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03 14:58:27 来源:观海解局阅读:5270
撰文 | 熊颖琪 刘艺龙
最新一期的《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公布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扫黑除恶的成绩单。
其中披露,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原局长贾净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盘踞巴彦淖尔市长达20余年,有组织地实施500余件次违法犯罪活动,总涉案金额超过15亿元。
观海解局注意到,贾净博已于去年被判无期徒刑。在其涉黑案中,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也成为被告单位。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
贾净博,1972年2月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研究生学历,1990年10月参加工作。
工作之初,贾净博是一名建工局干部。1991年1月,他正式进入公安系统,从临河市公安局一名干部做起,后任临河区公安局巡防大队大队长、副科级侦查员、副局长。2012年底,他进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主持工作。两年后,贾净博成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政委。2017年10月,他任乌拉特前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时也是乌拉特前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
2019年10月,贾净博落马,去年4月被“双开”。
观海解局发现,2020年12月,内蒙古通报了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提及,贾净博曾为12名局党委委员发放福利费共计7万元;安排工作人员用公款购买了价值30余万元的物品,用于过节送礼;还多次收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礼金及名酒等礼品,价值416万余元。
《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据知情者透露,贾净博脾气火爆,举止粗鲁,“不骂人不说话”。一位乌拉特前旗企业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有一次跟当地某局一位主要领导吃饭,该局是贾净博当副旗长时分管的单位。席间,该领导给贾净博打电话问及一个事情,电话接通后先被贾净博一阵破口大骂,骂得不堪入耳,席间人都感到尴尬。贾净博的起诉书中也显示,2017年,一个名为杨平的商人因与其发生矛盾,贾随手将办公桌上的玻璃烟灰缸砸向杨平头部,致使杨平头破血流。
涉案资产超15亿元
除了公安局局长的身份,贾净博还是多家公司的实际控股人。
去年7月,贾净博等6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在鄂尔多斯市被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他名下的公司包括巴彦淖尔市腾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泰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金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
1998年至1999年间,贾净博利用公安民警身份,伙同他人非法买卖走私车辆落户手续,获取了30.8万元的第一桶“黑金”。此后,贾净博将非法攫取的巨额财产进行公司化管理,这些公司也成为他获取暴利的工具。贾净博及其黑恶势力团伙还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暴力和“软暴力”讨债、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手段,开发房地产、经营酒店、承揽工程等经营活动持续敛财。
据最新报道,贾净博及其黑恶势力团伙,总涉案资金超过15亿,其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500余件次。据专案组民警介绍,该案装订案卷563卷约10万页,制作起诉意见书共224页10万余字。
在贾净博被查的三个月前,2019年6月18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5督导组深入巴彦淖尔市下沉督导。一位接近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的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扫黑除恶背景下,关于贾净博的举报无数。贾净博也知道大事不妙,曾忙着转移股份,为自己洗白。同时,贾净博多次召集组织成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
2020年9月,贾净博等6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贾净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60名成员被判处一年到十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公安局被检察院公诉
在贾净博涉黑案中,他所供职过的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也成为被告单位。
2020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单位受贿罪对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提起公诉。
观海解局注意到,在行政案件里,公安局被起诉比较常见,但在涉黑的刑事案件中,公安局成被告单位的情况较为罕见。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一说的是,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被控单位受贿罪与警务站建设有关。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8年6月,时任局长贾净博主持召开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加快筹建警务工作站,会议还决定找当地有实力的企业赞助。
起诉书显示,为了筹集资金,贾净博分别与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商谈赞助事宜,最终4家企业同意赞助建设5个警务工作站,总价165.2万元。
2019年9月,5个警务工作站建成,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管理和使用。
检方认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收受“赞助费”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净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资料|北方新报 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 中国新闻周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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