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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何以可能,一种基于法哲学维度的考察

时间:2021-11-24 22:27:01 来源:寻荀文化阅读:5803


生态文明何以可能,一种基于法哲学维度的考察

刘长明,李 浩

(山东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摘 要]人类历经百万年的原始文明、一万年的农业文明和三百年的工业文明之路,生产力逐级提升。在不到三百年的工业文明中,不断增长的人口携消费主义理念,将地球生态系统糟蹋得面目全非,逼近生态阈值。为减轻地球生态荷载,夯实现代化建设的生态基础,党的十八大确立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基于法哲学维度的研究,厘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基础,从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哲学支持,既是顺乎天而应乎人的法学完善自身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视角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生态文明;工业文明;生态阈值;法哲学;生态系统

人类的家园地球,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生活资料。在百万年的原始文明和一万年的农业文明中,受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类向大自然的索取能力有限,加之生机勃勃的地球生态系统本身内涵的强大再生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所以那时人们索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完全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如虎添翼,大大提升了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自以为掌握了对大自然生杀予夺之权的人类,在魔术般地创造出巨量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自身深陷生态陷阱之中。中世纪的一位画家创作了一幅名为《地球的边缘》的画作,栩栩如生的画面中,一位高僧匍匐行进到地球的边缘,战战兢兢地触摸着天幕,眼前呈现出光明与黑暗扑朔迷离的怪象——也许是历史的巧合,今天的人类已经濒临地球生态系统的边缘。为摆脱生态困境,必须进行具有决定意义的生态转型,遵循生态优先规律,走向生态文明[ 刘长明:《生态是生产力之父——兼论生态优先规律》,《文史哲》2000年第3期。]。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表明了党和国家进行文明转型的决心。而要进行卓有成效的生态文明建设,扭转生态恶化的势头,必须多管齐下。其中,深化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体系,是重中之重。所谓法哲学,亦称法律哲学,是指用哲学方法、从哲学视角审视法学问题的以哲学为宗法的交叉学科。厘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基础,进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哲学支持,既是顺乎天而应乎人的法哲学完善自身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视角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顺天应人:法学正义的天道哲学基础

中国文化是天道文化或本于天道的文化,而中国之理讲究的是天理。由天而开显的天道、天理,是中国文化建构的原点,也是中国法哲学的基石。惟其如此,“顺乎天而应乎人”,历史地成为法学正义的天道哲学基础。

(一)三才之道与源于天道的自然法哲学之维

自从中华人文始祖伏羲“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始作八卦”(《周易·系辞下》),一画开天,道启鸿蒙,天、地、人三才之道便一以贯之于中国文化中。《易》者何为?概言之:“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周易·说卦传》)错综复杂而又井然有序的三才之道,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君子当知天地之命,不知命,无以立世。在这个三才矩阵中,“惟天地,万物之母”(《尚书·泰誓》),而天地氤氲化生的万物与人类一样,皆有特定价值。根据作者提出的万有价值论,“凡物都有价值,尽管任何人类和非人类存在在量上有价值大小的差别,但在质上却没有价值等级之分,它们都是大自然造物的‘得意之笔’,都体现了大自然的造物智慧……存在本身就是存在的理由!万物既非人类所创造,亦非为人类而创造,而是大自然为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与和谐而创造”[ 刘长明:《万有价值论——以万有存在和谐共同体的名义》,《文史哲》2007年第6期。]。作为自然之子的人类,就“生活在由非常奇妙的万有价值定律所支配的理性生态系统中”。“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管子·五行》)。自然界中万有存在的和谐秩序建构,为我们“以和谐式思维从总体上去把握人类自身自然和身外自然的关系图式”提供了启迪[ 刘长明:《万有价值论——以万有存在和谐共同体的名义》,《文史哲》2007年第6期。]。中国文化的三才架构告诉我们:一方面,人要沟通天地之灵气,并与之构成自然界三才;另一方面,人们的一切活动都要顺应天地之道,并与之和谐发展。

