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27 20:57:57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499
丁长艳:为中国“战争式”官民矛盾解锁
时间:2010-11-27 01:40 作者:丁长艳 来源:联合早报2010-11-26
近来,中国基层政府的暴力式拆迁与民众的武力抗拆迁、官员截访的“黑公司化”与暴力化,以及民众的“游击式上访”等负面新闻冲击人们的视觉。这些事件反映的共同特点是暴力式的执法和暴力式的抗法成为基层社会官民矛盾的一种生态。
由于中国正处于双重转型阶段,即“传统-现代”、“现代-后现代”双重任务支配下的复杂转型阶段,公权的支配范围日益扩大、支配效度超强,与私权之间的龃龉不断,中国官民之间的“公权-私权”关系形态反映的是一种“战争式政治观”的困境。
战争式政治观的由来与影响
这种困境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第一、限制政府权力边界的制度缺位和制度实效;第二、社会领域内的民权分化在政治体系内的反映滞后;第三、地方政府及其成员在行为方式上采取零和博弈的囚徒行为模式。
“战争式政治观”心理图式影响下的官民关系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1)从官员角度来看,民众是刁民,只能用强力来制服民众的无理行为。“刁民”心理既是传统的一种现实性映照,现代社会冲突的“发酵”以及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困境带来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都使官员对民众的利益反映无动于衷,一方面,因为,政府对官员采取GDP的单线化考核机制影响到官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地方官员面对这些历史的“肿瘤”也无能为力,新旧矛盾的叠加和交织都可能引发社会体系的不稳定。
(2)从民众的心态方面观察,官员是追求私利性的个体,他们的行为和民意是相对立的。官员贪腐行为的多样化和程度不断加深、政治权力的私有化与世袭化属性、施政与私生活作风的官僚主义、拥有超公民的特权等,使传统意义上具有道德“制高点”的官员群体,从革命政权的合法性圣坛上被驱逐。同时,有不少地方官员执行公权的行为也缺乏合法性,由此形成如此种种的、消极的官员“标签化”印象是民众产生对立情绪的事实性基础。
民众的判断主要是来自部分官员的越矩和失范行为,尤其是腐败官员不断曝光的视觉刺激下,产生“官员私利”的心理预设。在此基础上,对官员的行为产生心理上的反感;同时官员和民众相对差距较大的社会收入分配现实,也强化了民众对官员自利心理和行为的一致类型学判断。
(3)从综合层面看,双方判断的错位和各自的“自我截取式”的思维方式,强化了地方政府及其成员和民众之间的“战争式”敌对状态的产生和存续,各自执有的“战争式政治观”影响地方层级“官-民”关系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
由此可见,地方官员和民众的固有矛盾和现实的诸多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又强化了彼此的战争式心态,视对方为己身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掠夺者,而且在国家权力的支撑下,执行公共政策的官员在公利和私利边界不断模糊的情境下的行为,以及彼此的激进式行为更容易加剧战争式状态。
化解官民敌对状态的四个方式
这种零和博弈的地方官民生态是在彼此心理和行为错位情况的支配下形成的,政府官员的公权过大,以及未彻底转变的社会动员式的公共权力模式,使得官员的行为很容易超越或绕过政策合法性的界限。因此,双方在已有的冲突基础上,都陷入战争思维的行为中难以自拔,要化解这种冲突式的官民关系形态,将双方从战争式的心理图像中解放出来,需要从以下方面解锁双方的对立形态:
一、制约公权。化解这个难题的最关键方法是制约公权的绝对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任何政治体系都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难题,只有公权的有序和有节制,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战争硝烟。只有制约权力才能实现权利,同时,唯有使用自己的权利才能制约外部权力。
二、恢复官员的人民公仆精神。政府官员,包括决策精英和具体的执行者,要在合法的权力范围内使用公权,这就需要官员在以国家权力化身的身份执行任务的同时,要恢复“人民公仆”的政治传统,承担起传统政治精英的道德责任,也肩负起现代官僚的政治责任。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边界,不断开放行政体系的决策及执行过程,让地方官员的行为在民众的监督下更加透明化,尽量减少国家“利维坦”的消极性。(按:利维坦是圣经中的一条邪恶的混沌之龙,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把政府比喻为具双面性格的利维坦怪兽,它在保护人的同时,也在吃人。所以,就有了“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就是把利维坦关进笼子里”的论说。)
三、建立畅通的民意反馈机制。让民众的声音通过完善的“政治传声筒”机制,和政治系统进行沟通,这是让社会个体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力机制。让民众能更多地参与到与他们自身利益相关的政治过程中来,减少民众通过零散的、非正式的输入渠道以游击方式反馈民意。
四、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这是现代“国家-社会”关系建构的基石,也是解锁的症结所在。公民社会为民众和政府之间建立“契约”提供主体性力量,因为,在这种“战争式政治观”的实际较量中,民众很难在权力体制还未分化充分的情况下获得真正的胜利。社会既是国家建设的基础,同时,国家也是社会的“守护神”,两者是在共生共存中达至均衡,形成契约社会。
中国作为超大型的国家,在建设现代国家的进程中既需要相对集中的权力属性,又要求在宪政的界限内避免公权的“沦陷”。在应对现代化转型的诸多矛盾时,权力的集中既带来巨大的经济成果,但也不可避免地容易过度干预社会的继续发育和存在。实际上,具“战争式政治观”的官民矛盾就是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力量的失衡。
民众虽然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展现了人类天然的狡黠和计较,但是和巨大的国家公器相比,始终力量悬殊,现代宪政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是必要的,公权是政治体系的基石,民权不应该成为中国基层社会“木桶效应”的那块“短板”。
作者是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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