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在中国文明和历史中占据着核心地位,中国文明甚至与儒家文明等同。但是,“儒”是怎么起源的,“儒”的原始内涵究竟是什么,却是一个至今也没有解决的问题。民国时期,倒是有人做过研究,包括好几位所谓的“大师”,如章炳麟、胡适、郭沫若、钱穆之流,但是他们的答案臆断的成分多,真相的成分少,不提也罢。
解放后,70年代,四川大学的历史教授,也是著名的甲骨文专家,徐中舒给出了甲骨文上的新证据。他释读了甲骨文“需”,并认为“需”是儒的本字。但遗憾的是,由于历史知识的局限,徐中舒却又对其字源和内涵做出了错误的解读。今天我对“儒”的考释,就从徐中舒开始:继承其正确,纠正其错误。当真正把徐中舒的错误纠正了,对“儒”也就是真正弄明白了。
首先要弄明白甲骨文的释读,与甲骨文字源的确认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简称《说文》)把整个汉字史一分为二,许慎之前的汉字不仅是不成熟的,而且其字形演变过程在文献上不可考,只有靠后来考古资料补充。《说文解字》标志着汉字系统的成熟,同时,此后的汉字字形的演变过程都被清晰记载。
所谓的甲骨文的释读,实际就是建立甲骨文与现代汉字的对应,确认某个字就是现代的某个字。这个对应就是建立从甲骨文到现代汉字字形演变的完整链条。这个链条又分为上下两截。上一截是从甲骨文到《说文》,下一截是从《说文》到现代汉字。由于下一截是清晰的,因此关键就在上一截,即确认从甲骨文到《说文》的字形演变链条,确认甲骨文某个字的字形就是《说文》某个字的字形。完成确认,就是完成释读。当然对《说文》所无的极少数字形,上、下两截的分界点可以定位晚至宋朝的韵书。
甲骨文的释读只需关注甲骨文已经产生之后,由甲骨文字形到《说文》字形之间的的演变史,而无需关注字形本身的意义,无需关注甲骨文字形的字源究竟是什么,其内涵何在。
而要确认甲骨文字形本身的来源,确定甲骨文字形的内涵,就需要研究和追溯甲骨文之间的历史,而非甲骨文之后的历史。目前的甲骨文研究,主要集中在甲骨文的释读上,所关注的仅仅是甲骨文产生之后,从甲骨文字形到《说文》之间的字形演变史。而没有关注甲骨文之前,甲骨文字形本身的漫长形成史。
目前甲骨学的成果也仅仅体现在甲骨文的释读上,在甲骨文字源的确认和内涵解读上,几乎为零,甚至为负。为零是没有研究,不去研究,而为负则是进行错误的、臆断的、误导性的研究。现在学界对甲骨文字源和确认和解释99.9%都是错误的、臆断的。
作为一名传统的甲骨文专家,徐中舒的研究也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对甲骨文的释读,另一个部分则是对甲骨文字源的解读。在对甲骨文的释读上是正确的,而在对甲骨文字源的解释上则是错误的、臆断的。他对“儒”字的研究也是如此。
徐中舒正确地释读了甲骨文“儒”,即正确地建立了从“儒”字的甲骨文字形到《说文》字形之间的演变链条。但是,却错误地理解和解释了甲骨文“儒”的字源及其内涵。
儒的甲骨文字形由两部分组成,主体结构是“大”,然后是分布在大两侧的四点。有些字例中的点数不是四,这无关紧要。要正确理解儒的字源的内涵,就需要正确理解“大”,以及两侧的四点。
徐中舒将“大”解读成人,将四点理解成洗澡水。这样甲骨文儒的含义就是一个在洗澡的人。然后,徐中舒进一步发挥说,洗澡就是祭祀前的沐浴,“儒”的原型就是主持祭祀仪式的祭祀。最初的“儒家”就是一个宗教集团,宗教组织。
徐中舒对儒的甲骨文确认是正确的,但是他对字源内涵的解释是错误的、臆断的。
首先,“大”的本意的确是人,但是却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大人”。“儒”字的核心结构就是“大人”。“大”两旁的四点,也的确可以表示水,但是在甲骨文字形中,很多情况下,“水”并非是指实际上的水,而是借用水的属性,就是“遵循”、“顺应”,象水一样“遵循”、“顺应”。这样甲骨文儒的字形的意思就是“遵循大人”,或者说儒作为“大人”应该以身作则,让自己成为社会的准则和榜样,引领社会,让社会去追随、遵循。
这里的关键是“大人”和“遵循”的内涵究竟是什么。下面我将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据。一个方面是甲骨文的,从甲骨文本身中找证据,以甲骨文证甲骨文。另一个方面则是《四书五经》的材料,尤其是《易经》的。
先以甲骨文证甲骨文。与甲骨文“儒”字形和含义非常接近的另一个甲骨文就是“法”。先看一下“法”的字形演变链条。
“法”的本字是“去”,或者说在甲骨文时期,“法”、“去”同字,到了西周,“法”字通过增加两个结构,从“去”中分离出来。
