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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为何死灰复燃?

时间:2010-11-06 20:52:36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2380


 
11月2日,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被刑事拘留。警方称,公安机关将对企图通过要挟施工单位满足个人私欲、漫天要价的不法人员予以严厉打击。(11月4日新华网)




从相关新闻可以看出,这起因部分村民不满土地补偿而强行阻扰高速公路施工的事件,受到了当地政府的严厉处置。不仅警方办案神速,从10月31日案发,到11月2日宣布“初战告捷”,仅仅两天时间便完成了对17名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抓捕、审讯、刑拘等工作;而且震慑力强,当地政府迅速召开所谓“公开处理大会”,采用“游街示众”的方式,不仅令犯罪嫌疑人在众目睽睽下低下了头,而且让当地群众“深受教育”。

高速公路工程为何受到村民如此强烈的抵制,这里面究竟有没有村民合理的诉求,新闻没有交待。而安康市公安局副局长、汉滨区政府副区长、汉滨分局局长杨鹏在公开处理大会上的一段讲话,却传递出某种“玄机”,他说:“在表达个人任何诉求和愿望时,一定要冷静理智,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和途径来寻求解决。一哭二闹三上吊,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使问题复杂化,最终影响到问题的解决。”这说明,当地群众为占地的事已经没少折腾,甚至都“一哭二闹三上吊”了,只是在政府看来这些方式不够“合情合理合法”,于是终于逼迫政府“出手”,至于问题本身的解决倒显得无关紧要了。这里面分明暗含了“跟政府瞎闹就没好果子吃”的逻辑,岂不令人无奈而胆寒!

这便不难让人联想到前不久重庆江津区委书记王银峰“跟政府作对就是恶”的雷语,以及刚刚出笼的江西万载县委书记陈晓平“赴京三次非正常上访者将劳教”的狠话。此次陕西安康的“公开处理”,正是将这些“理论”付诸实践的现实版本,其“官大于民、以权压民”的落后执政理念正一脉相承。而在这类浓厚的封建家长式的官僚作风的主导下,如何能够保证当地百姓的利益不受侵犯,如何能让他们在遇到问题时保持“冷静理智”,如何不频频出现“一哭二闹三上吊”甚至不惜“以身试法”的闹剧与悲剧!

可叹的是,部分官员不从治下的乱象中反思并纠正自身存在的种种偏谬,反而利用行使公权的方便条件,转移或加剧与群众的矛盾,甚至到了惘顾法律与规定的地步。从此次安康市汉滨区召开的公开处理大会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挑战宪法的尊严,漠视人权的基本原则与相关司法规定,已经到了堂而皇之无所忌惮的程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后来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违法犯罪人员仍享有包括宪法赋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受侮辱 的权利。而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发文明确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人员,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但在网上搜索“公捕公判”或者“游街示众”等关键词,仅仅在2010年就出现无数的词条:湖南耒阳、湖南郴州、陕西铜川、四川成都、海南三亚等等,这些地方都在今年举行过公捕公判的大会。而对于公捕公判这种早应该推出历史舞台的落伍形式在中国仍能死灰复燃,还有如此的市场,不能不说是司法文明的悲哀。

有专家指出,公捕公判或者是游街示众,首先是将犯罪人员的隐私权曝光,但这个时候所谓的教育群众或者没有什么警示意义,因为他已经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只会加重犯罪分子对于整个社会的仇恨程度,正所谓“严打能导致更多犯罪”。再者,公捕公判还会滋生民粹主义的情绪,而民粹情绪最终导致的是暴民的产生。民粹心理跟法治上的公平、公正原则背道而驰。因为迎合了民粹,便丧失了公平。而公平与公正是法治的天平,当天平倾斜的时候,法治岂能进步?

更关键的是,当地方政府将“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作为“惩治刁民”、“教育群众”的手段的时候,却往往将自己置于了更广大群众的对立面。历史早已证明,“以暴制暴”或许能取得短期效果,但绝非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之计。尤其是这里面如果夹杂着政府或官员的偏心与私欲,那就更加不得民心。长此以往,便须深刻重温“载舟覆舟”之古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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