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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不应成问题官员的“护身符”

时间:2010-08-10 20:39:2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783


诽谤罪不应成问题官员的“护身符” 
2010年08月09日 15:50:41  来源: 羊城晚报 
 
 
据媒体的报道:最高检发出通知,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

这至少算是一个进步。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诽谤案件,包括最近的仇子明被网络通缉事件,实际上当地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就未打算报请检察机关,根本就是非法拘捕。在很多地方,随意拘捕已经成为一些官员打击上访者、“诽谤者”的武器。往往被警察抓捕、拘禁的人员,未必涉案,而且出于报复、教训、打击上访人员所需。正是因此,公权力试图逮捕一个人,是有很多理由的,完全有能力规避最高检的要求。

事实上,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即使不算是中国的特产,但在其他国家法律中确实很少见到。当然,并不是说诽谤罪在其他国家没有。包括在美国也是有诽谤罪或者诬告陷害罪的,但这并不能说明什么。首先是其日渐没落,其次适用条件非常严格,不涉及刑罚。从这个角度上审视,我们对于官员的诽谤罪,显然是太过于严厉。正是因为严厉,这才成为“保护”腐败官员的利器。公权力部门也就天然希望这项罪名,能够长期存在,在其需要时即可祭出。

回溯历史,之所以对官员的诽谤罪在很多国家不像中国这样,是因为其从一开始就臭名昭著。公民对于公权力有天然的监督权,这已成为共识。除非能够证明其实际恶意,任何人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公民进行打击报复。实际上,西方国家曾经也出现过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使用诽谤罪的情况。诽谤罪最先就是在16世纪的英国设立的,始作俑者是英国国王亨利八世,目的就是要打击政治异议者。但今年1月,英国完全废止了这项罪名,以更好保证公众对权力者的监督。

不独英国,美国虽然尚有小部分州保留这一罪名,但也基本不用。因为,使用这一罪名,政治家要面临很多压力和抗议,或将丢掉选票。而反观中国,这一罪名却生命力极其旺盛,每年都有数起案例被媒体关注。这其实也折射出,官民之间的对立和不信任。越是如此,越要回归法治,减少冲突,最高检的严格要求正是这方面的努力。为了减少这种不信任和冲突,需要有更多严格的规定,这样也才能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对官员诽谤的罪名,在别国没落甚至被废止,对此我们不应该视而不见。高层应该认识到,这一罪名会放纵官员对公众的随意打击,制造更多的对立,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参照他国经验,首先要严格这一罪名的立案门槛,特别是拘捕嫌疑人必须非常谨慎和严格,判决时更要严格遵循实际恶意规则,如不能证明,官员还必须受到惩戒。从更长远看,这一罪名应逐步废止。实际上,公民对官员的举报,是其天然的权利,即便和事实有出入,也不会真地影响到政府的执政基础。相关部门及时辟谣,并对被举报官员进行调查,才是必须,而非第一时间去抓“诽谤者”。(银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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