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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特赦或重审中国最后的“流氓犯”

时间:2010-12-06 21:00:2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2591


王琳专栏:应特赦或重审中国最后的“流氓犯”

摘要:27年前,18岁的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27年前,18岁的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6年前,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至2020年。媒体称之为:中国最后的“流氓”。(新华网12月2日报道)

    更准确地说,牛玉强乃是中国最后的“流氓犯”。13年前的刑法修订中,“流氓罪”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数个罪名。有媒体和多位评论人士惊诧于“流氓罪”既已消失,为何牛玉强仍需服刑。其实,这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三。

    所谓“其二”,“79刑法”第160条不但将“聚众斗殴,寻衅闹事,侮辱妇女”列为流氓活动,更加上了一个尾巴,即“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正是这个“尾巴”,使当时很多无法可依无罪可究的行为,都被归入到“流氓罪”中——— 这就是“流氓罪”又被称为“口袋罪”的由来。当年颇为轰动的一则个案是,一对夫妇在家中与朋友聚会,当众拥抱接吻,结果这对“流氓夫妻”双双落入法网,成了“流氓犯”。1997年刑法修订的确取消了流氓罪,更实质的意义,是取消了那个“兜底条款”,并将司法实践中多发的几类“流氓行为”进行了个罪处理,实现了“罪刑法定”。

    所谓其三,语义模糊的“流氓罪”现在虽然消失了,但由“流氓罪”分拆出来的“聚众斗殴罪”等等罪名,仍然还在。若当年的牛玉强适用“97刑法”来判,也许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而他很可能还会被判处重刑。决定牛玉强刑期的,其实关键不在“流氓罪”,而在当年的过分强调“从严从快打击犯罪”的“严打”政策。在那样一个特殊的司法语境之下,超越法律加重处罚。因打架而被判死缓的个案,当年并不少见。

    从牛玉强这则个案来看,因“流氓罪”而要把牢底坐穿,这的确违背了刑事司法中关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但我不赞同一些评论家所主张的对牛玉强案应“从旧兼从轻”的观点。因为在刑法理念上,“从旧兼从轻”只适用于未决案,而牛玉强是已决案。如果以新法来适用旧案,将可能导致刑事司法判决的极端不稳定。之所以“97刑法”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是为了追求司法的确定性,减少模糊地带。

    那么,应如何解决强加于牛玉强身上的明显的罪刑失衡呢?两个办法。一是特赦,一是重审。特赦就是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赦免牛玉强的剩余刑期,给他恢复自由。重审就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重新审判。

 

    我们不妨来看看报道中的介绍:翻开1984年4月28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泛黄的判决书上用铅字记载了牛玉强和他的朋友们所犯下的“罪行”。判决书显示的牛玉强的犯罪事实,第一起是1983年5月的一天(原文没有具体时间),牛玉强和几个朋友在北京某地抢了一名路人的一顶帽子;第二起则是牛玉强和朋友与另外几个人打了一架,至于打架到底造成了对方什么样的伤害,当时的判决书上并没有法医伤害鉴定。就是根据这两起犯罪,牛玉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牛玉强案虽然事发特殊的“严打”时代,但也不能不讲事实和逻辑。判决中所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居然连具体时间都没有查证,怎能定罪?第二起伤害案,又没有对伤者进行司法鉴定,如何能确定刑期。从证据标准来看,这就是一个错案。退一万步说,即便这是一个疑案,也不能草草下判“死缓”。笔者建议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检机关提出再审请求,或由适格的法检机关主动触发再审程序,在查清此案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重新改判。如若证据不足,理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予以改判。

    由是观之,牛玉强是不是中国最后的“流氓”并不重要。就算是对真的“流氓”,也不能加之以“流氓司法”。“流氓”同样应享有司法的公正。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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