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映芳:2006,一些共识在形成--社会资本在积累?
岁末临近,网络上,偶然见到一条消息,讲的是中国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了农民的“护地组织”。
在日益激烈的征地矛盾中,视土地为命根子的农民群众在屡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开始由松散上访走向联合,通过推举"护地代表",成立"护地队"、"农民维权联谊会"等组织形式维护自身权益,在民间打响土地保卫战。
┄┄半月谈记者最近在安徽、江苏、浙江、重庆、河南、陕西等地采访大量的土地纠纷案件时,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动向:无论在东部沿海还是中西部,都有"护地组织"在活跃着。他们或推选上访代表,或成立"护地小组"。有的"护地组织"有"会长",有的是党员干部成立的"护地党小组",有些"护地组织"就是从当年的减负组织延续下来的。这些"护地组织"通过家家户户凑钱获得经费来源。较松散的"护地组织",组织较大规模、长时间上访。较紧密的"护地组织",能集合相当人数,或与政府抗争,或与开发商叫板。
“护地队”,这名称曾经出现在已故作家丁玲的小说中,其真实的背景是1947年河北省琢鹿县农村刚刚由共产党的土地改革分得土地的农民,在国民党军队卷土重来时组织起来武装护地而最终失败的历史。历史不可能真正重复,但会有某种相似。被一些人认为不会代表自己利益、也缺乏自组织能力的中国的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又一次自发地组织了起来。
处于原子化状态的社会成员的组织化、行动化,是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变动最深刻的内容之一。一年前的11月里,笔者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著名的午餐研讨会上,曾作了一次题为“中国市民社会的想象与现实:都市运动中的中产阶级”的演讲。这个题目引来了不少人,报告会的热烈气氛让人真切地感受到海内外学者对可能正在形成中的“中国市民社会”的认真的关注。那天的话题,主要围绕市民的“组织化”、“行动化”趋向。但我对总体状况的判断并不乐观:在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中,由于旧政治系统某些机制/功能的活性化、以及近年来国家政治系统的有效重构,在狭窄的政治/法律空间中,中国农民以及城市居民的原子化状况的改变,比人们预想的要困难得多。
关于市民社会的中国想象,除早些年“市场必然催生国家之外的社会”的论断外,近年来,在国内国外的观察者、研究者那儿,已有不少“乐观的发现”。粗粗罗列的话,大致可以看到这样一些方面:
膨大的乡城迁移人员群体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基本上都游离于国家系统的控制之外,迁移者群体事实上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市民社会。
乡村基层政权选举的实施,使中国的农村及其农民在拥有社区生活、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的同时,又形成了自我管理的模式,乡村社会成为中国先期形成的一个市民社会。
作为国家对应物、对立物的市民社会的定义并不适合于中国,在中国,正在形成一种“国家主导的市民社会”,例如国家不仅催生了市场经济,各级政府还主导了各种社会团体的建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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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的发现,都是以国家-社会关系为重要的基准。但是在笔者看来,上述种种判断之中,有几点被忽视了:首先,中国的乡村社会得以从国家政治/行政系统的直接管理下游离出来,这其实是国家主动放弃的结果,而非农民自由、自治愿望的实现。90年代以来,国家权力逐步从正在衰落的农村退出,而趋于加强对新兴的城市社会的渗透、控制,现实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的藤葛主要在城市。乡村“独立”的另一面,是农民(包括乡城迁移人员)的国民待遇的空洞化,乡村成为国家财政、公共事业、政府治理的事实上的“弃地”。其二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公民应是对国家承担责任/义务、同时享有受国家保障的权利的个体。无论是“独立于国家”或“由国家主导”,我们真正的现实问题是公民如何能免于国家权力的干预和侵害。此外,国家对于独立于政府权力、特别是抵御权力的社会力量的结集,始终持高度戒备的态势。无论是农民和市民,目前都缺少免于权力干预、侵害的制度的或实际的可能。各地农民、市民艰苦卓绝的各种“维权行动”,看上去既没有真正改变行动者的权利状况,也没能推动国家-社会关系的实质性变革。
纷纷扰扰之中,2006年又忽忽过去。许多事正渐渐隐入历史,但“市民社会”依然是个不衰的话题──“Civil Society”目前在大陆中国较多被译介、表述为“公民社会”。不过,变化在于,这个概念不再只是学者话语中的政治学或社会学的专业概念或思想者的政治理念,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一般社会和国家权力系统都不再陌生的一种视角,它也多多少少地渗透进了各种人的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的想象之中,无论他们主观上是拒斥还是期待。
表面沉寂的2006年,社会以自己的方式逐步演变。
城市中的业主委员会,仍然是政府、学者以及媒体等的关注焦点。在对一些个案的观察调查中,我们不无惊讶地发现:业主委员会的筹备人员中,不乏“法团主义”精神的真正实践者。他们已经开始对前些年的上访维权、甚至法律诉讼的思路和行动方式进行反思。在目标前提下,他们不仅与党政部门保持理性的合作关系,探索在现实的制度框架下如何与权力展开有效的、建设性的互动,同时他们还对原有的维权模式导致的业主利益的差别化以及这种差别化对于利益群体组织化的负面后果等都有认真的总结和预防。市民利益团体的自治、自律的性格,正在渐渐形成。
各种民间组织、NGO、NPO、志愿者团体纷纷出现于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背景各异、宗旨/功能亦各不相同的各种社会团体,其共同之处在于它们区别于既往的正统社团,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系统。其中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在扶贫、支教、助学、民工培训、特殊群体支持等方面,显示出了独特的作用和意义,也为新型社团在中国拓展了难得的生存空间。2006年,“草根”、“NGO”等依然是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汉语单词,人们期待已久的《结社法》或《社团法》也还是没能面世。但是我们都看到了民间社会团体在中国的滋生、发展。这是一种广义意义上的制度变迁。
知识界、学术界,思想论争潮涨潮落,渐渐显出了苍白无力的一面。但实践型的研究者们开始走到前台、走向社会。近年成立的南北几所大学的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如中山大学的公民社会中心 、华南民间组织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大学的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等)的学者群,以及各地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的一些研究者,直接介入到国家与社会之间,在体制内外展开行动研究式的学术活动、或直接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知识人与社会的接近,不仅为社会团体的培养和社会运动的展开(如环保运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对政府决策的干预运动等)提供了切实的支持,在很多情况下也为决策机构、权力部门与社会团体的相互沟通提供了难得而必要的渠道或平台。可以期望的是,在这样一些参与、实践型的研究基础上,一批具有现实针对性的本土市民社会研究成果将逐渐面世,它们将建构中国市民社会能力建设的学理基础。
这几年来,围绕着“市民社会”的议题,困扰着一些政治学者的一个问题是:执政党变革政治的内在驱动力在哪里?2006年,这个问题似乎依然没有清晰的答案。在市民社会的理论中,“国家”原是一个被简约化了的概念,中国的问题,有更复杂的一面。
但是,一些共识正在形成:关于民族国家的发展机遇,以及潜在和显在的种种社会危机――风险社会之中,各方都必须谨慎行事。执政党的合法性需求,不能自外于社会发展的深层逻辑。当社会力量在寻找与国家权力良性互动可能性的时候,将发育中的社会力量视为“国家天敌”的思路,只能将中国带入更深的政治危机。
所以,当中国社会中最缺乏组织化行动的动机和能力的农民都自发地组织起来、投入到“保卫土地”的行动中去的时候,我们一则可以认为:社会成员的组织化、社会力的发育增长,正在呈现新的进程。同时我们也期待,在即将到来的新的一年中,中国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能有新的、实质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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