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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中国人”新论(上)

时间:2010-11-04 20:50:57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320


方绍伟:“腐败的中国人”新论(上)
---从“文化主导论”到“文化博弈论”
作者:方绍伟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核心提示:作为腐败的中国人”的续篇,本文提出了“腐败五因素”、“文化主导论”、“文化五要素”及“文化博弈论”等观点,认为文化是最重要的腐败外因,制度却应对政治腐败负更大的责任,通过动制度去动文化是“先易后难”、顺乎人性,但对“制度运行”的文化性要有清醒的认识,“文化滞后”终将限制任何新制度的良好运行。本文提出的“文化博弈论”解释了中国人在不同情景下的腐败行为,是对现有理论常识的一种重大突破。

    前不久回北京办事,我在一个地方办完事出来叫出租车,看见有一男一女已经分别在招手叫车,就跟在后面等。这时来了一辆出租车,最靠前的那个男士正要上去,突然不知从哪冲出一个外国女郎,一副美国人的样子,争着要抢占来车。那位男士迟疑了一下,便跟半个身子已在车中的她争执起来。好强悍,敢欺负人?有人上去说了一句:“还轮不着你呢,下来”。见态度强硬,她透着美国口音连忙说了声“对不起,真有急事”。“都有急事,你最好跟人家说对不起”。也巧,说话间又来了几辆车,她便泱泱地让出车来往后去,大家各上各的车走了。

上了车我才回过神来:这些天,在北京和其他城市,大家打车时不都一直是这么抢的吗?现在想想,那个美国人怎么就这样“变坏”了?在美国没见这样的,但美国人和美国人在中国类似的情况下也这样么?中国人对中国人在美国类似的情况下又是怎样?

提这个“社会腐败”的故事,目的是为分析“政治腐败”作个铺垫。我在腐败的中国人”、“有权、没约束、不腐败,天理不容!”和“谁得了法治空想症?”等文章里已经涉及了政治腐败的主要因素,只是因为主题的限制,没有专门讨论腐败各个因素的相互关系。现在这篇文章,一方面是为了把这个论题补上,另一方面是想把理论上的一些关键问题理清楚,从而把“文化比制度更多地决定腐败”和“治腐败只能先动制度”的道理说得更透彻。

1,“腐败五因素”与“文化主导论”

    关于腐败的原因,我归结为“腐败五因素”:贪欲强度、公权范围、公权制约度、文化环境、文化规则,等等。换句话说,腐败的原因可以分成个人原因、制度原因、文化原因三方面。个人原因是“人之初,性本贪”,这个腐败的内因虽强度因人而异,却是凡人皆有,是制度与文化的外因造成了一个社会腐败程度的差异。如何估计制度与文化的作用,却可以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1)文化决定论:认为文化近乎完全决定腐败程度的差异;

(2)制度决定论:认为制度近乎完全决定腐败程度的差异;

(3)文化主导论:认为文化比制度更多地决定腐败程度的差异。

    有一种“文化决定论”的观点认为:“贪腐不是共产党的事,也不是中国官员的事,而是全体中国人的事。……共产党也不过是这个全民潮流当中的受害者”,所以,“别将贪腐的罪名塞给共产党”[1]。这种观点令人想起2009年落网的原“云铜股份”的一把手邹董的“万言悔过书”:“我被指控的18桩受贿案基本上都是别人主动行贿,没有一起是我自己暗示或者主动要求的,这18位行贿者向我发出了18个糖衣炮弹。一个人真要做到出污泥而不染谈何容易,我其实就是这个‘被污染的社会环境’的受害者”。

