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3 21:00:11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2263
【财新网】(记者 王晶)对于国务院稳定物价16条措施中提到的“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国家发改委11月30日表示,近期国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取得初步成效,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国家发改委在“要正确理解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政策措施”一文中称,目前稳定物价措施,是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
但是,有经济学家对采用行政手段干预价格的做法持不同意见。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许小年在其博客中提出,行政干预市场越多,对经济和社会的伤害越大,因为所有的行政干预都会降低而不是提高市场的效率,而且绝大多数的行政手段都与法律不符。
对于价格管制的合法性,国家发改委援引《价格法》第30条称,“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不过,许小年认为,近期政府的干预有明显的违法嫌疑。干预早已不限于“极少数商品”;干预全凭官员的意愿,从未制定过定价目录;既不进行价格、成本调查,也不听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政府自己的“心理价位”秘而不宣,从未按法律的规定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对于国务院16条措施的内容,国家发改委解读称,这些措施均属于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例如,经济手段方面,国家鼓励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法律手段方面,针对今年以来绿豆、大蒜等小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的典型案件。
11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有必要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后的规定草案将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作为惩处重点,加大了处罚力度。”
许小年认为,根据“法律未禁止就可以做”的原则,“投机炒作”和“囤积居奇”便无可指责。“真要禁投机和囤积的话,就先关股市吧。”
他称,宏观调控有着严格的定义,是指政府通过对总量的控制。“宏观”的含义就是“总量”“全局”,而不是“单个”“具体”。总量只有两个:货币总量和财政收入/支出总量。宏观政策因此也只有两个: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绿豆、土豆不是宏观,打压房价、菜价也不是宏观调控。”许小年表示。
价格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最关键的内容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政府定价项目逐步减少。目前,天然气、水、电、教育等资源性产品及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价格依然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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