“去”的甲骨字形为上“大”,下“口”。这个“大”与“儒”中的“大”一样,都是指“大人”,“口”则代表“大人”的语言。甲骨文“去”的字形含义是,去找大人,倾听大人的语言。然后由这个具体的去,扩展到一般的去。
下面我们会进一步详细介绍,所谓倾听“大人”的语言,其实就是找德高望重的“大人”评理。现代人有了纠纷会诉诸法律,而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则是去找“大人”去评理、说理。“大人”就是为人们评理的人,解决纠纷的人。而且这种纠纷主要是契约纠纷、合约纠纷。
在甲骨文和西周金文中,“儒”和“需”是同字的,从目前的资料看,到了战国时期,“儒”才加“人”旁从“需”中独立出来。“儒”指的是“大人”,而“需”则是从普通民众这边来说,他们需要“大人”,在纠纷时需要“大人”去为自己解决纠纷,就象现代人需要公检法等政府部门一样。即“需”的本义是对“大人”的需求,然后再扩展到一般的需求。也就是说“去”和“需”在最初的对象都是“大人”。“去”是去找“大人”,往“大人”的方向去,“需”则需要“大人”。
“法”从“去”中独立的时间比“儒”从“需”中独立要早,发生在西周时期。比较有意思的是,在西周时期,“法”比去多了两个结构,一个是“水”,一个是“鹿”,用现代的写法就是“灋”,为“法”的异体字。但是到了战国,却又把“鹿”去掉了,只剩下“水”,即为“法”。这里的“水”与“儒”中的“水”一样,也不是指实际的水,而是指象水一样去遵循、顺应。因此,“法”的字形含义和“儒”一样,就是去以“大人”为准则,去遵循大人。即“大人”就是“法”,大人的话就是“法”。这是“法”的原始内涵,与后来的“法家”之“法”有本质区别,也与现代的“法律”之“法”有本质区别。
还需要提前说一下,“大人”在中国自文明之始就存在,远远早于政府的出现。“大人”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评理去解决社会的纠纷,而且主要是契约纠纷。更简洁地说,“大人”就是契约的第三方,帮助契约双方达成共识,消除分歧。“大人”通过帮助契约的达成,就让社会实现一种和平有序的契约秩序,从而起到治理社会的作用。这就是《周易 系辞》所说的:“上古结绳而治,后人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结绳和书契是中国契约的两种原始形态。
政府在中国的正式出现是在尧舜时期,但是在此之前到伏羲时代,中国的社会依然是和平有序的,也是有治理的,这个秩序和治理就是“结绳之治”,也就是“契约之治”,也可以说是“大人之治”。
那么,“法”字中在西周时期短暂存在的“鹿”字结构是什么含义,又为什么到战国时被弃置不用。这里简单提一下。
这个“鹿”不是普通的“鹿”,而是指“鹿神”,或者说指代神。民俗和历史研究显示,中国古代曾经存在过“鹿崇拜”,或者说“鹿教”。在“灋”字中,实际上存在两个需要遵循的“法”。一个是“去”中所包含的“大人”,另一个则是“鹿”神。《白鹿原》这部小说就记载了这种鹿神和白鹿崇拜。
“法”的字形演变历史,实际上也记录了白鹿崇拜在中国历史上的演变信息。“灋”出现在西周时期,这意味着西周时期的都城,就是现在的西安一带是盛行鹿崇拜的,但是,到了战国时期,这种鹿崇拜就衰落了。
还有一种可能,在西周时,使用文字的中心还是在周天子的朝廷,受到西安一带的鹿崇拜影响比较严重,因此在造字时将“鹿”引入了“法”中。到了战国时期,文字已经普及到各诸侯国,而且文化中心也发生了东移。战国时期新出现的文字是由东方六国所造,而那里并不信仰鹿神。白鹿原就位于西安东郊,距离当时西周的都城非常近。
同时,“法”字字形的演变历程还说明,在西周时期,中国实际上存在两种相互冲突的文化,一种是以鹿崇拜为代表的多神教祭祀文化,另一种则是“大人”文化,神灵和“大人”都是“法”,都受到尊崇。但是,在神灵和“大人”之间,“大人”优势超越神灵的,因为到了战国时期,“法”的字形中抛弃了鹿神,而仅仅保留了“大人”。
另一个在甲骨字形上与“儒”比较接近的是“侠”、“夹”、“筴”。“侠”、“夹”、“筴”三字在甲骨文、金文时期为同字,战国时期才分化为三个字。该字形的核心结构也是“大”,只不过,“大”的两侧不是两点,而是“人”。
也就是说,“侠”的甲骨文实际上是有三个人组成,一个“大人”,两个“人”。这个“大人”就是儒字中的那个“大人”。其字形含义是,“大人”在为两个人进行评理,让两个人都觉得公平合理。因此,“侠”的核心义项就是“侠义”,就是道义、正义、道。在武侠小说中,侠客都是劫富济贫的人。这里侠客就是那个“大”所代表的“大人”,所劫的“富人”和所济的“贫人”就是“大”两边的“人”。劫富济贫其实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之间进行调配,达到财富分配的“公平”。只不过,“武侠”是使用武力的,而真正的“大人”,原始的“侠”,并不诉诸武力,而仅仅靠自己所拥有的道德、道义的力量。