邹董倒打一耙地把自己的腐败行为说成了“被动腐败”,自己是腐败环境的“受害者”,但他毕竟没敢直说“别将贪腐的罪名塞给我”。如果他胆敢这么说,“共产党也不过是这个全民潮流当中的受害者”自然也就成立。可这个“腐败受害论”既不被法律所接受,也不为道德所接受。问题出在哪呢?很简单,“腐败受害论者”把“腐败的原因”与“腐败的责任”完全混为一谈:当腐败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政府应该为政治腐败承担责任时,“腐败受害论者”反倒大言不惭地跟我们讨论起腐败的原因,仿佛腐败的好处是自己的,腐败的制度是无辜的,腐败的个人责任和制度责任不是个人和政府的,反倒应该是社会的。可见,如果不是清楚地把“腐败的原因”与“腐败的责任”区别开,“腐败受害论”的荒唐逻辑还真可能令人难以应对。

“文化决定论”的“责任观”无法成立,它的“因果观”能否成立呢?“制度决定论”和“制度主导论”坚决否认“文化决定论”的“因果观”,有代表性的说法是[2]

  • 中国的腐败完全是专制制度造成的。至于腐败跟文化有关,那文化又是什么?文化也是制度的产物。如果只有一个法律文件,当然无法约束人的行为,但有了一套体系,就能把人约束起来,不至于犯法、犯罪,产生腐败。
  • 腐败确有文化土壤,但不受制约的权力是腐败的关键,不搞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反腐败才是假大空。
  • 建立先进的制度不能保证药到病除,但至少是我们进步的开始。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规则的社会,讲求契约的社会,不建立先进的制度,弹谈何打破落后的传统?
  • 变制度不会立竿见影,但是这是从根本上的改变,你能考虑到用2000年去改变基因吗?
  • 什么叫更是文化,难道要把一切垃圾归罪于老祖宗不成?
  • 把“腐败的原因”归结到中国的“文化密码”,大谈“腐败的中国人”,而把“政府的责任”排除到“原因”之外,这才正是导致产生“腐败受害论”的直接“原因”。
  • 难道香港台湾不是中华文化,他们为何没有大陆这么烂污?日本韩国不是儒家文化,他们为何就能治理的井井有条?难道大陆中共不是奉行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难道这一系列的理论体系都是贪污腐败的文化?
  • 调查一下在国外生活的中国人,如果这些人也是事事想着走后门,和在国内的一样,那么才能认为腐败有文化基础。我所知道的在国外的华人绝大多数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和外国人没有区别。请不要为国内的腐败找其他的借口了。
  • 拿文化说事还不如拿制度说事实在些。文化所牵涉的事太多,包括几千年的历史,你说几千年的历史里有没有丑恶的事,肯定有,但是你要是把当下现实中的事去跟历史上文化中的事去比附,把现实中不顺心的事往文化里一推,总感觉是大而不当,说了等于没说,而且容易转移现实中问题如何解决的目标。再说自五四以来,一味从文化里找碴,效果也不好。
  • 人人有腐败心理,文化是传播腐败的载体,人人又处于文化的氛围内,但是,腐败归根结底来自制度,确切地说,来自专制制度。正如风疹的原因不是风(即媒体或载体),而来自病毒,又取决于自身的免疫系统。制度就是自身免疫系统。防止传染病的方法很多,消灭病原体,隔绝传播途径,加强自身免疫能力,等等。反腐败的最好方法是加强自身免疫能力,就是制度建设

    “文化决定论”说文化决定腐败,“制度决定论”说制度决定腐败,“文化主导论”则与这两者完全不同。“文化主导论”认为:个人在腐败的原因和责任上都逃不掉;在此之外,原因方面,问题出在制度上,更出在文化上;责任方面,问题落在文化上,更落在制度上。就是说,“文化主导论”把个人与社会、内因与外因、原因与责任等三个关键层次区分开来,在内部原因和内部责任上强调个人,在外部原因上强调文化,在外部责任上则强调制度,从而避免了“文化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的逻辑混乱。

这个“文化主导论”为什么能成立?本文要展示的是:与其他两种“决定论”看上去无关紧要的细微差别,反映的却是完全在两个层次上的重大认识差距。与“制度决定论”对照,这种差距体现在能否看出上述“制度决定论”观点的问题来:

