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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和谐转型的第三条道路

时间:2010-10-31 20:50:41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553


公民社会和谐转型的第三条道路

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  周鸿陵 

2008年7月5日

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成立于1997年,长期致力于推动中国社会安全转型。为此,本机构做了一系列的研究和实验,希望可以在革命、改革之后找到一个被整个社会基本接受,与世界先进文化可以接轨的,但又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转型道路。我们认为这条道路就是治理改进,就是在通过革命转型建立了国家政权之后,就是在改革转型奠定了社会基础之后,要扩大公众参与实现社会共同治理,通过治理改进在满足公民改善民生谋求幸福的同时,在保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的基础上,完成社会安全转型。

 中国再一次走面临选择

 自2003年,中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这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一个高风险时期。转型加速、社会分化、新旧秩序冲突、道德滑坡、腐败加剧、公民意识高涨、群体性事件增加等等。从这一年开始中国社会走向一个真正的拐点。所谓的改革共识开始破裂,社会开始分化为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博弈开始加剧。2004年,社会冲突继续扩大,在当年四川、重庆、陕西、宁夏等地发生了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其中,四川汉源、重庆万州事件影响最大。之后,群体性事件开始在不同地域、不同的领域爆发,并且其社会震荡强度也在增大。比如最近发生的广西博白事件、贵州瓮安事件都属于比较严重的事件。

这些事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深层次上来分析,这些事件反映社会利益集团分化、社会协调模式陈旧,或者说是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化社会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集团,而协调社会利益集团的方式过于落后,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这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往往会表现为社会积怨,比如一些社会成员对国企改制不公、土地征用不规范、下岗安置不到位、城市拆迁补偿不公平、反腐败不利、司法不公正、信访不畅通、黑社会势力得不到遏制、政府行为不规范等等的不满就很大。这些积怨从深层次上来看,反应了社会分化后的社会协调机制失灵、社会救济渠道不畅、社会救援渠道狭窄等深层次的问题。当社会出现某些矛盾或摩擦时,社会积怨就会通过群体性事件来爆发,特定的利益群体冲突就会转化为参与者数量庞大、人群分布广泛、破坏性强烈的社会动荡事件,瓮安事件就是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社会样本。

这些事件预示着中国社会将进入一个大调整时期,旧的治理模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同的群体用行动也表达了对旧模式的反对,虽然这种反对往往带有非理性、暴力性倾向。这也标志着中国社会转型进入了第三阶段。从大历史的角度看,中国社会转型要经过三个大的阶段。从1840年到1949年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完成现代国家的建设,推动社会转型的基本方式是革命。从1949年到2002年是中国社会转型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现代社会基础建设,推动社会转型的基本方式是改革。从2002年大约到2020年是中国社会转型第三阶段,这一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现代社会制度,推动社会转型的基本方式是治理改进。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们只有通过治理改进才能实现这一阶段的基本任务,只有进行治理改进我们才能够巩固改革成果、利用改革成果来完成社会转型任务实现制度创新,否则我们可能把中国引向一个动荡的时代,迟滞完成中国社会转型,甚至会葬送已经取得的社会转型成果。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这么想的。一些人仍然迷信传统的方式,对社会发生的变迁视而不见,采用的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愚弄百姓,甚至动辄采用专政工具来处理社会问题(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对瓮安领导的批评),最终使社会矛盾激化、冲突扩大,不但没有使问题解决,而且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甚至有可能最终葬送我们的改革成果,使中国社会走向“拉美化”,形成恶性循环。另外一些人也是迷信传统的方式,对中国社会转型的阶段性认识不清,往往采用剧烈抗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认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把自己的权益凌驾于社会之上,缺乏民主、法治、自由、平等、责任、和平、理性、的现代基本理念,不会采用建设性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在这些人头脑中也迷信暴力,动辄诉诸于剧烈抗争甚至暴力,最终脱离民主法治的轨道,成为街头暴力的积极分子。其实这两种人,都不具有现代社会成员的现代性,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都属于满脑子臣民思想或暴民思想的人,他们仍然缺乏现代社会的理念,也不明白现代治理的精髓。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不同的道路选择将决定中华民族不同的命运,我们必须认真的做出思考和回答。

 中国社会转型的第三条道路:治理转型

 回首一百多年来的中国社会变迁,困扰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是社会转型。无论是革命还是改革,中国人要干的事情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从传统社会转变为现代社会。一百多年来的中华民族的爱恨情仇、悲欢离合都与此有关系。

