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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金华 董磊明:农民合作行为中的惩罚机制及其实践基础研究

时间:2011-05-20 09:25:55 作者:狄金华 董磊明来源:社会学视野网阅读:6420


  不仅如此,村庄中的社会关联也是影响村庄内部合作以及对搭便车者惩罚行为的重要因素。在社会关联度较高的村庄之中,由于村庄内部具有较高的自我认同,人们对于村庄内的生活有较长的预期,因此村民在村庄生活之中会很在意自己的面子。因此为了争面子和保面子,他们一般不会在具体的利益上斤斤计较,更不会冒风险去搭便车,占他人的便宜,因为这将破坏村庄内的“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村民们会通过集体孤立、排斥和边缘化的方式使其受到惩罚。例如苏北的房庄,虽然其同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村庄一样,受到了来自市场及现代意识的冲击,但它却仍然保持着较高的社会关联度,笔者将这一种类型的村庄称为契合型的村庄。所谓契合型的村庄,主要是指村庄的各个主体要素之间是由于相互约制、勾连而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村庄内部的结构在出现一定冲突或松动时,村庄能够自行调节以重新达到均衡的状态。在这种契合型的村庄中,其成员的生产与生活都被深深嵌入在村庄结构之中,村庄内的地方性规范成为人们行为实践的公共准则。同时,也正是由于村庄这种契合型结构的存在,任何违背“集体情感”和破坏“集体意识”的人都会被人“鄙视”或受到村庄舆论的压力。

  与此同时,在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之中,传统原有的伦理传统与地方性规范逐渐解体,市场经济对村庄产生极大的冲击,不仅使各种资源随着市场化而被汲取,而且使得村民的生活预期朝向村庄之外,即村民其不在乎村庄内的面子,而是伺机“逃出”村庄。如此,村庄舆论的压力大大减弱,无法形成对合作中的搭便车者进行有效的、以情为基础的、柔性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好的混混”存在,其可能通过暴力的背景对试图搭便车者进行威慑,或是运用强力对搭便车者进行惩罚。但“混混”也是一面双刃剑,因为混混能做好事,但更能做坏事,而且更倾向于做坏事,这将对乡土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虽然有一些积极分子也会以“强互惠者”的身份进行不计成本和收益的行为以惩罚搭便车者,但由于其无“力”和“舆”的支持,其收效也只是甚微。在更多的情况下,还只能是大家放弃合作,以都不受益来处罚和防范搭便车者的行为。

  

  六、一个简短的结语

  

  在对农民合作行为中惩罚机制的研究与探讨中,村庄社会的基本形态以及内在的行为逻辑已日渐清晰地浮现出来,处在这种社会文化网络之中的惩罚机制与运作逻辑也得以彰现。在一个社会关联度较高的村庄之中,村民往往能够群体性地运用以情和面子为主要手段的软性惩罚方式对合作行为中的搭便车者进行惩罚;相比之下,社会关联度中等的村庄,村庄社区内可能以群体也可能通过单个强互惠者以情、面子来对搭便车者进行惩罚,但由于村庄内规范的约束力降低,其效果往往不及前者;相反,那些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则只能够以个人为单位,或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或是引入混混这种灰势力来作为惩罚搭便车者的主要手段,这种刚性的惩罚方式对合作行为中的搭便车者的处罚虽然也效果比较明显,但其惩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与代价。

  总之,当引入了类型化的视角,研究者不仅可以理解中国乡村社会本身的非均衡性,更重要的是,研究者在这种非均衡的讨论中有可能把握村庄生活中的诸多面向以及村庄事件的发生机制。因此,以类型化为视野窥探乡村社会合作中的惩罚行为是一种值得深入探究的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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