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5-05-03 11:50:07 作者:王晓毅来源:爱思想阅读:13220
如果说前者是以统一的政策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后者则诉诸农民社会的逻辑对特产税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在他们看来,如果只对某些作物(或牲畜)征税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生产活动既没有增加资源的使用,也没有使自己的收入提高到比别人更高的水平。
另外的一个例子可能是关于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从公开的表达上,没有任何农民否定男女平等。经过多年的宣传,男女平等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官方话语。但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力却不能得到保障。
多数农村妇女在结婚以后仍然保持了从夫居,妇女的户口要迁移到丈夫所在村庄。在执行承包土地政策以后,许多妇女无法获得自己的承包田;一些离婚的农村妇女甚至不知道应该属于哪个村庄,是可以继续算作原来丈夫所在村庄的村民,或者应该搬回到娘家所在的村庄;在农村,除了独生女儿户以外,一般女子在结婚以后都要迁移到丈夫所在村庄,尽管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各种原因希望在自己出生的村庄落户。如果从妇女的权利和男女平等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这种现象毫无疑问是很不合理的。但是因为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村庄人口进出的平衡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设计。一位村庄的干部说,对于我来说,不管是妇女嫁到婆家去或者男子招赘到女家去都是同样的,但是至少应有进有出,如果只进不出,那么村庄的资源就无法维持了。我们没有办法落实妇女土地问题,是因为如果不让妇女出去就无法保持现在的人口进出平衡。
在这里,如果我们抛开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会发现,在农村,从夫居起到了保持人口平衡的作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出解决村庄人口进出平衡的办法,因而在土地承包中的男女平等就很难被真正执行。如果不考虑村庄人口进出平衡,而是仅仅强调保护妇女的权益,农村妇女土地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村民的生活是复杂多样的,为了应对复杂的社会,农民社会中形成了许多具体的观念和规范,这些制度和规范是具体的,是针对农民的生活而产生的,他们可能并不系统,但在农民生活中却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解决农民社会中的具体问题。随着农村各种社会力量的崛起,这些观念和规范因为具体和琐碎,难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其自身的作用在削弱。当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进入农村社会以后,这些制度和规范都失去了其合法性,因此被进一步削弱。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逻辑上的循环,因为这些正式制度缺少强制力,被削弱了,所以它们很难发挥作用,从而需要外来的制度安排,而外来的制度安排又进一步削弱它们。但是官方话语与农民的日常生活在很多方面又是冲突的。
不公平的官方话语
作为正规的法律和制度,从外表看,它们是公正的,比如被经常引用的话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它们是抽象的,所以是普遍的,所有的人都要都受到正式制度的制约;人们往往假设,非正式的制度充满了弹性,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正式制度是没有弹性的,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所以弱者可能从正式制度中得到更多的保护。但是我们看到的却并非如此。在这种一致和刚性下面,弱者经常得到的并非是保护,许多时候对他们利益的剥夺恰恰是在正式制度下完成的。
正式制度越来越成为专门的技能和学问。规定越来越多,一般人所能了解和掌握的仅是很少的一部分。由于对正规制度掌握的多少和熟练程度不一样,于是在正式制度面前产生了不同的强弱关系。这种强弱关系主要受到三种原因的影响,首先是专业化的影响,其次受到地位的影响,再其次还受到经济能力的影响。
