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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星:“三农”问题新释——中国农村改革历程的三重分析框架

时间:2014-03-02 19:51:36 作者:应星来源:《人文杂志》2014年1期


  再次,在1980 年代异军突出的乡镇企业大潮中,乡镇企业的宗族化是一个基本的特点。在宗族网络强大的村庄中存在着自然的信用保障,而在中国社会的非宗族成员中却极为缺乏这种信用保障。信用降低了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同时,宗族关系也有利于资本的原始积累。因此宗族网络在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中就起着特殊的作用。而宗族化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又反过来增强了宗族意识。

  又次,1980 年代后期开始的村委会选举成为宗族复兴的一剂强心针。每个村民既然都生活在具有一定血缘家族关系的自然村落里,村委会为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往往要考虑其成员在各个自然村里的分布比例。而村民在推举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时,也往往首先要推举与自己联系紧密的本家族的成员。因此,人口较多的“大姓”就比较容易进入村委会。而村干部在处理村中事务时,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受乡村社区家族因素的影响。尽管国家并不允许村民自治演化为族民自治,但宗族力量的广泛性和隐形性使政府的限制和干预难以奏效。村委会选举成为宗族力量动员和强化的契机。

  最后,农村基层组织的某种涣散也使宗族找到了作用的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式的权力组织与宗族组织之间在农村存在着某种消长关系。新时期乡村组织相较人民公社组织的涣散和软弱,使宗族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村庄秩序等方面得以发挥其功能。

  ( 2) 宗族的削弱因素

  新时期宗族的复兴与1949 年前的宗族还是无法相比的,因为这个时期的宗族并没有重建为实体性的组织,它既无独立的族产作为经济依托,也无正式的国家授权,其组织是不完整的,其作用力不具有强硬的约束力,其仪式性的功能大于实质性的功能,其利益性的纽带的重要性超过了伦理性、宗法性的纽带。不少地方的宗族复兴表现在修家谱、立宗祠这样的文化活动上,对村庄秩序尚不构成全面的、关键性的影响。同时,新时期还出现了一些削弱宗族的因素。

  首先,经济联系的加强意味着宗族关系的功利化与复杂化。商品生产虽然一方面加强了亲属间的联系,但另一方面在商品生产的合作中,原来以感情为重的亲属关系逐渐发生蜕变,经济利益开始成为亲属联系的重要纽带,成为调节亲属关系远近的标杆。由于经济因素的不稳定性和利益复杂性,这也就使宗族关系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和复杂化。

  其次,新时期国家政权对基层农村的渗透力度虽然有所减弱,但国家立法空前增多,国家法律向乡村社会大规模、深层次地渗透。在乡镇一级普遍建立了司法所或司法站,有的乡镇还设立了人民法庭,村委会设立了治安委员,这些成为国家“法律下乡”的组织依托。而从1985 年起国家开始实施“一五”普法规划,向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送法下乡”虽然引来了国家正式法律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复杂纠葛,但无可否认的是,国家法律在村庄的在场显然削弱了宗族在维持村庄秩序中的作用。

  对宗族产生更致命的影响因素是民工潮的大规模兴起。如前所述,宗族发生作用最重要的基础是聚族而居。而1990 年代中西部地区的中青年农民大量出走东部沿海地区打工,留守在村里的基本是老人和孩子。农村宗族在改革前没有被革命运动彻底打碎,在改革后却遭遇了致命的冲击。因为在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以村落为基础的集体化政策下,传统的宗族因与新制度发生组织性同构而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延续,并在农民面对灾难而向自身寻求保护资源时得到了增强。而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尤其是1990 年代以后却遭遇了历史性的瓦解,因为无论是农民的经济自主还是进城务工,都使宗族在大量年轻人中失去了后继力量,使宗族持续复兴的可能性被破坏。

  3. 承包制、治理与家庭的变迁

  家庭不仅是中国农村基本的经济单位和治理单位,而且也是形塑民情最基本的依托。1949 年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在民情方面最大的一个变化就体现在家庭革命上: 父权衰落,妇女地位大大提高,个人独立性和权利意识增强,个人情感和夫妻间亲密关系占据的地位日益重要,家庭的私人化趋势日益明显。

