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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何以可能,一种基于法哲学维度的考察

时间:2021-11-24 22:27:01 来源:寻荀文化阅读:7530


四、德法兼济: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智慧

中国传统文化是道德文化,根植于道德文化土壤中的法治文化则是道德引领下的文化,是尊道贵德的文化,甚至归根结底就是道德文化的表现形态。法是内涵人文关怀的道德之法、有温度的合情合理之法,而道德则是蕴含一定强制力的道德。正因如此,中国历史上治国理政的基本范式是德法兼济。德治与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如程恩富教授所言:“生态文明系统,它包括建设科学的生态文明模式、生态文明制度和生态文明意识,杜绝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程恩富:《经济理论和政策创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59页。]既然是系统工程,就必须使道德与法治联动,法哲学与司法实践融通。如果说生态道德哲学重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形成激励机制,为人们的生态自觉点赞,引领生态文明大潮,那么,生态立法则侧重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彰显强制力量,为人们的生态失范说“不”,规制生态破坏逆流。在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中,运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和法治的外在强制力,内外并举,德法共治,无疑能够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德法兼济,以德与法的强大法哲学合力助推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特色法哲学,是我们必须完成的答卷。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道德之维

化成天下德为先,生态文明先明德。心灵界、人类社会界和自然界,是我们面对的三个世界。与此相适应,和谐有三维:心和、人和、天和。具体说来,心灵界的和谐谓之心和,人与人的和谐即社会界的和谐谓之人和,人与自然的和谐谓之天和。依据和谐三维,可将道德划分为心灵和谐之德、社会和谐之德、自然和谐之德,简称为心德、君德、天德:所谓心德,即心性修持、持守静笃、和于天人之善意;所谓君德,即立于天地之间、人之为人、和于人际的君子人格;所谓天德,即天地资生不息、健行厚载、万类和谐之大义[ 沈大光,刘长明:《论大易三德》,《周易研究》2019年第6期。]。

心德为始。生态文明,从心开始,此之谓也。生态文明建设,始于心态文明的塑造。耕耘内心世界,涵养心灵和谐之德,是道德养成的第一步。化成天下是道德文化的首要功能,欲要化成天下,首先必须以道德心雨润泽心田。道德之奥,始于心德;心德既立,夯实了德之鸿基,便能够以正确的态度直面身外自然。傲慢到愚蠢的人们常常以地球的拯救者自居,其实地球生态系统内置着很强的自我调节能力,我们能做的是自我救赎,以德耕心。

君德为继。君子之德,发乎心而显于行。心德始立,君德继之。煌煌君德,赋予人之为人、和于人际、明德天下、止于至善的社会内涵。能够涵养心灵和谐之德的君子,在踏入社会时,必定能够成为一个具有君子人格的和谐人,营造出良好的世态文明环境。其所具有的君子人格,对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公与私、义与利等关系规定了基本的道德理路。只要沿着这个基本方向,人们就会从西方经济学假设中的按资本逻辑致力于利润最大化追求的经济人,升华为能够理性界定并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和谐人。

天德为归。生态文明,本于天德又归于天德,由此开显了鲜明的圆道思维向度[ 刘长明:《圆道思维与和谐社会》,《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始于心灵界的道德,必归于昭昭天德,开显天下德业,圆通三德并形成和谐之力。“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生而为人,理当培养最基本的道德信条:居于食物链顶端的位置,意味着责任而不是杀戮。在心态文明和世态文明的基础上达到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即天和,是和谐的最高境界,也是道德的自然指归。荀子曰:“列星随旋,日月递照,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夫是之谓神。”(《荀子·天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先哲把能够“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者,称之为“大人”(《周易·乾》)。大人者,“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中庸》)。天人一如,物我不二,人们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谨遵天人和谐之德,推己及人,爱及万物。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此道即人与自然和谐之道。只要彰明天人和谐之道,“上得天时,下得地利,中得人和,则财货浑浑如泉涌,汸汸如河海,暴暴如丘山”(《荀子·富国》)。

