仅仅靠在行政体系内部重新划分权力,强化统筹协调,甚至以此强化部门权力,远远不够。
 
  我们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局限于行政体系内修修补补、搞“关门监管”。相反,中国应在全社会构筑综合监督网。其中,开放舆论监督,支持消费者维权,强化外部监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大支柱。
 
  社会力量会为政府监管帮忙,而非有些官员理解的“添乱”。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一些由媒体调查报道揭露的公共卫生事件中,有些地方政府不是闻风而动履行职责,而是组织媒体“反宣传”,并动用组织手段,威胁打击秉持新闻良知的记者。在消费者通过法律渠道维权时,有些政府部门不仅不支持,反而一味打压。这些失当举措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来说,无异于缘木求鱼。
 
  当然,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其特殊困难:诸如农业分散经营造成溯源困难;大企业垄断和小作坊遍地形成了“大象与老鼠并存”的产业结构,监管难度徒增;监管执法队伍人、财、物缺口大、精细化监管能力不足也是问题;而惟GDP是问的政绩评价机制更让《食品安全法》中“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规定形同空文。
 
  这些问题,亟待有关方面沉下心来认真梳理并解决。但是,问题再复杂,也不能成为食品危机频繁爆发的理由。决策者必须下气力整合监管机构,厘清各部门职责,使整个监管体系良性运转,同时更要放开外部监管,弥补“政府失灵”。政府部门应真诚信赖并支持社会力量监督和维权。与此同时,提振民心,惩前毖后,可自严肃问责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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