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6 23:00:32 作者:贺雪峰、魏华伟来源:《理论视野》2010年第3期阅读:7113
6. 土地调整与农民上访的错位
因为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引发农民上访,被一些人解释为村社干部希望借土地调整来谋取私利,这样的解释十分地不全面,并因此可能得出错误结论:农民上访就是因为村社干部调整土地,为了减少农民上访,应该出台更加严厉的禁止土地调整的政策和法律。
之所以说这种解释不全面,是因为的确存在村社集体借土地调整来谋取私利的情况。但在村社熟人社会内部,在土地人人有份的情况下,村社干部公然借土地调整谋私的情况十分少见。倒是土地调整与农村公共品供给关系十分密切,村民为了生产方便,为了平衡耕地占有,而有强烈的调整土地的要求。村社干部若回应这种要求来调整土地,就可能侵犯土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这些土地既得利益者因此上访告状,说村社干部违法调地。
为了减少农民的上访,国家出台政策禁止村社集体调整土地,但农民出于生产方便和生存伦理的双重考虑,强烈要求村社集体调地,村社集体调地触动土地既得利益,土地既得利益者就更加坚决地上访,中央就出台更加明确的禁止调整土地的政策和法律。最后,村社干部不再可以调地,农民分散的小块土地更加无法耕作,农业基础设施更加破败,农民的原子化程度更高。好心为农民说话给农民更大土地权利的禁止调地规定,损害了所有农民的利益。
之所以村社集体调地会引起既得利益受损农民的坚决上访,恰恰又是中央规定禁止村社集体调地,要求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村土地本身是村社集体所有,村社集体有权调整土地。是因为国家规定村社集体不准调整土地导致农民上访,而不是因为村社集体行使其正当行使的调整土地权力而引起上访。
7. 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力可能并非好事
很多人抽象地以为农民肯定是需要有更大的土地权力,这样可以防止村社集体侵犯农民的利益。且你去问农民,你们是否需要更大的土地权利这种没有头脑的话,农民当然也会说要有更大权力。白送的东西谁不要啊。
不过,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来讲,农民所要的还真不是所谓土地权利,而是生产方便,是能够在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足10亩的土地上用最少投入获取最大收益。农民的土地不是有了更大的权利就可以有更大收益,更不会因为农民有了更大的土地权利,从而就可以在人均一亩三分地上发大财。相反,若农民土地权力足够大,则村社集体的土地权力就更小,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利益,供给农村公共品就更难,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农业生产就更加无法进行。农民土地权利增加了,但农业生产更加无法进行,农民利益受到了更大损害。
8. 小产权房不能合法化
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允许农民用自己的土地盖房出售,这样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缓解城市的住房困难。但如果城郊农民都可以用宅基地盖房出售,城市的商品房就不再可以售出。其结果将是十分地诡异:在一个城市周边的农村,住满了城里来购房的市民,而城里的大块土地空在那里无人居住及无人建房(建房卖不出去,因此不建)。
目前北京城郊小产权房之所以还没有弄出如此诡异的局面,正是因为政府一再告诫小产权房不合法,小产权房因此受到限制之故。小产权房合法了,则北京城近郊远郊农村,农民都建小产权房出售,不仅城市商品房无人买,而且小产权房也会因为大量供给而价格大跌。
小产权房不合法及存在风险,就以相对廉价来补偿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小产权房之所以有利益,是因为其不合法因此未被放开,一旦放开,情况就会变得相当糟糕。有些地方在小产权房上做文章,这个文章就一定要做到反面去。其中的核心是,城市建设用地之所以具有远高于农地的价值(或价格),是因为国家限制农地变为建设用地。而如果海量的农村宅基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则城市建设用地就只能凭借其位置而具有级差地租,而由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所可以产出的级差地租几乎可以忽略。
建设用地是与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其二、三产业发展的占地需要联系在一起的,离开经济发展而在土地上做文章,就做不出任何文章来,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是次生而非原生的。离开中国总体经济发展,及离开地方经济增长,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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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逻辑
关于农民失地问题及由此发生冲突的原因,也是颇为有趣。在一般农业地区,农民可能以极低的价格将土地转让出去,比如湖北京山农民以每亩2000元左右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彻底转让出去。而在城郊农村土地征收时每亩补贴3万元,农民仍然坚决不愿让土地被征收。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二,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及其引起的心理预期的差异,二是博弈策略。从博弈策略上讲,一般农业地区的土地流转,往往是农民已经离开土地,不再依赖土地收益,他们忙于将土地流转出去,他们是土地流转的提出方,因此,他们待价而沽的谈判能力就弱。而在城郊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期待借土地征收来获取足够的未来生存所需,且他们可以借反对而阻止土地征收,从而使得征收土地的主动方的政府为难。城郊失地农民是土地征收的被动方,因此有很高的待价而沽的谈判能力。特别是农民集体团结一致,就可能从与政府土地征收的谈判中获取巨大利益。农民特别善于借自己失地的感情来获取收益,但应记住,这往往只是一种博弈策略。相反的倒是,如京山等农业型农村地区,农民实在是想失地而不得。
与以上逻辑相似的,是农业公司进入到村庄向农民租种土地的博弈。当农民自己不想种地而请人代种时,或流转给他人时,农民往往只收很少的土地租金。而若有农业公司来租地,则农民会将农地收益计算得无比高,以从中获得更多土地租金收入。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双方的主动性决定了其谈判能力和决定了土地可能的租金。这个过程表现出来的土地流转的博弈,真是一个典型有趣的辩证法。
10. 要防止土地食利集团的出现
目前有一种论调,就是说农民是守着金饭碗讨饭吃,又说应该让农民人人当地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是农民的,自古皆然,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占地农民土地的收益,应归农民所有。包括李昌平推崇的温州将军村,国家征地,要将其中一半返还用于将军村搞建设,将军村因此暴富,等等。
这种观点的核心是认为,城市化进程带来城郊农村土地升值,升值的好处大部分应归农民。这样一来,因为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可能获得每亩百万元收益,若以一户10亩地计算,农民可能获得的收益就以千万计。千万元收入当然是相当地富裕了。
但问题是,城郊农村土地的升值是城市发展带来的,巨大的土地利益与农民的努力无关,农民所获巨大利益使其成为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阶层。在中国目前经济仍不发达,城市化水平仍不高的阶段,养活一个巨大的土地食利阶层,不仅在政治上是危险的,而且在经济上也是不可持续的。因为这个食利集团独占了本应同时用于城市基础建设设施建设及向真正弱势的农业型地区农民转移支付的资源。
城市发展带来的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源自经济社会进步和二、三产业的发展,这个级差收益有一个定数,这个收益应在失地农民、城建集体和全国所有农民之间进行平衡分配,而不是只给到失地农民,并因此搞出一个庞大食利集团来。
目前学界有一种好人主义,就是抽象站在某一边做好事说好话,比如说让农民得到更大收益,让农民都成为富翁等等。这种免费白送主义,空头好人主义,存在极大的误导,因为一个社会的资源总量是有限的,有人得好处,就会有人吃亏,在一个社会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人人都得好处是不可能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城郊农村土地征收,损害了农民利益,而肥了政府,这种将农民利益与政府利益对立起来的观点尤其流行及有市场。这种对立实在是莫明其妙。政府收入是全民财富的一部分,无论是通过税收还是通过土地市场,其收入都是公共收入,用于公共目的,而不是被装到了官员腰包。政府从土地中获取收益并不等于政府官员贪污。国家和政府从土地获益,也不等同于官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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