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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志愿者李根山涉嫌非法捕猎获刑,曾举报腾格里沙漠污染

时间:2021-09-04 17:14:25 来源:新京报官微阅读:6328


8月31日,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根山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万元。今年58岁的李根山,是一名环保志愿者,曾因举报“宁夏腾格里沙漠再现污染案”而被媒体关注。

全文5423字,阅读约需10分钟

新京报记者 刘旻 编辑 胡杰 校对 张彦君

8月31日,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根山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万元。

在此前的庭审中,公诉方指控,包括李根山在内的多名志愿者在“巡山”过程中存在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随意没收他人猎犬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根山则辩称无罪,拒绝签署认罪认罚书。

9月1日,李根山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不服判决,肯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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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山被控两宗罪

今年58岁的李根山,是一名环保志愿者,在当地环保领域表现一直很活跃。

李根山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显示,2019年12月的一天,李根山等人共谋去猎捕“黄羊”等野生动物,并准备车辆、探照灯、猎犬等工具。当晚,牛某某驾驶一辆越野车拉乘李根山、徐某某;詹某驾驶另一辆越野车拉乘郭某、周某及猎犬等,共同行驶至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甘塘地区,开始分头寻找、猎捕“黄羊”等野生动物。

李根山一车3人采取驾车撞击方式猎捕1只“黄羊”(简称1号羊),三人驾车将该只“黄羊”先行拉至徐某某家藏匿。另一车的郭某等人采取猎犬猎捕方式抓获1只“黄羊”(简称2号羊),三人驾车返回途中因车辆陷于砂石中无法行驶,遂通知李根山等人开车救援。后几人分别将两只“黄羊”宰杀分割。

事后,李根山将其中一只“黄羊”头骨送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将该“黄羊”头骨处理后制作标本保存。2020年9月,张某明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根山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仍将该“黄羊”头骨标本敲碎,并抛至黄河毁灭。

经鉴定,被非法捕猎、杀害的2只“黄羊”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

此外,李根山等人多次追逐拦截带猎犬人员,强行带走6只猎犬。

2020年9月9日,宁夏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李根山、张某某、牛某某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通告》称,近期,我局成功破获李根山、张某某、牛某某等人涉嫌犯罪案件。现初步查明,李根山、张某某等打着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成员的幌子,相互勾结,采取殴打、威胁、辱骂、恐吓等手段,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李根山、张某某、牛某某已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通告》发出两天后的2020年9月11日凌晨,中卫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号“平安中卫”再次发布《李根山涉嫌犯罪案取得新进展》称,几天来陆续收到群众大量检举揭发的有价值违法犯罪线索。9月10日晚,根据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线索,又有6名涉案嫌疑人落网,案件取得新进展。经查,李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等人涉嫌犯罪案件系典型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0年9月30日,中卫警方第三次发布《通告》称,9月29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李根山等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11月30日,沙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根山、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李根山、牛某某、徐某某等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等移送沙坡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12月30日、2021年2月26日,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随后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1年4月27日,沙坡头区检察院向沙坡头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李根山被控两项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寻衅滋事罪”。

▲李根山案开庭时的直播现场。

2021年8月21日22日,李根山等人的案件一审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两天,直至8月22日晚11点20分结束。中国庭审网公开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数万人通过网络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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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黄羊”之死

在案件庭审中,李根山始终拒绝认罪。李根山在接受公诉人和辩护人询问时称,检方指控的两项罪名均不属实。李根山承认在一次巡山中,他乘坐的车发生“交通意外”,“撞伤”1只“黄羊”。另一只被猎犬咬死的“黄羊”是李根山等人在救援另一车人时才发现。之后他也没有参与2只“黄羊”的宰杀分割。他认为自己最大的错就是没有报案,也没有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在庭审中,李根山在两只“黄羊”被“猎杀”一案中是否有共谋,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以及李根山等志愿者没收猎犬的行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等成为最大争议点。

