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7 17:33:12 来源:政知见阅读:7270
撰文 | 余晖
政知君注意到,4月27日,落马正厅贾小刚案件的更多细节被曝光。
当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案深度调查》的视频。
视频中首次曝光了贾小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画面。同时,还披露了贾小刚的办公室、宴请他人的“10号楼”等。
北大毕业 长期在最高检工作
贾小刚,男,汉族,1967年1月生,今年54岁,河南安阳人,研究生学历, 1987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9月,18岁的贾小刚到河南大学法律专业学习,2年后到河南省安阳市行政干部学校当教师,4年后到北大进修。
1991年9月,贾小刚到北大法律学系民事诉讼法专业攻读硕士,毕业后(1994年7月)到了最高检,从那时起至2019年3月,贾小刚在最高检工作25年。
在这20多年的时间内,贾小刚担任过民事行政检察厅正科级干部、副处级干部、民事检察处处长等,2007年10月任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
2018年12月,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重新调整组建了10个检察业务机构,按数序统一命名,分别为第一至第十检察厅,担任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长达11年的贾小刚,履新“第六检察厅”副厅长。
2019年3月,贾小刚“空降”青海,担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 ,2020年7月22日被查。
在贾小刚被查之前,2020年7月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
会议强调,要在政法系统开展教育整顿,来一场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坚持刀刃向内,彻底割除毒瘤,清除害群之马,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被带走前的一个细节
在今天发布的视频中,贾小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画面被曝光。在上车前,贾小刚还抬头看了看天:
同时,贾小刚的办公室现场画面也首次被曝光。据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因为案件查办的需要,一直在封存中,没有动过,还保持着原貌。
在贾小刚办公室的柜子当中,还存放了一瓶酒。
据纪委干部披露,贾小刚嗜酒如命,尤其是特别爱喝酱香酒,酱香酒里面又特别爱喝茅台酒,“我们在北京他的两个住处,包括在西宁两个地方搜查时,发现的茅台酒就多达880余瓶。”
此外,办案人员还提到,贾小刚在收酒的时候,好多人都是给他邮寄过来,上面写的是他的名字,但是贾小刚收到以后都用涂笔或者喷漆,名字都要刮掉。
据披露,贾小刚到青海后,几乎每天都在喝酒。工作日是每天必喝,周六周日有的时候是喝两场,有的时候甚至喝三场。每天上班,心思大多数都在想怎么约晚上的酒场。
“管家”出镜:感觉他好像是学骂人的
2020年11月,贾小刚被双开。
据纪委通报,贾小刚曾在安置复转军人过程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搞权色交易,承诺和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贪图享乐,享受“管家式”服务,生活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等。
在节目中,贾小刚“管家”常永波也出镜了。
据披露,贾小刚到了青海时还带着一个生活的团队,这个“生活团队”就是贾小刚将河南老家村子里的亲戚带到青海,目的就是把他的生活伺候好、照顾好,相关费用都由贾小刚的商人朋友们支付,享受所谓的“管家式”服务。
常永波说,“其实我刚开始来西宁是冲着贾小刚来的,他只要是能够弄到二手活让我干干,那我就满足了。”
贾小刚竟然每天都有酒场,照顾贾小刚让常永波忙得不可开交。
“随着他客人越来越多,后来就把我忙的是不得了,因为他的朋友有的时候喝多了我还得送,喝多了送到哪不知道,你来晚了送完回来晚了又是一顿臭骂,这是轻则是骂,重则就是抬脚就是踹,有时候离得近的抬手就是打。他骂人我感觉有时候想想他这么高的学历,感觉他好像上了学不是学法律的,就好像学骂人的。”
常永波负责给贾小刚开车、做饭、洗衣服、安排酒局,照顾贾小刚的生活,每天出门,都要把贾小刚的皮鞋擦得一尘不染。
与女老板权色交易 自称“祸国殃民”
贾小刚还在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的高档小区租住两套住房,一套用作他的住宅,另一套用作他的“食堂”。
这个所谓的“食堂”颇为神秘,贾小刚自称“10号楼”。外地的某些商人、朋友找他办事,请客吃饭都安排在“10号楼”。
贾小刚进行“权色交易”的相关细节也被披露。
据介绍,曾有两个老板来找他承揽项目,而且都是女老板,她们投其所好,跟贾小刚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来进行权色交易。
在节目中,贾小刚忏悔道:
“过问案件自己视为是一种家常便饭,朋友让问,抄起电话就打,朋友的朋友,不认识的人一问也打。现在想起来,真的是说祸国殃民感觉不为过。给检察事业,给应当有的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司法干部的公正形象,完全因为我的行为都给毁坏了。”
今年4月15日,贾小刚受审。
据检方指控,2015年至2020年,贾小刚先后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作安排、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贾小刚的刑事责任。
资料 | 澎湃新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 央视 新华社等
校对 | 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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