所谓专业化的影响是指对正式制度的熟悉程度。在应用正式制度的时候,越熟悉就越具有权力。熟悉正式制度带来了两种权力,他们可以很容易地从错综复杂的制度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条文,同时也可以对条文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我们在内蒙古妇女装卸煤的案例中可以清晰看出这种结果。当铁路方面开始禁止农村妇女从事煤炭装卸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劳动保护法的问题。他们考虑的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铁路方面的规定,据说铁路方面有规定,不允许妇女从事火车装卸工作;其次他们考虑到自己的收入,因为妇女只是自发地组织起来从事煤炭装卸,铁路方面无从收取管理费,村委会从中也不能得到任何收益。铁路方面和村委会为了整顿煤场秩序和增加收入开始禁止妇女从事自发的装卸工作。到了妇女纷纷提出意见,并找到镇政府要讨个说法的时候,他们才觉得应该找出一个说法,于是镇政府发现了劳动保护法可以被用来作为根据停止农村妇女的装卸工作。镇政府的官员比农村妇女有更高的文化知识,相对来说更容易从法律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根据。面对具有专业知识的对手,农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法官和律师是法律的专业人士,政府官员是政策的专业人士,但是我们这里并非专指这些专业人员。实际上,村庄中那些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对外接触较多的人对一般农民都构成了专业优势,是正式制度的受益者,而一般的农民却无从知道正式的制度规定,而他们所熟悉的习俗和日程生活逻辑,在强大的官方话语面前,往往是软弱无力的。
在于建嵘关于农民上访的研究中可以看到,一般农民要获得正式制度的专业知识是非常困难的。比如要得到中央的文件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尽管现在传媒越来越发达,电视村村通工程使农民比过去更容易接触大众传媒,但是要想看到权威的政府文件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许多农民要靠辗转抄写才能得到政府文件。农民在获得政府文件上所花费的努力也正是他们所处的弱势地位。政府和有关系的人可以方便地直接接触各种政策和文件,而农民只能间接地、经过许多努力才能看到有限的中央政府文件。
在受过法律教育的律师面前,那些没有接受过法律培训的一般人可能很难打赢官司;在受过教育,有多年行政经验或司法经验的专家面前,一般的农民也不可能讲出多少职业的法律语言。因此,专业知识造就了社会强者,也造就了社会的弱者。
如果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在专业知识面前已经大打折扣的话,权力和地位对正式制度的影响则更为明显。正式制度所追求的是“普适性”,也就是说正式制度对所有人都是一致的,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却并非如此,因为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地位会对正式制度的运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很多时候,权力与正式制度之间的结合非常紧密,因此农民反对权力的时候也就是在反对正式制度。从湖南黄丝桥的土地纠纷中可以看出权力如何通过正式制度压制农民的利益表达。
黄丝桥村早年有一块土地被地方政府借用,经过多年以后,土地已经荒芜。随着人口增长,村内的人口压力也在逐年增加,村民希望将土地收回来。在寻求法律和行政干预都没有明确结果的情况下,农民自发将土地收回。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则是将所谓“闹事”的农民抓了起来。这引起了农民的上访和告状。但是一次次开庭的结果并没有使农民获得自己的土地,而在官场的上下公文旅行中,农民损失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还要冒着被地方干部打击报复的危险。经过上访,经过上级调查组的调查,也经历了拘留,越来越多的农民觉得面对地方政府,他们觉得很无望。
实际上,农民的行为所被纳入的正式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和上访制度以后,都是由权力部门设计的,这些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在削弱农民的表达能力。比如,基层政府可以采取合法的程序拖延对问题的处理,甚至可以采取正式的手段阻止农民向高层政府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上面的例子中就出现了类似的现象。农民自动将土地收回以后,地方政府派出了行政干部和公安干警组成的工作组进驻该村。一些农民被强制办学习班,一些农民被拘留,而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在正式制度的框架内完成的。正式制度强化了一部分人的权力,权力的持有者更容易利用正式制度来保护自己的行为。
财富对于正式制度的影响也很清楚。财富对正式制度的影响可以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度的设计就有利于财富持有者。在经济增长的巨大诱惑下,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地方经济增长的政策,而这些政策往往都是希望通过吸引投资者来实现经济的增长。其次是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财富往往左右着制度的运行。
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企业改制明显是倾向于有钱人的。在许多地方,为了保障经济的增长,对农村集体企业往往通过的承包和拍卖的方式出售给私人。这种出售尽管可能是公开和透明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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