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31 15:45:2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0650
中国缺乏西方本质主义思维传统,相对于对事物抽象本质属性的探求和定义,我们的先贤更注重名号与事物、职责与行为的对应关系,即名实或形(刑)名问题,认为它是一切学术和社会治理的基础。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中国古典哲学中名实概念如此重要,以至其成为先秦诸子普遍关注的话题。现代国人对这个概念遗忘得是如此彻底,当他们满怀希望的引进西方的诸多概念条文的时候,对于后面的“实”则不甚了了。诸多学者甚至硬要中国的社会现实满足西方抽象的概念,结果“以名害实”,导致太多个人和社会的悲剧。
名实不仅是一种逻辑体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法治体系,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理解为何先秦学者对它如此重视。谷斌等在注《黄帝四经·道法》“刑(形)名”时说:“有关形名(名实)关系问题的讨论,在先秦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形名(名实)关系的论题之下,各家不仅讨论了事物的名称与事物的对应关系,而且还进一步讨论了人的名分、地位与社会等级制度之间的关系。因此,形名(名实)之名,不仅指事物的名称,还包括有人所拥有的名分、地位之义;形也不仅指事物的形体,还包括等级制度以及由之规定的人应有的名分、地位之义。因此,名不正、名实不符,不仅指事物的名称与事物不相符合,还包含有人所拥有的名分、地位与既有的社会等级制度的规定不相符合之义”。(谷斌、张慧姝、郑开,《黄帝四经注译 道德经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1页 )
名家代表人物公孙龙对名实探究深入,专作《名实论》。他在谈到何为正名时说:“天地及由其所产生的一切皆是物。物以其存在本身为限而不超出物本身,这便是实。实充满时空而不显出空缺,这便是位。实一旦离开它本应处在的位,便不在其位。处在本应属于的位,就叫作正。应当用正来矫正不正的位,用不正来进一步核验正。所谓正位便是矫正实;矫正了实,名也就正了。”(《公孙龙子·名实论》原文: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 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公孙龙还认为名实是治国的基础。他说:“古代英明的帝王无不关切名实治国的头等大事!必须详尽考察名实关系, 慎重而准确地给事物命名。古代英明的帝王无不关切名实治国的头等大事!”(《公孙龙子·名实论》原文:至矣哉,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至矣哉,古之明王。)
事实上,中国古典政治经济思想家们总是将名实与法律责任紧紧联系一起,我们的先哲干脆用“刑名”指称法律。《论语·子路第十三》:“子路(对孔子)说:‘卫国国君要您去治理国家,您打算先从哪些事情做起呢?’孔子说:‘首先必须正名分。’子路说:‘要这样做是吗?您想得太不合时宜了。这名怎么正呢?’孔子说:‘仲由,你真粗野啊。君子对于他所不知道的事情,总是采取存疑的态度。名分不正,说起话来就不顺当合理,说话不顺当合理,事情就办不成。事情办不成,礼乐也就不能兴盛。礼乐不能兴盛,刑罚的执行就不会得当。刑罚不得当,百姓就不知怎么办好。” (原文:子路曰:“卫君待子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
法家也称刑名法术之学,其核心精神就是以名责实,认为名实相副,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法家经典《韩非子·二柄》中深入论述了以事责功、赏罚分明的政治学意义:“君主要想禁止奸邪,就要去审核形名。形名是指言论和职事。做臣下的发表一定的言论,君主根据他的言论授予相应的职事,专就他的职事责求他的功效。功效符合职事,职事符合言论,就赏;功效不符合职事,职事不符合言论,就罚。所以群臣言大功小的要罚;这不是要罚小功,而是要罚功效不符合言论。群臣言小功大的也要罚;这不是对大功不喜欢。而是认为功效不符合言论的危害超过了所建大功,所以要罚。”(原文: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
接下来韩非子讲了韩昭侯依法治国的一个小故事:从前韩昭侯喝醉酒睡着了,掌帽官见他冷,就给他身上盖了衣服。韩昭侯睡醒后很高兴,问近侍说:“盖衣服的是谁?”近侍回答说:“掌帽官。”昭侯便同时处罚了掌衣官和掌帽官。韩非子解释说,韩昭侯处罚掌衣官,是因为掌衣官失职;他处罚掌帽官,是因为掌帽官越权。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的老师尸佼著有《尸子》一书,同样强调审核名实,权责分明的的重要性,如果权责不明,就会产生“大锅饭”现象。《尸子·发蒙》上说:“名分,是由贤明的君主来审定明确的,善于驾驭的造父之所以与马匹纠葛少,是因为他操纵了缰绳,所以马匹能百依百顺;贤明的君主所以与大臣们纠葛少,是因为他们确定了名分,所以群臣没有一人敢不竭尽全力去做事。天下所以能够得到治理,是因为职分有别造成的;是非所以能够辨别,是因为名分确定的原因……按命令众人一起劳作,大家都慢慢腾腾的,要是在分得的田地上劳作,就快得很,这是什么道理?因为后者有过错是无可逃避的。职责也是‘土地’,不可不分呀。君王与臣子如共有一块‘土地’,那么为臣者有过错就能够有所逃避。因此说,用墨绳来测量,那么不直的木材就有缺陷;用水平仪来测量,那么不平的地面就有缺陷;确定了名分,那么群臣中名实不符合的人就难逃其责了。”(原文:若夫名分,圣之所审也。造父之所以与交者少,操辔,马之百节皆与;明王之所以与臣下交者少,审名分,群臣莫敢不尽力竭智矣。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夫使众者,诏作则迟,分地则速,是何也?无所逃其罪也。言亦有地,不可不分也。君臣同地,则臣有所逃其罪矣。故陈绳则木之枉者有罪,措准则地之险者有罪,审名分则群臣之不审者有罪。)
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秦律让我们清楚地看到,法家治国,循名责实的哲学理念在法律中如何具体应用。下面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关国家仓库管理的几条法律,其权责之分明、赏罚之明确,今人叹为观止:
仓房门闩不紧密的,可以容下手指或用以撬动的器具,成例应罚一甲。(原文:实官户关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赀一甲。)
仓房门扇不紧密,谷物能从里面漏出,成例应罚一甲。(原文:实官户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
空仓里有草垫,垫下有粮食一石以上,成例应罚一甲,并罚负责监管的令史一盾。(原文:空仓中有荐,荐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赀一甲,令史监者一盾。)
仓里有多少鼠洞就应论处及申斥?成例,有鼠洞三个以上应罚一盾,两个以下应申斥。鼷鼠洞三个算一个鼠洞。(原文:仓鼠穴几何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鼷穴三当一鼠穴。)
是什么支撑起了秦汉盛世辉煌的历史,是什么铸就了这个民族永恒的骄傲?是一种渗透着丰满法治精神的哲学理念——名实——循名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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