智慧的大自然内置的和谐秩序,犹如中国文化语境中的自然法——一种平衡万物价值的自然哲学法则。大自然与生俱来的“自平衡机制恰似一个平衡万物价值、维护和谐的剃刀……使生态系统保持着极大的稳定性”[ 刘长明:《论“和谐剃刀”——以生态系统的自平衡机制为线索》,《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这种类似自然法的平衡机制称为和谐剃刀。和谐剃刀的基本内涵是:“作为万物价值的平衡器,为了平衡万物的价值,有时,和谐剃刀会为了保全一种存在而牺牲另一种存在,这是迫不得已的,甚至是必要的;和谐剃刀会理解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种群的适度需求,但不会容忍他们(或它们)的过度贪婪——如果索取过量,以至于影响到系统的平衡,人类就等于扔出了最终返回到自己身上的‘澳洲飞镖’;……关键时刻,和谐剃刀会剔除妨害和谐借以实现的因素;因此,我们应当仅仅向自然索取我们确实需要(生存和发展需要)的那一部分,对自然施加可以接受的影响;如无必要,人类尽可能不要随意蛮横地去改变自然界的存在状态。”[ 刘长明:《论“和谐剃刀”——以生态系统的自平衡机制为线索》,《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如果大自然的既定和谐秩序遭到破坏,其自身固有的和谐剃刀会以或温和或激烈的方式实现再平衡。诚如《阴符经》所言:“天发杀机,移星易宿;地发杀机,龙蛇起陆;人发杀机,天地反覆。天人合发,万变定基。”

必须指出的是,作为平衡万物价值而内置的复杂而简单程序,和谐剃刀是大自然内生的,而不是外在于大自然的。管子有言:“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春秋冬夏不更其节,古今一也。”(《管子·形势》)正因如此,大自然的这种平衡机制是自平衡机制,而不是他平衡机制。换言之,犹如自然法的和谐剃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独立于人类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这个多面和谐剃刀是智慧的——它“是大自然流衍化生智慧的凝聚和折射”;又是无情的——它“是天地万物生杀之剑”和“平衡万物的法宝”。从某种意义上说,和谐剃刀犹如自然界法哲学的一部分,能够通过或隐或显的方式“以和谐正义法则构筑万物存在和演化共同的和谐基础,是万有存在的共赢选择”[ 刘长明:《万有价值论——以万有存在和谐共同体的名义》,《文史哲》2007年第6期。]。

(二)道法自然与以天道为范式的法哲学指归

在先哲勾勒的三才范式中,“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道德经·第25章》)。无疑,这是一个父天母地的哲学建构。这样的三才哲学视阈,将人进行了谦卑而又准确的定位:人仅仅是位列于道、天、地之后的“四大”之一。正因如此,老子才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25章》)的哲学凝练。在由道、天、地、人四者组成的有机整体中,“道”既是天地万物的始基,又是天地万物的母体。这使我们想起恩格斯引用的费尔巴哈说过的一句话:“当人最初从自然界产生的时候,他也只是一个纯粹的自然物,而不是人。人是人、文化、历史的产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44页。]有鉴于此,恩格斯认识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98页。]因此,为天地所化生的万物,必须依道而行。作为“天地之心”的人类,当然也必须敬畏万有存在和万有存在共同体,担当起灵长类的应有使命,“观天之道,执天之行”(《黄帝阴符经》)。道不远人,我欲道,斯道至矣。在生机勃勃的大自然中,道与自然规律是同一的。基于天人合一、道法同构的认知,先民将大自然的运行规则合乎逻辑地转化为人世间的规矩,将自然之道转圜为法律的基础规范。所谓道法自然,并不是将自然与道割裂开来,而是将二者视为一个整体,一个道取法于自然规律并在自然规律中得以彰显的整体。这警示我们,只有尊重自然界的固有规律,效法自然界的“无为而不为”之特性,不以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而索取物质财富,才会真正做到在尊重自然的前提下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最终达到“无为而治”且安定有序的和谐境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个道理要铭记于心、落实于行。”[ 习近平:《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求是》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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