在今天这个问题仍然是中国的第一大问题。2008年6月23日经济观察报刊发了中国招商银行董事长秦晓的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当代中国问题研究:使命、宗旨和方法论》。秦晓先生指出,当代中国问题“可以表述为中国社会的转型”,可谓一语中的。许多人在研究中国社会转型时,深刻指出,社会转型问题核心是建立一个“现代性”社会,而不是一个完全的现代化社会,因为现代化社会更是基于物质层面的,只有“现代性”社会才是现代社会的本质。其实,这个现代性最重要的是建立在社会成员的自由、理性、权利等思想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公民社会、民主政府,一句话是一整套的现代性的社会运行机制,或者可以简约为现代治理,就是承认人们可以参与不同的社会系统,各个系统具有广泛的独立性,系统之间在促进整个人类社会共同生存的前提下通过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革命和改革已经是20世纪的话语体系了,革命和改革在中国社会变迁的历史中,都存在着浪漫的嫌疑,都存在着变质的成份。因此,当人们提出“告别革命”时候,马上得到了众多得喝彩声;当人们提出要“给改革一个死刑判决”时,喝彩者也不乏其人。实事求是的讲,无论是革命和改革都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转型,前者为社会转型奠定了国家基础,特殊的历史背景使得中国人无奈地选择了一条先进行民族独立统一的道路;后者为社会转型准备了社会基础,没有市场化改革,就没有公民社会的成长,没有公民社会的成长,就不会有现代性社会的建立和巩固,无论是欧美的历史还是东亚的历史,从不同方面都对此给与了印证。

但是我们今天用什么方式来推进转型?这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当一个国家通过革命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政权后,不可能再使用暴力来完成社会治理的完善,当一个社会通过改革初步建立一个多元、多中心社会时候,改革进入深水区,改革往往会遇到极大的阻力,此时,改革往往很难深入下去。我们只能通过公民社会的扩张,通过治理的改进,通过量变,通过增量的方式推动社会转型,通过治理改进改善民生,在制度转型和民生改善方面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不过,前边的路依然充满许多变数,治理改进本身就是一个多元互动的过程,只有所有社会组织所有社会成员秉持“共同生存”的理念,负责任地、理性地、建设性地推动,治理改进才能成为社会转型的最佳模式。

 治理就是要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共同发挥作用

 治理作为一个现代政治学概念走进人们的视野,是1989年。当时,世界银行在讨论非洲情形时首次使用治理一词。此后,“治理”一词被广泛运用于许多领域,小到个人家庭,大到全球问题。法国更新治理研究院就认为“治理”是“从地方到全球人类社会共存的组织和调节以及产生共同规则的方法”。按照这一解释,治理的目的就是使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参与者之间进行互动。说得明白点,治理就是在承认所有成员都有“共同生存”的权利的前提下,所有成员之间通过参与、通过互动找出保证所有成员共同生存的方法,如果借用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说法,治理就是共有、共治、共享,这就是现代治理的基本含义。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一个词语的使用范围的扩张,词语的内涵会扩大,词语含义在丰富的同时也会出现歧义,治理一词也不例外。但共同的是,治理是对单一管理否定,是在承认不同主体共存的基础上的共同协调。

毫无疑问,社会结构没有发生变化之前,社会没有多元化之前,治理是不可能存在的,存在的只能是统治,只能是政治力量对整个社会的全面覆盖,其实这正是治理和统治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的现代治理是和公民社会成长相辅相成的。中国治理的改进主要表现在政府的改革和公民社会组织成长方面,当然,无论是哪一方面,都会对经济增长和人民福祉有所促进的。

从政府方面来说治理改进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政府还权于民强化政府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治理主体的资格问题,没有合法性的政府就不具备现代治理资格的。建立在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合法性是政府的正当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这种同意的基本方式是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选择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或者民意的代表者。随着改革的深化,从2003年开始中国开始产生大批公民竞选人大代表的现象,经过不断的探索,政府逐步认识到引进竞选机制是强化政府合法性的主要措施。在最近深圳市出台政治改革规划中就重点强调了行政首长差额选举和人大代表竞选,可以说这是深圳第二次走在了全国前面,为政府合法性做出的有益探索。