  • 以下观点混淆了“原因”与“责任”的本质区别:“把‘腐败的原因’归结到中国的‘文化密码’,大谈‘腐败的中国人’,而把‘政府的责任’排除到‘原因’之外,这才正是导致产生‘腐败受害论’的直接‘原因’”。
  • 以下观点混淆了“原因”问题上的主次差别:正如风疹的原因不是风(即媒体或载体),而来自病毒,又取决于自身的免疫系统。制度就是自身免疫系统。
  • 以下观点忽视了制度的具体运行及其文化特征,把“人性-民族性-个性”压缩为单一的“普世人性”:“有了一套体系,就能把人约束起来,不至于犯法、犯罪,产生腐败”。
  • 以下观点混淆了原因分析与反腐操作,低估原因分析对认识反腐操作艰巨性的意义:“容易转移现实中问题如何解决的目标”,“不建立先进的制度,弹谈何打破落后的传统?”“你能考虑到用2000年去改变基因吗?”
  • 以下观点误读了文化的现时性:“要是把当下现实中的事去跟历史上文化中的事去比附,把现实中不顺心的事往文化里一推,总感觉是大而不当”,“难道要把一切垃圾归罪于老祖宗不成?”
  • 以下观点混淆了“书面文化”与“现实文化”,不理解文化的“博弈论”含义:“拿文化说事还不如拿制度说事实在些”,“难道香港台湾不是中华文化,他们为何没有大陆这么烂污?日本韩国不是儒家文化,他们为何就能治理的井井有条?……难道(中国)这一系列的理论体系都是贪污腐败的文化?”我所知道的在国外的华人绝大多数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和外国人没有区别”。

    这里先说说“文化主导论”对责任的分析,关键之点依然是区别“腐败的原因”与“腐败的责任”。为腐败制度辩解的人,借用原因分析上的“文化主导论”把腐败的责任通通推到文化身上,他们是糊涂的“腐败受害论者”。但是,抨击腐败制度的“制度决定论者”,当他们指责“文化主导论”的原因分析导致了“文化决定论”的责任推托时,他们却是更加糊涂的。为什么?

    很简单,“制度决定论者”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文化主导论”在个人与社会、内因与外因、原因与责任的“三层区分”。更加重要的是,在混淆“原因”与“责任”时,“制度决定论者”还忽略了“实证”与“规范”、“动机”与“结果”、“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的微妙区别。

“原因”是事物因果关系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就是什么,属于实证分析的范畴。“责任”则是导致负面结果的行为主体所必需承担的责罚,属于规范性质的范畴。腐败行为可以有个人原因、制度原因和文化原因,可如果没有行为,原因永远是潜在的;正是由于行为会有后果,行为主体才必须为后果负责,否则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编造原因来逃避责任。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看的是“行为结果”而不是“行为动机”,因为“行为动机”具有“不可观察”的特性,所以即便是“行为动机”明显好的情况下,坏结果的道德责任可以减轻,但其法律责任仍不能免去。

不管腐败是出于“人情世故”、“照顾面子”,还是“替人办好事”、“为经济发展”,这里的要点是“动机的不可观察性”。我们可以不问动机,但谁也别想逃脱责任。说文化是政治腐败的主要原因,制度要对政治腐败负主要责任,这是在腐败者个人必须承担法律和道德责任的基础上说的。个人的内在原因和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文化与制度的外在原因和责任是第二位的,否则个人永远可以编借口胡来。

为什么文化是主要外因、却要由制度负主要责任呢?因为文化的主体是虚的,是共同体的全部成员;而制度的主体是实的,是统治文化共同体的政府。人人有责可能导致没人负责,而“政府有责”却是因为拥有统治权的政府应该“权责对称”,更何况政治腐败的主体本来就出在政府内部。

