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3 18:19:36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阅读:7397
文/陈丽媛
8月13日上午9时30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对郭美美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据上铁法院公告,郭美美在明知其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美美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多名法律从业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按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目前法院披露的情况来看,没有公布郭美美该案的严重危害和其他严重情节。
但因郭美美此前犯赌博罪在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次涉嫌犯罪,距离其刑满释放不足5年,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据上铁法院公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分别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赵某(另案处理)处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被告人郭美美销售减肥糖100余盒,收款人民币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郭美美还帮助被告人汪邹雅向赵某订货、付款,共同销售减肥糖4盒,收款人民币27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及其委托的律师进行辩护,充分行使其相关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后,上铁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上铁法院特邀监督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介绍,郭美美被指控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数额不影响定罪,但影响该罪的量刑。至于是否可以升格到第二档甚至第三档量刑,取决于本案是否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是否存在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为三档:第一档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档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也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市法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认为,从本案的涉案金额来看,郭美美和他人收入7万余元,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比如销售金额20万元或者销售金额10万以上和长时间认定标准(具体还应以证据为准),而食品添加的有毒有害含量数值目前并未披露。“从案件通告的案情情况来看,量刑应该在5年以下,没有看到本罪的其他加重情节。”
对于多次犯罪的量刑影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华程介绍,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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