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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益龙:乡村振兴中精准扶贫的长效机制

时间:2019-02-02 09:27:46 作者:陆益龙来源:爱思想阅读:1759926


  目前,在农村基层的一些扶贫实践中,由于行动主体会受到“非人格化的科层理性、差序原则的价值型关系理性和趋利避害的工具型关系理性”的影响,一些扶贫项目的用途会出现异化现象[22]。由此反映出在缺乏合理精准扶贫机制的约束条件下,精准扶贫其实难以实现精准、有效的扶贫目标。

  此外,在精准扶贫作为一种新的扶贫政策理念提出之后,精准扶贫工作已在各地农村广泛开展,出现形式多样的精准扶贫实践,然而其中较多的扶贫行动主要是在新型政策动员之下发起的,扶贫的驱动主要靠政策的动员和号召力。而政策的动员与号召力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弱,这样扶贫行动的可持续性就会面临问题。因此,精准扶贫政策要达到理想的目标,仅仅靠政策动员显然是不够的,必须有政策实施的保障机制。

  精准扶贫的长效机制就是按照农村扶贫工作正常运转的程序和基本机理,建立起维持并保障扶贫工作长期持续进行的制度体系。精准扶贫归根到底是由一系列扶贫行动构成并实现扶贫脱贫目标的,要使扶贫过程中的各种行动达成统一,并能长期持续地进行,就必须有制度来规范和保证。因为制度之于社会行动来说,既为社会行动提供统一的规则和条件约束,同时制度通过规则体系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可以确保某些社会行动得以稳定并持续下去。例如,现代组织的运行就是通过制度体系为组织的常规化和可持续运转提供基本保证。乡村振兴中精准扶贫的长效机制实质上也就是一套制度体系,能够为精准扶贫过程中不同环节的扶贫行动提供相应的规则引导与约束,从而使各种扶贫行动统一到精准扶贫目标之上,同时又通过制度约束,确保有效的扶贫行动得以长期维持、延续下去。

  建立精准扶贫的长效机制,也是针对那种将精准扶贫“狭义化”或是将精准扶贫“短期行为化”而需要采取的策略。在推进农村精准扶贫的实践中,通常会出现一种将精准扶贫狭义地理解为对绝对贫困人口的扶贫,因而在扶贫实践中也就出现主观地按照一种贫困标准去划定贫困对象,即便所识别的贫困对象并不贫困,也会形式主义地实施精准扶贫措施。这种精准扶贫实践中的短期行为只是注重在短期内消除了多少绝对贫困人口,这个脱贫数字往往成为评估精准扶贫绩效的重要依据,甚至作为精准扶贫的唯一目标。消除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是农村减贫和反贫困的重要任务,在农村精准扶贫战略实施过程中虽具有重要意义,但数字化的目标绝对不是精准扶贫的真正目标和全部目标。特别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精准扶贫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某个时点减少多少绝对贫困人口,而是要应对和解决新时代农村的贫困问题,促进农村贫困人群得到均衡、充分的发展。

  很显然,精准扶贫不是为了解决某个时段更不是某个时点上贫困人口数量的减少问题,尽管数字指标能从一个方面反映出贫困与反贫困的状况。之所以要推进农村精准扶贫,其实质在于更加精准、更加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如果把农村精准扶贫行动狭义化为让贫困人口当年的收入水平超过2300元,那么这样的脱贫实际是暂时的、不可持续的,谈不上真正意义的扶贫脱贫,因为一个贫困家庭在今年得到帮扶后收入超过贫困线而“脱贫”了,那是否有机制保障他们明年或长期地维持脱贫状态呢?因此,只有形成稳定的精准扶贫机制,才能保障扶贫脱贫的效果得以持续下去。

  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关键在于把握农村扶贫的核心要素,并根据扶贫工作的基本原理来推进。在农村精准扶贫过程中,核心的要素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贫困群体,二是扶贫主体,三是扶贫资源。从这一角度看,农村精准扶贫也就是将有效的扶贫资源通过合法的扶贫主体精准、有效地送达到农村贫困人群之中,并发挥精准、有效的脱贫效应。

  从扶贫的基本过程和工作原理来看,扶贫工作有三个核心的环节:扶贫资源的筹集、扶贫资源的传送和扶贫行动的实施(见图1)。通过这三个环节,可以实现将有效扶贫资源送达贫困对象那里,并帮助贫困者摆脱贫困状况。