就是说,“政府有责”不仅是一种规范要求,而且还是集体行为的“外部性”(人人有责可能导致没人负责)所客观要求的。正因政府在消除“外部性”上有优势、有义务,不要说政府应该为政治腐败负主要责任,就是政治腐败之外的社会腐败,政府也有责任,至于责任多大可以另外讨论,但问题肯定不能简单化为成龙说的“中国人需要管”。“国民性”有问题谁都知道,关键是集体行为的“外部性”使“国民性”几乎没法治。实际上,“政府卸责”也是当前中国社会腐败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忙于升官发财的政府官员当然无暇顾及社会腐败,社会腐败却因此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政治腐败。

    总之,原因与责任可以不对称,因为原因可以很复杂,而责任却必须有明确的主体来承担。分析了“制度要对政治腐败负主要外部责任”,现在我们就进入本文的重点:为什么文化是最重要的腐败外因?

2,“文化五要素理论”

    上面提到,“制度决定论”忽视制度的具体运行及其文化特征,误读了文化的现时性,其根本原因应该有两个方面:一是一般中国人所固有的“反分析倾向”,二是许多人在“文化”概念上的糊涂和含混。

    一般人的求证精神总是让随机感悟所压倒,理论思维总是让形象思维所压跨;许多人往往是解气、尖刻、华丽、模糊有余,同时又是理论、分析、逻辑、实证不足。一般中国人表面上都能头头是道,骨子里却是“反理论、没分析”。其中有一种人,对于自己能看懂的现实,他认为别人都看不到;对于自己不能看懂的理论,他会认为别人很迂腐。实际上,这也是“腐败的中国人”的一种表现,它不仅仅是思维水平的问题,而更多的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腐败”。从“半部《论语》治天下”开始,中国人的思维就受到“思想专制和思想自我专制”的禁锢。现在的人外貌上可以很“西化”,实质上思维里却可能还是很中国。

    “思维方式的腐败”体现为中国人对精确理论和理性实证的本能厌恶,“捣浆糊”、“弯弯绕”、“干巴巴”、“掉书袋”、“满身酸腐”等等都是形象的挖苦之词,再大的事情在他们那也是“屁大的事”,根本不值得深究。可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在制度与文化这样的问题上,每每常识的螳螂欢呼雀跃,理论的黄雀就出现了。一般人哪知道,“现实的专制”始于“思维的自我专制”,正如“国之专制始于家之专制”。想真正对专制认真,就必须对“思维的自我专制”认真;想真正对反腐败认真,就必须对“思维方式的腐败”认真。

    这里要重点分析的是第二个原因:许多人在“文化”概念上的糊涂和含混。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一般读者中,也存在于很多学者中,而且,关键依然不是他们的理解能力的问题,而主要是他们的“规范冲动”妨碍了理解能力的正常发挥的问题。为了把道理分析清楚,我下面提出一个“文化五要素”的理论框架,然后以批评秦晖先生对“文化与制度”的解读为例,来说明“文化”概念上的含混。广义的文化可以由一个“文化五要素理论”来把握:

(1)客体的角度---物质文化,

(2)主体的角度---精神文化,物种文化,

(3)主客体之间的角度---技艺文化,

(4)主体之间的角度---制度文化。

    这个“五要素理论”有三个特征,一是对文化进行全面概括的总体特征,二是直指主体、客体、主客体、主体间的结构特征,三是各个要素的个别和关系特征。物质文化是文化的器物实体和生态环境,精神文化包括宗教信仰、审美偏好、价值偏好和思维方式,物种文化指的是主体的种族、体貌和其他生物特性,技艺文化指的是主体习得的语言、文字、技巧、艺术等方面的事物,制度文化包括组织机构、政法规则(硬制度)和习惯规则(软规则)。

    在这个广义的文化定义下,我们平日说的“个人文化程度”或“灌输政法规则的教科书”,应该是侧重于“技艺文化”或“精神文化”方面的内容。至于有歧视嫌疑的“人种论”所指的文化,应该是这里的“物种文化”。属于“技艺文化”的“个人文化程度”也未必能决定个人的道德水平,所以在用文化来分析腐败时,如果想到“个人文化程度”,那说明“论者”对文化毫无结构观念。

