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5-01-12 11:09:09 作者: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来源:爱思想阅读:14175
----关于自治权。自治权是指公民自我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权利,自治权的实行意味着国家权力退出其不应当干预的社会领域。在当代中国,农民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村民自治上。村民自治被誉为是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并称的农民三个伟大创造之一。1980年2月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六个生产队各提一位候选人,125户有85户各派一名代表参加投票选举出中国第一个村委会,中国乡村民主自治由此发端。1982年宪法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法规定了直接选举程序,使中国农民第一次获得了直接选举“村官”的权利。虽然村民自治在推行过程中有不少村流于形式,也面临着乡镇传统思维习惯和权力惯性对村民自治的强力干预,但从权力的自上而下授予到权力的自下而上选举,村民自治无疑是世人理解中国农民实践民主政治的伟大标本。毫无疑问,村民自治是当代中国农民正在实践着的一个重要自治权。对农民来说,另一个可以预期的自治权应该是乡镇自治。乡镇自治已经成为学术理论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从秦始皇统一中国至今,乡镇体制的演变大致可分为三大时期,一是从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到清末,2000多年来“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国家政权止于县政,县以下实行皇权下的乡绅和宗法自治。二是从1908年到1949年,40多年纷乱的“地方自治”探索。1908年清王朝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从此,具有西方话语色彩的“地方自治”成为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都延续了这一自治的努力。三是1949年至今。50多年来全能主义主导下的万能政府构建。中国共产党执掌握全国政权后,建立了历史最强大、最集权的中央政权和渗透最深入、控制最严密的地方和基层政权组织,并且突破了几千年“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第一次将国家政权下沉到乡镇一级。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虽有利于维持统治和秩序,但却大大增加了统治的成本,扼制了民众的创造力。当前,依据历史传统和国际惯例,将政府的层级由现在的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缩减到中央、省、县三级,在乡镇实行乡镇自治,是扩大农民自治权的重大现实选择。
三、日常抵抗、依法及以法抗争与宪法关怀
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和国家始终倡导和推行人民当家作主。在公开的文本中,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具有不可挑战的强势话语地位。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加上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实践,使中国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农民的各项政治权利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保障和实现。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1990年代以来,此起彼伏的农民抗争和维权活动进入了当代中国的政治视野。对于权利受损后农民展开的抗争和维权活动,主要有斯科特提出的“日常抵抗”、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于建嵘与李连江讨论提出的“以法抗争”等解释框架,我们则提出和强调“宪法关怀”这个概念。
“日常抵抗”是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著名的农民研究专家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中提出的重要概念。为了具体描述农民的隐蔽的抵抗,(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斯科特又出版了《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两部重要著作。斯科特认为,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斯科特对农民的反抗作了两种区分:一种是“真正”的反抗,一种是象征的、偶然的、或附带性的反抗行动。真正的反抗被认为是(a)有组织的、系统的与合作的;(b)有原则的或非自利的;(c)具有革命性的后果并且/或(d)将观念或动机具体化为对统治基础的否定。象征的、偶然的,或附带性的行动则是(a)无组织的、非系统的和个体的;(b)机会主义的、自我放纵的;(c)没有革命性的后果而且/(d)就其意图或意义而言,含有一种与统治体系的融合。斯科特以自己在马来西亚农村的田野工作材料为证据,认为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所以农民更多的是日常抵抗,即平常的却持续不断的农民与从他们那索取超量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间的争斗。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等。这种被称之为“弱者的武器”的日常的抵抗形式是一种没有正式组织、没有正式领导、不需证明、没有期限、没有名目和旗号的社会运动。[5]
“依法抗争”是香港浸会大学李连江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欧博文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这一重要论文中提出来的。李连江等考察了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的反抗;认为除了种种政治参与活动以及个人或集体的暴力或非暴力反抗以外,中国农村许多地区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农民抗争,他们将这种“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称之为“依法抗争”。依法抗争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依法抗争的特点是,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村干部的独断专制和腐败行为时,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并经常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有关的中央政策或法律。依法抗争的典型例子包括:拒绝缴纳违犯中央政策和法规的地方政府收费、抵制或冲击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迫使乡镇政府执行受农民欢迎的法律或政策,废止土政策和罢免违法乱纪的村干部。
依法抗争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它在内容上基本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依法抗争所依的法是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抗争的目标则是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中央法律、政策或“中央精神”的种种“土政策”和其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行为。农民以上级为诉讼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的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6]?
“以法抗争”是于建嵘与李连江在湖南农村调查时共同探讨形成并在《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一文中提出的。于建嵘根据自己在湖南衡阳等农村的长期调查后认为,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所谓的“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自1992~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这种形式;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了“有组织抗争”[7]或“以法抗争”阶段。于建嵘对以法抗争和依法抗争作了区分,认为两者虽一字之差,但有实质性差别。他认为,这里说的“法”,仍然泛指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但“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以法抗争”作为有关农民维权活动的新的解释框架,上访、宣传、阻收、诉讼和逼退、静坐和示威是其主要方式。于建嵘认为农民以法抗争的基本目标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政治性是农民以法抗争的一个显著特征。以法抗争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抗争精英的维权活动具有明确的组织性。以法抗争的宗旨就是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8]
“宪法关怀”是张英洪在《给农民以宪法关怀》一文中提出并在《宪法关怀:解开农民问题千千结》论文中展开阐述的。[9]现在看来,我们认为无论是“日常抵抗”,还是“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都是对农民在合法权益尤其是政治权利受到基层权力侵害时的事实描述和行为概括;“宪法关怀”则兼有农民抗争的终极诉求和国家或政府应对农民抗争的根本方略选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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