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2-24 06:56:11 作者:史啸虎来源: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为了尽快实现这个近乎于完全政治目的的发展目标,该决议指出,“根据我国的经验,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11]不仅如此,决议还要求全党“把互助合作运动纳入党中央所指出的正确的轨道,有计划地逐步地完成改造小农经济的工作,使农业在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下,配合着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而胜利地过渡到全国的社会主义时代。”[12]这些充满了意识形态政治目的的改革目标表明,这时的我国农村合作化改革已经撇开了自主和互助等合作社原则,使得原本为发展农业经济以及为农民谋利益的合作化逐步地成为我们某些领导人实现其狂热的共产主义乌托邦理想的一种试验了。
为了达致上述政治目标,我们甚至不惜让农业这个第一产业也要“在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下”,配合其发展。农业成了陪工业这个太子读书的角色。再加上1953年推出的以固定价格征购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和1955年先后推行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度,[13]至此,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理论根据最终确立了。农业被工业绑架,农民的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农村则成为城市的附庸。中国的“三农”问题就此出现。
为了加快推行以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目的的农业合作化改革,1955年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认为土地改革“主要是农民同地主阶级的斗争,要解决的农民问题是土地问题”,而“在新的革命阶段则主要是农民同富农和其他资本主义因素的斗争,这个斗争的内容,就是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或发展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要解决的问题是新的农民问题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为此,该决议决定,要“彻底地批判这种右倾机会主义”,以“保证合作化运动继续前进和取得完全胜利”。[14] 在这种政治权力的强行推动下,我国的农业合作化改革的确取得了表面上的成绩。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15]
不仅如此,到了推行合作化改革的后期,即1957年,全国农民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带有强制性地入股到高级合作社里,自愿入股与自由退股的原则已成为不必要的政治遮羞布,可有可无了。因为此时农民再想退社已经成为政治问题,是不可能的了。而且,为了更好地与所谓农副产品投机商进行斗争,195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将几乎所有农副产品,包括:烤烟、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包括土丝)、茶叶、生猪、羊毛(包括羊绒)、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张、土糖、土纸、桐油、楠竹、棕片、生漆、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集中产区的重要木材,大麻、甘草、当归、川芎等38种重要中药材,供应出口的苹果和柑橘,若干渔业集中产区供应出口和大城市的水产品等等,全部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统一收购的农产品。[16] 几乎所有农副产品的价格因统购统销而被固定下来,失去了土地的农民们又丧失了最后一点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随着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建立并逐步得到加强,国家还加强了对农村市场的管理,在农村流通领域以国有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为主(国有的合作社也是我国合作化改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特色),(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调节。从此,随着我国土地私有制的被消灭以及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终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农副产品市场经济基本上不复存在了。几年前推出的以意识形态政治斗争为目标的农业合作化改革终于在1958年出现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社的旗帜下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但是,由于合作化前期农村土地还是实行的私有化,尽管后期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但当初被土地改革解放出来的农业生产力还在惯性的轨道上持续地但却是越来越弱地发挥着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再加上国家强制力的推动作用,这次以意识形态为目标的农业合作化改革对农业生产的破坏性影响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甚至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期间,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4.5%,1957年粮食产量达到1950亿公斤,比1952年增长19%。[17] 按照当时人口计算,人均粮食产量比五年前的1952年增加了大约60斤左右。[18] 不过,与土改后的1952年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三年增长48.4%相比,势头已经明显衰减下来了。从这个数据也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改革后所解放的农业生产力对农业发展的爆发性促进作用开始消退。
中国的改革实践证明,任何以意识形态为目标的改革都不会有好的结果。农业合作化改革就是如此。在当时的决策者认为自己的改革已经实现了既定的改革目标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时,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危机其实已经在所谓的胜利的欢呼声中酝酿成熟了。但是这些改革的决策者们还沉浸在由周围逐步加大的浮夸的数据搭建成的伟大成就之中。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又乘胜推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从这个决议可以看出,仅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满足不了当时的决策者的想尽快过渡到所谓社会主义最高层次的共产主义的迫切的要求了。该决议认为,“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基本上战胜了资本主义道路之后,发展了空前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创造了可以基本上免除水旱灾害、使农业生产比较稳定发展的新的基础,在克服右倾保守思想,打破了农业技术措施的常规之后,出现了农业生产飞跃发展的形势,农产品产量成倍、几倍、十几倍、几十倍地增长,更加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虚假的成绩和抽象的意识形态终于模糊并缩小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而对意识形态力量的盲目崇拜则将自己陷入自大狂的旋涡中而难以自拔。
该决议还以充满了革命理想主义的口吻说,“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然后再经过多少年,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候,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时代。”决议最后自豪地说,“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而建设社会主义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积极地作好准备。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
可是严酷的事实是,历史的发展与我们自己所想象并公开宣传的截然相反。几年之后,加快过渡的全民所有制并没有让“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相反却更加巨大了。而且,被我们寄托了无数美好意识形态理想的人民公社也并没有让我国的“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相反,浩劫般的大饥荒很快就来临了。
由此可见,这次农村人民公社化改革的所有的发展目标都是从自己的意识形态中抽象出来的虚幻的东西,都是在自我地宣传如何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进入一个又一个的更为先进的社会发展阶段。理想主义的梦想成为了改革的最终目标,而原有发展经济、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民生和民权的目标则被淹没在因理想成为现实而在臆造和浮夸中涌现出来的无穷无尽的虚假的财富之中。在所有持不同意见的人均会作为政治对手被打倒的强权政治下,无论何种改革,也无论看起来是多么地艰巨和困难,它的成功也都不会再有任何悬念了。人民公社化就是这样一种充满了狂热理想和无数幻想的改革。1958年8月份发布的决议,仅仅过了两个月,“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到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就被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7] 当然,没过多少时间,灾难也以几乎同样的深度与广度降临了,而且持续的时间则更长了——从1958年到1978年,整整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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