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4 20:44:50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946
“在城市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上,要明确把城市群这种既可以防止城市功能过于集中带来‘城市病’,又可以集约利用土地的城市化形态作为我国城市化的主体形态”,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9月21日发布的《中国发展报告2010》提出我国要走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的城市化道路,并建议废除“重点发展小城镇”这种不符合我国城市化规律的方针。
“小城镇属于低密度、分散化、不紧凑的城市化形态,是城市化中一个必要的补充形态,但不宜把小城镇作为城市化的主体形态,不宜作为推进城市化的重要途径,不宜不加区别地提倡重点发展小城镇。”在报告首发式上,作为该报告主笔人之一的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杨伟民强调了“重点发展小城镇”不符合我国城市化规律和方针。
受到发展阶段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约束,我国城市群在快速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缺乏统一规划,空间布局不合理;城市区域不断扩大,耕地严重流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产业竞争力不强;城市就业和公共服务不完善,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凸显;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剧。
为此,报告提出一系列促进城市群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首先要调整空间结构。把调整空间结构纳入经济结构的内涵,把推进土地城市化的着力点放到调整和优化空间结构和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上。同时扩大城镇居住空间、绿色生态空间、基础设施和服务业空间,确保农业生产空间,压缩工矿和农村居民点占用空间。
其次,推动和培育20个城市群的发展。优化开发3个特大城市群,即环渤海(包括京津冀、辽中南和胶东半岛)、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重点发展8个大城市群。即哈长地区(黑龙江省的哈大齐和吉林省的长吉地区)、闽东南地区(福建沿海地区)、江淮地区(安徽皖江地区)、中原地区(河南中部)、长江中游地区(包括湖南的长株潭、湖北的武汉城市圈、江西的昌九地区)、关中平原地区、成渝地区、北部湾地区。培育发展冀中南城市圈、太原城市圈等9个城市化地区。
与此同时,还要实行分类指导小城镇发展的方针。对位于城市群地区和大城市周边的小城镇,鼓励经济发展和集聚人口,分担功能性城市群地区特定功能;对拥有特定的不可替代资源的小城镇,鼓励依托优势资源向特色鲜明、功能独特、环境优美的方向发展;对位于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小城镇,支持其健全公共服务职能,形成一定区域的公共服务中心。
此外,还要推进城市群“同城化”,推进各城市功能分工清晰、产业定位互有补充、基础设施网络连接、绿色生态空间镶嵌、人员往来便捷通畅的功能性城市群建设;加强城市群之间交通、能源、通信、环保、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的统一布局和共建共享,提高一体化、网络化、均质化水平;控制城市成长边界,划定城市边界从而限制对周边农村和生态地区的侵占,提高城市建成区密度,促进超大城市适度疏解过度集中的城市功能,增强中小城市产业功能和小城镇的公共服务及居住功能,防止“摊大饼”和“城市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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