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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几个抓手

时间:2018-01-02 16:57:05 作者:张晓山来源:人民论坛阅读:7510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进城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动现代农业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鼓励高校毕业生、企业主、农业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人才回乡下乡创业创新,将现代科技、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引入农村。”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通过这些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农民不仅可能分享到土地资本化后产生的净收益,城乡的良性互动也为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有力保障。

  乡村治理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的乡镇和村落中生活着6亿多农民群众,他们繁衍生息在什么样的治理体系中,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繁荣和稳定,也关系到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机制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指明了方向。

  第一,在法治的框架内创新自治制度。村民自治要有规章制度作为保障,制定村规民约是对传统农耕社会制度遗产的扬弃和继承,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乡村基层制度安排。村民自治也要有组织作为保障。要大力发育多元化的农村基层社会自治组织,提升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和组织资本。没有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无论是村规民约的制定,还是村委会及各类村民自治组织开展的活动,都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这为村委会今后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村下面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几十户人家往往具有相近的血缘地缘关系,他们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关系比较密切,管理半径较小,群众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监督较易操作。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有可能成为未来农村基层富有生命力的一种自治组织形式。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目前试点工作正在稳步进行。

  第二,夯实乡村治理的道德基础。任何制度都可能存在缺陷和漏洞,要防止乡村基层一些人或群体在制度变迁中利用制度的漏洞谋一己私利或寻求部门利益,就必须夯实乡村治理的道德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实践探索中提出:“德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自治是目标。”抓德治这个基础,要把党建摆在首位。抓住了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问题的根本。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 防止侵吞农民利益》,《京华时报》,2014年9月30日。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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