公诉人认为,2019年12月案发那天,是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李根山等6人均需对这两只羊(1号羊、2号羊)负刑事责任。李根山、牛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詹某、张某为绿发会中卫黄羊保护地的成员,李根山、张某某、马某某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志愿者。

同一辆车上的李根山、牛某某、徐某某对于撞击了1号羊的庭审供述出现了三个版本。

牛某某四次笔录内容与当庭询问内容一致:发现黄羊时的车距是30米。我问徐某某:到底是不是黄羊? 徐某某说:就是的,你撞。我两次转头问李根山,撞不撞?李根山说:想撞就撞。我就开车将黄羊撞倒了。但庭审时,牛某某又说,他问完李根山后,李并没回复,等他准备踩刹车时,已经来不及了。

徐某某的四次笔录内容基本一致:牛某某驾车发现一只“黄羊”,牛某某问李根山“撞不撞”,李根山说“撞”,牛某某加速,我就看见车撞到一只“黄羊”头上,直接将黄羊撞飞了。但庭审时,徐某某称,“我当时在车后排睡得迷迷糊糊,只是听到牛海波说了声“撞了”,其他没有听到”,当时的车速在70码。

李根山在庭审中表示,由于当时天已擦黑,他又身体不适,一路颠簸后他便在车后座睡着了,直到车撞上“黄羊”,他才被叫醒。由于平日难以见到“黄羊”,听说车撞上了黄羊,他觉得二人在开玩笑。此后他下车查看了车辙,由于车没有拐弯、没下路基,也无追逐碾压轧的痕迹,始终在路中间行驶,他断定这是一次意外的撞击。庭审中,牛某某与李根山都称1号羊当时未死,只有徐某某称1号羊当时已死。

李根山称,作为野生动物保护者,撞伤“黄羊”是件丢人的事。当时他们决定将其带回家养伤,待养好了再放生,因徐某某家住农村,便将“黄羊”拉至徐家。“我巡山这么多年没见过活羊,当时想要是把它养好了,也是一大善事。”在将羊拉走后,他还看见“这个羊好像能站起来了”。但是第二天接到徐某某电话说,这只羊死了,怎么死的我不知道。

至于另一车3人郭某、詹某、周某带猎犬捕羊,根据检方披露的信息,多位被告人承认,携带猎犬在以往的巡山中并不常见。李根山、牛某某、徐某某、周某、詹某5人均表示,当晚出行是为“巡山”。郭某称,他不认识李根山,当天是徐某某电话让他带狗,并透露徐某等人均表示过要猎捕野生动物之意。詹某称,李根山等人曾商量要拉猎犬捕捉“黄羊”。后来又称,是他个人对李根山的“推断”,并不是客观事实。

庭审中,李根山对带猎犬一事作出解释,称公安机关曾召开志愿者座谈会,提到猎狗捕野兔是一种被允许的民间风俗,不由公安管理。由于他没有权力约束其他志愿者,他们曾将猎犬带出几次。

对于宰杀切割两只死去“黄羊”一事,李根山则表示,两只羊宰杀与分肉他均未参与。此外,他也已不记得曾将被杀“黄羊”头骨送给张某,张某只是拿走过他以前捡到过的一个“黄羊”头。

判决书显示,经审查,首先被告人李根山等6人在前往甘塘地区之前便准备了猎犬等捕猎工具,6人对携带猎犬均知情,明知携带猎犬可能会造成捕杀黄羊(鹅喉羚)的危害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次,徐某某、詹某、郭某的供述也可相互印证,正式携带猎犬的目的就是为了猎捕黄羊。6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猎捕黄羊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积极实施了捕猎行为,造成危害后果。6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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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打击盗猎还是寻衅滋事

起诉书指控李根山们构成寻衅滋事的三起案件,涉及的是六只猎犬。

《起诉书》显示,第一次发生于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李根山、牛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宝塔石化第三工作站枣林附近,追逐拦截车某等3人,车某等人被迫留下3只猎犬跑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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