“侠”、“儒”实际上是同义的,只不过,“侠”字字形更直观地强调,对人与人关系的处理,对社会秩序的处理,而“儒”字字形则更强社会对儒的遵循、尊重。
同时,“筴”的含义显示,“侠”中的“大人”所处理的人与人的关系,主要是契约关系,因为“筴”与“策”同,而“策”的原始意思是书契,这是古代中国契约的第二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结绳。下面来具体说明这一点。
“筴”与“策”同音同义,同时,在“刺”字战国字例中,其中的“朿”也可以被“夾”代替。因此,“夾”、“朿”同义。
“刺”、“策”、“朿”三字在甲骨文时期为同字,战国时期“策”、“刺”才分别加“竹”和“刀”旁独立出来。从甲骨字形以及综合“刺”、“策”的义项,可知“朿”的原始意思是书契。“策”被专门指代书契的物理载体,就是小木片。也被指代甲骨文的书写载体龟甲和兽骨,后来也被指代竹简的竹片。
“策”指代单片的甲骨或竹简,将单片的穿成串就是“册”。这样“策”就是微观上的“策”,而“册”则是宏观上的“策”,用一根根的竖线代替。最早的“册”并非是指竹简,而是穿成串的甲骨。甲骨文的原初目的是当做祭品用来祭祀。用作祭品的甲骨不是单片的,而是穿成串的甲骨册。同时,将“册”敬献给神时,还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典”。“典”的甲骨字形就是双手捧着“册”。
书契用刻在其上的自上而下排列的横线表示数字。完整的横线组刻写在一对并排放置的书契的中间位置。这样,横线组在左右契上各保留一半,左契保留左半部分,右契保留右边的部分。当左右契分开时,左右契的一半横线组,就呈现“齿”,也被称作“齿”。《列子 说符》:“ 宋人有游于道、得人遗契者,归而藏之,密数其齿。告邻人曰:‘吾富可待矣’。”
当左右契合在一起时,横线组就会完整地呈现出来。加上中间的左右契合在一起的边线,横线组就是整体上呈“丰”字形,我管这叫“双排契齿文。这个符号成为甲骨文的核心结构之一,出现在很多甲骨文字例中,如:玉、朋、礼、干等字中。
书契的这种代表数字的双排契齿文也很像鱼刺,两边的齿也成刺状。事实上,“刺”的本字是“朿”,其甲骨字形与“丰”非常接近,也指直接来自书契,包括双排契齿文。因此“刺”的原始义项之一就是指书契的齿,然后再扩展一下,用来指代所有的向契齿一样的“刺”。同时,“策”也被用来指代契齿,不过指代其所代表的数,这样“策”就是数。“筹策”的“策”本义就是契齿。上面《列子》故事中“密数其齿”其实就是“密数其策”。
“刺”不仅指契齿的“刺”,也被用来指代刻写契齿的动作,因此,“刺”有书写的、记录的义项。“刺史”的意思就是现代的“书记”。
“策”、“筴”同音、同义,实际为同字,意味着“夾”、“朿”在书契的义项上同字。也意味着在“夾”中,“大人”两侧的两个“人”,是契约关系,为契约的左右方,现在叫甲乙方。
即“大人”为契约双方的中保,凭借道德威望,通过说理、评理的方式,为契约双方消除分歧和纠纷,形成共识,从而帮助契约的签订和执行。
更能说明“大人”为契约双方中保、中介的恰恰就是“介”字。“介”的甲骨文字形与“儒”非常接近,“儒”为“大”加两侧的四点,而“介”则为“人”加两侧的四点。这个两个字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同一个字,因为“大”是大人,也是人,而“介”中的人,在这个场景下也是指“大人”。
“儒”的字面意思是遵循大人,而且是契约双方去遵循作为契约中保的大人。大人作为中保通过说理、评理,为契约双方消除分歧,达成共识,以实现契约的签订和执行。
“介”所描述的场景与“儒”相同,用“人”去替代“大”只是为强调不同的侧面。“儒”更强调其中的“大人”,以及“大人”所代表的道理和秩序。而“介”则更强调“人”的中介地位,于是“介”的主要义项就是中介、媒介、介绍等。后来“介”加“田”形成边界之“界”。
正是因为“介”中的“人”,与“儒”中的“大”一样,也是为契约双方评理的大人,“介”在先秦文献中,象“侠”一样,也有辅助的义项。如《诗经 七月》:“为此春酒,以介眉寿”。还有“哲”的义项,即象“大人”一样明哲。如《老子》:“使我介然有知,行于大道”。
《说文》中记录了“价”字,即“介”加人旁。此字不是“价格”的“价”,“价格”的“价”本字为“價”,现代的简化字用“价”代“價”。《说文》将“价”解释成善,并不完全准确,“价”更可能是指契约中保这些“大人”。唯有如此才能更准确地理解《诗经 板》中的:“价人维藩”,即作为契约中保的“大人”是社会的藩篱、骨干,是支持社会秩序的基石。(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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