第二,权利向社会回归。这主要表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前一个表现为政府不再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并且允许民营企业发展,承认了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这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基础,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中国今天的一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成员也从“单位”体制中解放出来,社会成员从“单位人”转换为“社会人”。社会结构的变化,意味着政府也要把社会性事务交由社会来处理,这意味着权利向社会回归。比如城市和农村社区的民主自治,拥有房权的公民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等等,都是具体的表现。

第三,政府职能的转换,从管理型政府开始走向服务型政府。社会结构的变化,不但意味着社会出现了不同的主体、不同的中心,也意味着独立于政府的公民社会组织开始出现。公民社会与政府关系已经不再像传统时期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直接管理,而是公民社会和政府形成了平等伙伴关系。这些变化也使政府治理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对社会的直接管理开始走向服务。政府职能的转换放松了政府对社会控制,促进了社会发展。

第四,政府协商意愿明显,协商处理社会问题方兴未艾。现代治理本身就是建立在多元化、多中心的基础上的,治理和统治最大的区别就是承认社会不同的利益集团有其合法性,面对利益或权利的不同诉求,可以通过对话协商来解决分歧, 而不是一味的要诉诸暴力。随着公民社会的扩张,治理这一属性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张扬。比如在厦门PX事件、在重庆“最牛的钉子户”事件中,政府通过协商处理社会冲突的意愿都得以实现。比如我们在处理河北容城土地问题时候,在处理吉林九站土地问题时,在进行河南桐柏淮源治理项目时,也都有明显的感受。

第五,政府治理技术的改进,政府治理行为法制化、阳光化、精细化、现代化程度提高明显。公民社会的扩张,使政府在行使职能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法制化、阳光化、精细化、现代化得以提高。人治、不透明的成分降低,比如国家在五月一日正式实行的信息公开法,就推动了中国政府行为公开透明,这就为这次实施抗震救灾争取到了更多的支持,这和文革期间云南通海达地震的做法可以说由本质得区别。公民社会的扩张,简单、粗放的方法逐步让位于文明、精细的行政,同时,也使政府在行政过程中紧跟时代特点,不得不与时俱进。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互联网对政府的影响,据美国调研机构PIALP统计到现在中国网民已经达到1.37亿,网络世界成了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不同的利益者通过网络结为群体、发出声音、表达意见现在中国政府也有许多官员开始“触网”,包括中国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都有通过网络了解社情民意,甚至直接对话。可以说公民社会的成长,也促进了中国政府治理技术的提高。

第六,地方政府创新力度增大。现代治理既是多元的也是多层次的,和传统的大一统式的中央政府全方位全面覆盖不同的是,现代治理提倡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地方政府创新也是中国社会治理的一个明显的改进,最近几年比较著名的地方政府创新包括四川步云、深圳大鹏的乡镇长直接选举试验,包括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包括最近发生的深圳出台的政改方案,包括最近新疆阿勒泰出台的官员财产申报等等都可圈可点。

从公民社会方面来看,治理也有很大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表现是主体的法律地位、独立性、参与性都有一些改进。

第一,公民社会组织获得了一定的地位。在改革开放之前,公民社会几乎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公民社会是不被法律保护的,一些具有独立思想的人也曾经组织过一些社会组织,但往往被冠以非法组织或者反革命组织而被取缔和镇压,社会成员组建公民社会组织是不被允许的。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发生变化,公民社会组织开始逐步被法律所认可。虽然现在政府治理有待改进,对公民社会组织成立有待放松,但是毫无疑问,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开始从地下转到地上,在不远的将来,中国公民社会法律地位问题也将全部解决,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扫清法律上的障碍。

第二,公民社会组织获得了一定的独立性。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民间社会没有什么独立性之言的,即使有一些民间组织也是“应景”之设,或者是政府一些下设机构而已。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后,国际社会对民间组织援助得到中国政府的认可,这样中国民间组织增加了资金多元化通道,民间组织的独立性开始加强。公民社会的独立性保证了公民社会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出声音、表达意愿和争取权益,使社会结构更加趋向于多元化,为社会从统治走向治理打下了基础,促进了社会治理的改进。在公民社会大环境改善之下,一些有官方背景的公民社会组织也开始走向独立。比如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就曾经讲过,他们的协会是要“长牙”的,要在维护社会成员权益方面敢于叫板,要促进一些政府部门职能转换,提高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