  维持农村精准扶贫正常、稳定的运行,关键在于制度建设,也就是要有系统的精准扶贫机制。扶贫机制的功能就是对扶贫工作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和约定,使得每一个环节的相应扶贫措施都具有可预期性和可持续性。

  首先,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对农村贫困问题和扶贫对象的识别是扶贫工作的基础。只有在精准地识别农村贫困问题和贫困人群的基础上,才能精准地找到扶贫对象,由此才可以精准发力。要达到精准识别农村贫困问题和扶贫对象,就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贫困识别机制。在贫困识别机制方面,可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融合的方式,也可购买第三方的社会服务来协助和监督扶贫过程[23]。目前,在农村扶贫实践中,对贫困对象的识别方法主要是依据绝对贫困线的标准对贫困家庭建档立卡。扶贫建档立卡方法虽可以识别出那些特殊的困难户,但这一做法也给村治主体带来了“三角压力”,以及公共权威在精准扶贫实践中的缺失,由此导致一些村民产生怨气及上访事件,致使乡村基层治理陷入困境[24]。由于贫困问题并非处于绝对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动态演变的问题。因此,为提高精准扶贫中贫困识别机制的精准性,还需要在建档立卡制的基础上,增设贫困申报和参与式评估机制。

  自下而上的贫困申报机制一方面可以发挥农村贫困问题主体在精准识别中的能动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反映新出现的贫困对象。基层参与式贫困评估也是贫困问题识别机制的重要组成,参与式评估就是让基层民众参与到贫困识别之中,对是否为贫困对象做出民主评议,这样既可促进贫困识别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也会有利于改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其次,扶贫资源是精准扶贫的物质基础,只有筹集到充分的扶贫资源,才能真正提高精准扶贫的效率。如何更加有效地筹集扶贫资源呢?为确保扶贫过程能够筹集到足够的扶贫资源,同样需要有制度上的保障,也就是要建立起多元的扶贫资源筹集机制。所谓多元的扶贫资源筹集机制,主要是指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种渠道获得扶贫资源的制度和程序设置。有了多元的扶贫资源筹集机制,一方面可以确立扶贫资源获得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可拓宽扶贫资源获取的渠道和来源。在精准扶贫资源的筹集机制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固然很重要,与此同时还需要完善法规和制度建设,激励和调动起组织(包括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筹集扶贫资源中的积极性,(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并适当赋予个体众筹扶贫资源的合法性权利。从一些实践经验看,目前一些特殊贫困者通过微信众筹方式获得了有效的、及时的社会救助,对缓解贫困和应对特殊困难起到了一定效果。由此表明发挥个体在扶贫资源筹集中的作用,也将是完善扶贫资源筹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再次,精准扶贫的长效机制还包括高效的扶贫资源传送机制。扶贫资源要在扶贫过程中得到高效的利用,起到真正的扶贫效果,关键要看有多少扶贫资源以何种方式和渠道送达到贫困群体或扶贫对象那里。作为新时代农村扶贫的新模式,精准扶贫必须具有确保扶贫资源得以高效传送的机制。这一机制既要规避已有扶贫模式可能存在的“精英俘获”问题,同时还要提高扶贫资源送达的效率和精准度。

  在建立高效率的扶贫资源传送机制中,可借鉴当前快递业的运行经验,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和高技术含量的扶贫管理模式,在贫困对象精准识别的情况下,可将有效的扶贫资源快速、高效地送达贫困对象那里。

  此外,扶贫行动的精准实施机制在精准扶贫中至关重要。精准扶贫长效机制的核心是确保扶贫行动精准实施的机制,扶贫工作能否完成相应的任务并持续下去,关键在于扶贫的实际措施。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扶贫行动,并在实际中发挥帮扶和脱贫作用,精准扶贫才会具有实质意义。

  目前在精准扶贫的实践中,扶贫行动的实施主要有“整村推进”、驻村扶贫、对口支援以及结对帮扶等方式,这些扶贫实施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在扶贫行动选择上,受行政干预和影响较大,受扶贫实施机制的规范和约束较少,因而可能面临着实际扶贫效果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也可能面临扶贫行动偏差或脱嵌问题。构建精准扶贫行动实施机制,其意义就在于通过制度或规则的作用,确保在扶贫过程中所选择和采取的行动策略及具体扶贫措施能够取得实际扶贫脱贫效果。

  总之,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建立精准扶贫的长效机制实际上是一种系统化的制度建设。精准扶贫是新时代农村扶贫的新模式,要发挥其扶贫效率优势,就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机制,为持续、稳定和高效地推进农村扶贫工作,有效应对和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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