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9 10:21:13 来源:新华网阅读:7672
新华社郑州2月9日电(记者韩朝阳)2月8日下午,“错换人生28年”案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法院对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的上诉不予支持,维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原判,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于姚策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余万元。
2020年2月,江西青年姚策确诊肝癌,母亲欲割肝救子,却发现其并非亲生,揭开28年前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生产时的错抱婴儿事件。此后,姚策及其亲生父母郭希宽、杜新枝起诉院方索赔,一审宣判后,因认为赔偿偏低,于是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管理混乱,对“错抱”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给郭希宽、杜新枝、姚策造成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及损害后果、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给予了较大限度的保护,并无不当。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上诉称应再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郭希宽仅提供了收入证明,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时间,不足以证明其因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误工损失为11946元。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认可郭希宽存在2个月的误工期,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郭希宽的误工费为6400元并无不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1992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产妇和新生儿实行母婴分离方式护理(母婴不同室护理),存在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混乱和相关化验单缺失等管理上的重大过错,造成“错抱”姚策的事件发生。姚策生母杜新枝称其是肝病患者,但因“错抱”导致姚策自幼不能跟随亲生父母生活,很难准确判断姚策肝病原因,影响了姚策加强预防和治疗自身肝病的机会。姚策找到亲生父母时,病情已恶化,影响其对肝脏移植手术的选择和实现。虽然“错抱”与姚策罹患肝癌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错抱”影响了姚策的命运。本案中,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尽力帮助姚策寻亲,先行支付部分治疗费用,此担当精神值得尊敬,但是,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过错明显,造成的后果严重,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应为其过去未尽职责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姚策请求的治疗费用及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在合理范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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