    在“文化五要素”里,有没有一个比较核心的要素、能使我们一提文化就能知道所指呢?例如,当我们平常说“文化决定什么事情”时,即便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暗指的会是五要素中的哪个呢?可以肯定的是,我们绝不会用“技艺文化”、“物种文化”或“物质文化”来谈论“文化决定什么事情”。答案一定是落在“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上。

    “文化五要素理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思维框架,但是,合乎情理的质疑是:那又怎么样?它有什么大不了的?不就是把物质、精神、物种、技艺和制度罗列在一块吗?不就是把制度文化又进一步细分出组织机构、政法规则(硬制度)和习惯规则(软规则)吗?下面,我将通过批评秦晖的“文化无高下,制度有优劣”来说明“文化五要素理论”的价值和含义。

    3秦晖的“文化无高下,制度有优劣”错在哪里?

    (本节约4600字,因太理论化,暂时从略。本文的重点是下面的4-6节。)

    4,文化如何决定“制度运行”?

    对秦晖“文化观”的批评旨在阐明,文化和国民性的要紧之处,不在信仰、审美、偏好和思维方式等“精神文化”方面,而在于这些“精神文化”的内容是否涉及到了“习惯规则”(“软制度”)的“制度文化”方面。制度是“广义文化”的内容,平常所说的“制度与文化的关系”,指的是“政法规则”(“硬制度”)与“狭义文化”之间的关系,“狭义文化”是以“行为规则”和“价值观念”互为表里的(广义的“价值观念”包含信仰)。

    明确了“腐败五因素”(贪欲强度,公权范围,公权制约度,文化环境,文化规则)和“文化五要素”(物质、精神、物种、技艺和制度),明确了“制度文化”包括了组织机构、政法规则(硬制度)和习惯规则(软规则),明确了“广义文化”(“文化五要素”)与“狭义文化”(互为表里的“行为规则”和“价值观念”)的区别,我们对“制度与文化”的理解就有了一个清晰可靠的概念基础。下面的讨论将直接涉及“文化是最重要的腐败外因”问题。

    有一种貌似正确的观点认为:由于“自利”,就决定了“人人欲贪”,而不论官员还是百姓,也不论中国还是外国。但由于“理性”,就决定了“人人计算”,计算贪腐的成本和收益。民主国家的制度,使得贪腐的成本远大于收益,所以民主国家廉洁。我国的制度,使得贪腐的成本远小于收益,所以我国贪腐[3]

    这个貌似正确的“理性自利”观点,其实是一个不得“制度经济学”要领的“传统经济学”谬论。这种“懂一点经济学”的观点比一般常识错得更加难堪,一般常识会说:“如果只有一个法律文件,当然无法约束人的行为,但有了一套体系,就能把人约束起来,不至于犯法、犯罪,产生腐败”。常识错了也就因为是常识,但“懂一点经济学”的错了,就会错在更要命之处。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文化比制度更重要”存在一个极其关键的根据,这个根据碰巧是一种“说出来都嫌它太简单、可不说出来许多人都看不到”的大白话,这个大白话就是:制度运行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制度运行有人际摩擦和“文化费用”;贪腐者会计算腐败的成本和收益,反贪者也不得不计算反贪的成本和收益,特别是计算制度运行的“人际摩擦”和“文化费用”;如果制度运行的“文化费用”太高,理论上再妙的制度也不可能“把人约束起来”。

    所以,上面那个“懂一点经济学”的观点错就错在,它以为传说中的好制度一旦确立,制度的运行就能不以文化特性为转移,就能“普世一致”地好,从而“使得贪腐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不幸的是,贪腐的成本能否大于收益,关键不仅在于制度本身,更在于制度的运行。而制度的运行,关键恰恰就在于文化规则的特点。现实中,印度、泰国、墨西哥、菲律宾等国家的腐败依然严重,那决不是你想否认它它就不存在的。如果“运行费用”真为零,可能就不是腐败程度的问题,而是腐败根本就会灭绝的问题。也只有“上帝”出来玩制度,“运行费用”才可能真为零。因此,“理性自利”的经济学公理自然没错,错的是在运用这一公理时忽视了它的暗含前提,看不到制度的“运行费用”。

