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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啸虎:中国土地改革六十年:“三农”问题的由来之一:历史上的改革目标

时间:2007-12-24 06:56:11 作者:史啸虎来源: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改革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的”。[1]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农村的改革并非起步于1978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是应该从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始算起。因为从这部土地法大纲开始,中国的农村彻底推翻了原有的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中国的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不是一场深刻的改革又会是什么呢?倘如此,我们就可以说,我国的农村改革是伴随着标志着新中国诞生的土地改革而开始的,其中虽然出现了许多挫折和反复,但一直没有停歇过,到现在已经进行了整整60年了!而起步于1978年的大包干只不过是我们公开宣布的并且体现了辩证法否定之否定原则的一个新的改革过程的开始而已。

  即便我们不从60年前而从1978年算起,我们的进行了快30年的农村改革也算得上是一场马拉松式的事业了。可是,人们发现,这场旷日持久的改革迄今依然没有尽头。因为改到今天,我国的现状却是:农业依然是最薄弱的产业,农村依然是贫穷而落后的地方,农民的社会地位依然低下,收入依然微薄,而政治权益的缺乏使得他们很难保障自身的经济权益。与此同时,我们的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城乡之间的差距却仍然在这个新世纪无情地扩大,而我们现在依然在一个接一个地推出农村各种改革试验。对此,人们无疑会问:我们为什么要没完没了地推行农村改革呢?什么才是我们的这场已经进行了足足六十年的农村改革的真正的目标呢?或者说,我们的农村改革的正确方向究竟在哪里?要回答这些让人困惑的问题,我们还得从历史上的改革目标说起。

  在汉语中,方向即指前进的目标。因此所谓改革的目标也就是指改革的方向。平心而论,不管是谁,要想回避历史以回答上述什么是农村改革目标或方向等貌似简单的问题却并非那么容易。我们之所以不能回避历史,是因为这些问题的答案其实都隐藏在历史之中。只要我们采用实事求是的而不是文过饰非或为尊者讳的马克思主义的态度认真地分析和研究曾经发生在我国历史上的那些改革事件和历程,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并非难事。本节拟从建国初期的农村改革历史开始进行必要的回顾与分析,以看看我国的历次农村改革到底确定了哪些目标以及为这些目标的是如何实现的。

  在建国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建国后农林渔牧业的发展目标提出,“在一切已澈底(原文用词如此——作者注)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 除此之外,共同纲领还有以下的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2] 显然,《共同纲领》指出建国后的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或叫中心任务就是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并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共中央在实行土地改革后的第二年,首次就农村合作化问题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这份有关农村改革的决议中,中央提出,“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3] 根据这个决议,这次的农村劳动互助改革是试图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这一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农业合作化,亦称农业集体化。应该说,中共中央的这份决议与《共同纲领》原则一致,理念相通,也符合当时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

  这时我们在农村推行的集体化改革还是在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化,其性质是双重的,即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加上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制度。如果要问它姓社还是姓资,可以说,这时的集体化既姓社,也姓资。因为仔细分析,这个合作化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手段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加上“共同劳动”,并且“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之类的带有公有制色彩的分配方式,因此,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化也就同时具有了“社会主义的因素”。[4]

  这时的合作化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劳动互助;无论新老解放区都是最大量存在的。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组,其中一部分开始实行农业和副业的互助相结合;有某些简单的生产计划和技术分工,还购置了一部分公有农具和牲畜,积累了小量的公有财产。这类形式最初占少数,但后来逐步增多。根据当时的官方数据,以上两种形式的互助组织所包括的农民,在华北地区已发展到占全体农民的60%,而在东北老解放区农村则达到了70%。[5] 客观地说,这两种类型的农业合作都属于合作社雏形,因为它虽然还没有组织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但已经具有了合作社的自主和自助的特征。

  可以说,如果后来我们不是以所谓意识形态目的,即以所谓两条道路的斗争作为是次合作化改革的指南,而是真正为农民的利益着想,继续在合作化过程中逐步推行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与做法,中国的农业将很可能走上与后来的以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完全不同的土地私有而分配公有的具有混合性质的社会主义道路。也许,现在的困扰我们几十年的所谓“三农”问题将不会出现。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因为历史不能复制。

  是次农村合作化改革还有第三种形式,即是建立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土地合作社。这种形式包括了第二种形式中的特点,也将农业与副业的结合起来,有一定程度上的生产计划性和技术的分工,有些或多或少的共同使用的改良农具和公有财产,等等。这种合作化方式“因为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农具和新式农具,有了某些分工分业,或兴修了水利,或开垦了荒地,就引起了在生产上统一土地使用的要求。这还是在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用土地入股同样地是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并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6]

  合作化初期的土地入股与现今重庆等地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改革试验相比,其相同的地方都是用土地入股,但前者入股是基于土地私有制,而后者则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仅仅是以并非靠得住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这是最大的、也是根本性的区别所在。这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当时还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随时退股。现在,有学者很看重这一条,并将我国后来合作化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归因于强制入社,且不能自由退社。[7] 在合作化初期,根据上述的自愿原则,土地的确是既可以入股,也可以退股的。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少见。可见,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合作化初期还是得到一定尊重的。

  我们在那时的农村合作化改革的发展目标也比较明确,就是这份决议中所说的“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是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8] 这时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改革的发展目标与《共同纲领》提出的“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的农业发展目标还是一脉相承的。可见,当时推行的合作化改革措施尽管也有部分意识形态的政治动机在里面,但比较符合实际,显得较为理性,也体现出决策者的自信与大度。所以,这个决议也没有像后来那样试图动用政权的力量强制推行之。

  但是仅仅过了两年,到了1953年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时,情况开始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个决议里明显看出,意识形态的东西已开始占据并主导了决策者的头脑,致使是次农业合作化改革虽然也说了“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这样的话语,但其提出的合作化改革的发展目标,却是要“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将其确定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0] 当作为社会主义成为一种图腾并被当作合作化改革的奋斗目标时,农民的利益就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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