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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官员的“坐牢补偿费”

时间:2010-10-21 15:45:38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3958


志灵:官员“坐牢补偿费”的产生原理

2010年10月21日08:02法制日报志灵
 
 

志灵 法律学者

原题:严惩行贿者才能清除“坐牢补偿费”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却发现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10月20日华声在线)。

一般来说,腐败交易是以受贿人拥有可以变现的公权力为前提的,一旦受贿人锒铛入狱、无职无权,追逐利益的行贿者就会转向下一个公权力拥有者,不会对已经落马的受贿者“依依不舍”。至少从腐败交易的角度来看,行贿者向受贿者支付“坐牢补偿费”是不合情理的,因为行贿者已经为自己获取的好处向受贿者支付了“对价”,并不“亏欠”坐牢的受贿者。

要解释这一怪现状,恐怕不能就事论事,不能把腐败交易看成“一锤子买卖”。事实上,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腐败的手法也在不断升级,很多腐败从地上转移到地下,从现货交易转变为期货交易,即腐败的官员在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候并不急于收取贿赂,而是等到时过境迁乃至自己退休后才收取之前“应得”的贿赂。也就是说,有些腐败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惩戒,刻意地把权钱交易做成“期货交易”。

或许有人会说,既然官员能够收取“坐牢补偿费”,说明其已经入狱,没有了进行“期货交易”的资本,而且行贿者也没有在这些官员身上进行投资的必要。但质疑者忽略了一个最大实际的情况是:如果权钱的“期货交易”是一种腐败的潜规则,那么,潜规则即便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会正常运转,因为潜规则能够成为规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规范力”。更何况,对于任何有志于长期进行权钱“期货交易”的人来说,“交易信誉”是其在潜规则下游刃有余的必要筹码。

对此,最好的说明就是媒体曾披露的一个事例:一名建筑行业的承包经理,多次被叫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均避重就轻,不肯配合,导致调查一时搁浅。此人出来之后,却被有些人形容为“够意思”,在建筑行业“信誉”越来越高,生意十分红火。这样的事例和“坐牢补偿费”的滋生,是同一个道理,就是腐败正在形成一种产业链:交易越来越不限于一时一地,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负责变现公权力的腐败官员,即便不幸因为“意外”落马,也能够继续从自己先前变现公权力的收益中分得一杯羹。

如果腐败官员落马后都能够得到利益保障,那么腐败官员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变现公权力,如此一来,坐牢甚至都不足以威胁到这一腐败“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那么,如何才能遏制这种腐败“产业化”的趋势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腐败利益分享的基础进行釜底抽薪。如我们所知,腐败从来都是以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展开的,腐败因利益而结盟,同样也会因利益而分崩离析。进一步来说,腐败能够“产业化”的前提是腐败整体收益大于腐败群体的个体损失,那么,只要通过制度把这一颠倒的秩序颠倒过来,问题即可迎刃而解,腐败产业链也就会失去至关重要的利益连接点,自然就会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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