    我在“腐败的中国人”里说过,“普世价值论”的错误不在于认为有“普世价值”,如果仅是承认“普世价值”,那我本人就是一个坚定不移的“普世价值论者”。可“普世价值论”的根本错误却在于“暗中认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或制度,它的具体实践或实际运行会是“普世一致”的。“普世价值论”之所以跟“制度决定论”一样是一种“客观机械主义”,那是因为它根本不考虑,一种制度在不同的文化中会有“运行费用”的差别,而这个“运行费用”则足以毁掉任何普世观念或制度。“制度决定论”和“普世价值论”只有结果意识和客观意识,却完全没有过程意识、文化意识、历史意识、费用意识、条件意识和运行意识。

    “运行费用”的讨论马上会产生两个质疑:第一,说文化是比制度更重要的腐败原因,是否意味着我企图反对新的制度建设?第二,一个制度在中国运行,到底会有什么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文化费用”?

    有些人同意“文化主导论”对腐败责任的分析,却反对“文化主导论”在腐败原因上的分析,因为他们认准了,主要责任一定与主要原因相对应。可如上文所述,在腐败问题上,主要责任和主要原因永远都是腐败者个人,这里所说的不过是在此之外的“主要外部责任和主要外部原因”。主要外部责任应该归到“实体意义”的制度和政府;明确了主要责任,找主要原因的目的也就清楚了:我们要找的是问题的主要根源,不是在替主要责任者找借口;说文化是腐败的主要外因,根本不影响“政府是腐败的主要责任者”的结论,根本不影响“寻找解决问题的好制度”的目标。反对“把文化当成腐败的主要外因”,其实是把义愤用错了地方,它只会有害于认识问题,有害于认识制度运行和反腐操作的艰难性。

    我必须重申:我们要找的是问题的主要根源,不是在替主要责任者找借口、寻托词、移目标。那么,为什么制度运行上的“文化费用”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在“有权、没约束、不腐败,天理不容!”和“腐败的中国人”两文中,我用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中国人的人情观、规则观、道德观和宗教观,结论无非是两点:第一,作为“演化博弈均衡”的“习惯规则”是文化的核心;第二,中国人的“习惯规则”使制度运行具有难以克服的“犯规特征”,制度得以公正合法运行的费用巨大,以至于基本的“程序正义”根本无法实现。

    需要补充的是,习惯规则对制度运行的干预有两方面:一是“政治文化”意义上的习惯规则对制度运行的“权力干预”,二是“社会文化”意义上的习惯规则对制度运行的“人情干预”。正是由于“权力干预”和“人情干预”的普遍存在,中国的“硬制度”或正式的政法规则往往形同虚设,正式法律变成了“给人看”而不是“给人用”的东西(“说的不是做的,做的不是说的”)。这里的关键是,反程序的“权力-人情干预”是一种“权力制度”的结果,更是一种“政治-社会文化”的结果(“国的专制始于家的专制”,“现实的专制始于思维的自我专制”,现实的“路径依赖”始于思维的“路径依赖”)。换句话说,即使改变了“权力制度”,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反程序的“政治文化”对制度运行的影响。变“权力制度”本身已经很难,但更难的却是背后的“习惯规则”。

    “制度决定论”的谬误就出在这里,它以为一种制度的功能和运行结果,可以在“操作决定”的意义上不受特定“政治-社会文化”的影响。而“制度决定论”更大的谬误则在于,一旦有人强调“运作制度的艰难性”,它就马上认为别人是在否定“建设新制度的必要性”(把“认识”和“规范”混为一谈)。然而,学者的任务是清醒,不是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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