  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家庭重新成为组织生产的单位,家庭的生产功能恢复为核心功能。不过,家庭的这种核心功能转变也有时期和地区的差别。从时期来说,在1980 年代中期以前,农业是大部分农村家庭的主业,家庭的生产功能十分重要。而在1980 年代中期以后,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了其他产业或行业,纯农业劳动力减少,农业专业户和兼业户增加,大量劳动力被乡镇企业吸纳,或开始向城市移动,家庭在组织生产上的作用已经逐渐减弱,生产功能在家庭中逐渐远离核心功能的位置。而从地区差别来说,在落后地区农村家庭的生产功能明显居于核心地位,而在发达地区,由于大量家庭从事非农行业,家庭的生产功能已不再居核心地位。

  生育功能本来是农村家庭的一项基本功能,传统家庭制度的要义甚至就可以归结为生育制度。他们的喜怒哀乐、礼仪庆典在相当程度上是围绕着这一事业和制度而生发的,而家庭就是承载这项事业和制度的主体。所谓“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但进入改革时期后,由于国家开始推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户的生育功能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强烈抑制。国家面对有着强大生育意愿的家本位社会,不得不将生育行为变成由国家行政力量强力控制的非个人选择行为。另一方面,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农民的生育意愿和生育率也有复杂的影响。在1980 年代改革前期,由于基层政府无法再像人民公社时期可以直接从超生户的年终现金和实物分配中扣除超生罚款,村干部也不愿花太多时间来配合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因此政府控制生育的行政干预能力有所下降,而改革以来农民致富愿望强烈,许多农民将多生孩子特别是多生儿子看作发家致富的一个门径,同时宗族势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宗族人数特别是男丁的多少,所以,在改革前期,农村家庭承包制削弱了对农民的生育控制。然而,在1980 年代改革后期,尽管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为间隔式生育政策,执行力度也有所减弱,但在较早实行承包制的地区也即比较落后贫穷地区的生育率却呈继续下降趋势或上升幅度较小,而较晚实行承包制或未实行承包制地区的生育率倒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这是因为广大农民的注意力从孩子的数量转向质量,妇女在改革后又成为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些都增加了抚育孩子的成本而有利于降低孩子数量的需求; 同时,许多青壮年农民外出经商打工,在生育观念上也有所转变,因此,这个时期承包制改革是有利于加强生育控制的。

  而土地承包制和新的治理秩序不仅影响了家庭的功能,也深刻影响了家庭的关系。自1980 年代以来,中国家庭关系继毛泽东时代的家庭革命的方向进一步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首先,家庭关系的主轴发生了变化。在传统的中国家庭中,家庭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生育制度,家庭的主轴是父子之间以及婆媳之间这种纵向关系,而夫妻关系只是配轴。而自1980 年代以来,在家庭的功能中情感满足的功能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家庭结构日益核心家庭化,家庭关系的主轴已经转为夫妻关系。

  其次,就夫妻关系而言,越来越平等。从经济上来说,很多家庭的收入从传统的由丈夫提供变为由夫妇共同提供,而且在农村,随着副业在农户收入中的比重增加,还出现了丈夫收入比重下降、妻子收入比重上升的现象,这明显提高了妇女的家庭地位,使夫妻的关系更为平等。从日常生活来说,夫妻在家务劳动、家庭决策等方面都更为民主,家庭分工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转向无差异分工模式,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家庭日常生活,也共同决定子女事务。而夫妻的感情关系在维持家庭基础上的重要性越来越提高。从法律上来说,1980 年国家新修订了《婚姻法》,“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这使个人自主性在婚姻中的位置徒然提高。与此同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随个人自主性的提高而大大减弱,婚外性行为日益增多,婚姻对成年人两性关系占有的垄断地位被大大削弱。再次,从家长权威来看,传统的家长权威尤其是父权进一步衰落,年轻人在分家、择偶、彩礼嫁妆等方面上表现出更强的自主意志。在现代教育观念的影响下,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越来越强调尊重子女个体成长过程中的独立性。因此,成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代际关系趋于平等。而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的关系而言,由于年轻一代往往具有更高的学历和收入,老年父母在家庭中的家长地位受到挑战。因此,无论是成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还是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的关系,都趋于平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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