第三,公民社会协商地位开始得到认可。治理不是单方面的,是需要不同的组织之间面对共同的问题进行协商,从一定意义上讲,协商是现代治理的核心,协商的水平标志着治理的水平。可喜的是近一些年,中国社会协商有了长足的发展,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通过听证来完善政策,在做出决策之后通过协商来修订政策已经在一些地方出现。众所周知的动物园拆迁案、圆明园防渗工程案、厦门PX事件等等都是典型案例。虽然这些经验还没有法律化,除此之外也还有一些失败的案例,但总的来讲,公民社会参与治理还是有了长足的进步。

公民社会对治理改进的影响是巨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是现代治理的基础。治理首先意味着社会的多中心、多元化,可以说没有真正的公民社会就没有现代治理,没有公民社会的参与就形不成现代治理。

第二,公民社会是治理改进的动力。公民社会比政府更具有活力,在社会创新方面更具有灵活性,这些都会对政府治理形成有效的参照。此外,公民社会的组织化也避免了政府官僚系统的对民意反应的麻木性,使政府在顺应民意改进治理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外部压力,这将有助于整个社会治理的改善。

第三,公民社会将保证治理沿着正确方向改进。治理改进在一定情况下并不一定完全保证治理方向的正确性,许多时候治理也有可能走上治理的反面,就像革命和改革出现过的问题一样。但是多元化的公民社将会形成强大的纠偏机制,公民社会将会形成一个网状的多维的需求,使治理不会像革命和改革那样由单一力量的决定社会发展方向。

 公民社会是现代治理的重要基础

 什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和其他常用词语一样,往往会有许多不同的定义。一般来说,公民社会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与公民社会相区分的是依靠武力维系的国家,是以谋利为宗旨的商业组织。因此可以说,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价值进行集体行动的非强制性团体,其重要特点是自愿自主。公民社会成员包括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商、工会、商业协会、利益团体等等。有的时候公民社会与国家与市场的界限不一定太清晰,非政府、非赢利是公民社会一个主要特征,但有的时候,公民社会也往往会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不得不临时担负一些国家和市场的一些功能,公民社会与国家、与市场存在着灰色地带。

在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形成和广泛流行于17—18世纪,可以说是随着欧美现代化开始而开始的。但是直到19世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对美国进行考察,并写出巨著《论美国的民主》之后,人们才真正的明白了公民社会对现代的民主政治、现代的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不过,在当时,他观点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重视。公民社会被高度重视则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事情了,那个时候,公民社会在东欧转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这时,公民社会才开始又引起了高度重视。从一定意义上说,纯粹的民主政治是不可以独立运转的,让民主运转起来的重要基础是存在着一个公民社会,以及公民社会能有效的参与。这一基本观点在20世纪由哈佛大学罗伯特·D·帕特南对意大利南部考察中被得到证实。他根据考察写出了《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对这一结果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可以说罗伯特·D·帕特南是借对意大利南部的考察,再一次发现或论证了公民社会对现代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

在中国大陆,公民社会的兴起则是中国改革开放深化的产物。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今天,中国大陆的公民社会发展走过了一个消解、停滞、恢复、复兴的过程。从1949年到1966年,中国社会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受苏联计划经济、集权政治的影响,对解放前的一些社会组织就开始逐步消解。从1966年到1978年,中国社会组织几乎处于完全停止状态,整个社会实现了高度集中,政治取代了一切社会管理,所有的社会组织几乎名不存实也亡。1978年之后到1995年是社会组织的恢复发展时期,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社会团体开始涌现,尤其是在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中国明确了市场经济定位,中国开始出现真正独立自主的公民社会组织,如现在中国知名的智库天则经济研究所,就是在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于1993年成立的。但公民社会被大陆广泛接受还是在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后事情。可以说这次妇女大会使中国政府、学者、民间组织零距离地观察了一下国际NGO,从此中国公民社会开始活跃,中国公民社会开始走向独立自主。我们机构就是酝酿于1996年,于1997年正式成立的。

在谈到中国公民社会的作用时著名学者俞可平先生著文提出:正在兴起的公民社会本身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但它一旦产生后反过来又对整个中国的政治经济改革进程有着重大的影响。在这次抗震救灾中,之所以给人以耳目一新、给人以活力的感觉,其实就是有了公民社会的参与,有了志愿团体的身影,才打破了传统时期抗震救灾的封闭与单调。

 

中国社会转型被著名历史学家唐德刚比作长江创三峡,现在中国社会就好像过了瞿塘峡、巫峡,进入了西陵峡,这是最后一道峡谷。我们期待着全中国所有的有志之士,用治理改进的方式坚定的稳健的将中国带出历史的三峡,拥抱现代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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