天、地、人、物共处于同一个万有存在命运共同体中,而万有存在命运共同体不仅会把涉及到人类自己利益的存在涵盖在内,也会把看似无关乎人类却与大自然息息相关的利益涵盖在内。有鉴于此,人们必须具备设身处地为万有存在着想的良知。王阳明有言:“夫人者,天地之心。天地万物,本吾一体也,生民之困苦荼毒,孰非疾痛之切于吾身者乎?不知吾身之疾痛,无是非之心者也。是非之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所谓良知也。”(《传习录》)只要达到心灵界、社会界、自然界三界同和,心德、君德、天德三德同化之佳境,人与自然结成和谐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形成万有存在同呼吸、共命运的道德自觉,“民胞物与”,三才一致,万物共生,天下何思何虑?生态何愁不文明!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之维

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道德之力是强大的,却不是万能的,纯任道德不足以教化世人。对顽固不化者,道德有时也无能为力。诚如荀子所言:“尧、舜者,至天下之善教化者也,南面而听,天下生民之属,莫不振动从服以化顺之。然而朱、象独不化,是非尧、舜之过,朱、象之罪也。尧、舜者,天下之英也;朱、象者,天下之嵬、一时之琐也。……尧、舜者,天下之善教化者也,不能使嵬琐化。何世而无嵬?何时而无琐?”(《荀子·正论》)对于任何层面的道德皆充耳不闻的的“嵬琐”之徒,就只能以生态立法的强制性待之。在这个意义上,荀子提出:“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荀子首倡的“性恶论”,奠定了法家坚实的人性论基础。这一学说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在于:对治生态文明建设中道德无力矫正的人性之恶,乃法学正义之所在!自然对人类的约束是严苛的,走出生态困境的机会是有限的,新时代的生态文明既需要道德层面的追问,也呼唤法哲学层面的实锤。特别是在发财致富的喧嚣中,既然经济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既然自私自利者常常损人利己,只顾当代享乐而贻害万世,信奉“我死了以后哪怕洪水滔天”,地球爆裂于我何干,那么,法律之剑必须断然出鞘。习近平总书记表示:“决不能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经济增长。”[ 习近平:《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求是》2019年第10期。]为了卓有成效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必须在道德所不及的地方与时候出场,绝不能缺席,而且立法、执法必须严厉。曾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点名的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其负责污水处理的公司偷排污水,利用暗管违法排放至长江,恶意篡改监测数据。2020年1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年度典型案件。涉事企业犯污染环境罪,收到国内污染环境“最严厉罚单”,被判处罚款加环境修复费共计5.2亿元,被告人最高获刑6年。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为了达到惩罚和震慑的目标,必须用“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 林方舟:《5.2亿!南京涉事企业污染长江获国内最严环保罚单,曾被督察组点名》,《南方都市报》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新时代“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中,生态立法对于保障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稳定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利剑。生态法学利剑的威慑力就在于:对已然出现的生态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同时,防患于未然,震慑可能出现的生态违法行为。

生态立法的屡屡失效,在于保护主体的非人格化。欲要生态保护的实锤落地,可考虑创新生态立法、执法的思路,实行代理人制度,为此,应进行如下法哲学拓展:第一,为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指定法定代理人。万有存在皆有自身的合理诉求,但由于多数人对这些诉求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悟之不解,因此,为了爱及万物,保护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的生存权和演化权,有必要将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人格化,指定胸怀博大的悲天悯人者为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代言。在生态立法、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中,代理人以人格化的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出现,换位思考,为其呐喊,为其主张权利。对任何大型项目的环评,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代理人必须在场。第二,为后代指定法定代理人。后代或者正在成长中,或者尚未出世,在利益博弈中,他们是缺席者,与话语权强大的当代人相比明显处于弱势。为了平衡当代人与后代人的权利,拥有天然优势地位的当代人理应为后代人指定代理人。专为后代主张权利的后代代理人,在生态立法、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中专设绿色通道,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力。对有可能侵犯后代人权利的行为,经科学评估后后代代理人有叫停的特殊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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