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4 15:44:1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3125
目前,我国市场主体面临四大体制性障碍。第一是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力太大。第二是把GDP增长作为政绩好坏的主要考评标准。第三,我们的财政体制不管是收入方面还是支出方面,都要求各地政府官员把GDP搞上去,把量搞上去。收入方面,税收的一半是增值税,而且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跟物资生产部门直接联系的。支出方面,中央责任过度地下放给了地方,一个是义务教育,一个是社会保障。有70%以上的支出责任在县级财政,更早时甚至在县以下。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想尽办法增大经济总量,而不考虑效率。第四点则是资源型生产要素的价格太低,电价、地价,现在还有外汇。这些生产要素价格太低,等于鼓励用粗放型的方法来增加GDP。
■政府在组织经济方面有四个方面不值得提倡
现在,全国都在组织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政府仍应起到一个领导者的作用。但是,要总结我们历来的经验教训,要改善我们的方法。基本的就是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政府现在就有一个职能普遍没有得到发挥,这就是规划和协调。这个规划不是指制定指标,也不是指制定计划,而是提供综合性、长远期的信息供业界参考。每个企业掌握的信息往往是短期的、局部的,而现在的产业分工变得非常复杂,互相之间的关系很密切。公共产品和私用品之间有一个中间地带,不同的情况之下这个中间地带可能还会有所变化。在中国的情况下,可能政府做得更多一点。但是,有一些是肯定应该由企业做的,由市场做的;政府越俎代庖,效果肯定是不好的。这并不等于说政府就无所作为;政府应该有作为,但是政府要做它应该做的事情。政府应该作为而实际上不作为,缺点也非常明显,比如不能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不能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无法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现在,政府在组织经济方面有四个方面不值得提倡。第一是指定技术路线。日本政府在信息产业方面的此种教训非常深刻。第二是设立了过多的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和变相的行政许可,可谓五花八门,有的叫审核制,有的叫备案制。市场经济的原则本应是非禁止进入,即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的都可自由进入。我们则是管得太多。关于民营经济的“新36条”,有很多的进步,特别是明确了非禁止进入。但目前这还只是个文件规定,实际上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未打破。第三,运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与民争利。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对于国民经济在哪些行业要控制,哪些领域要统治,是有明确规定的,虽然这个规定还是有一些人认为范围太大了一点。但有一些自然垄断行业是不是应该由国家控制,这有争论。而现在,国家实际上控制的领域,比十五届四中全会规定的要大得多了。第四,部门利益“肥水不流外人田”。本部门掌握着某一个基金,或者是某一个方面的准入控制,就把这个给自己的关联企业或是下属企业,或是本地企业。这相当于政府直接进入了竞争,它要支持一个企业就等于打击别的企业。
当然,政府要对一些新产品、一些既有社会效益又有外部效益的产品进行补贴。但这个补贴要尽量用补贴需方的方式。这种方式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发挥消费者主权,通过市场的办法来筛选。
■现在正在进行“去行政化”的探索,这种探索一定要由政府来做
我们的教育体系和科研体系,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化管理。现在正在进行去行政化的探索,这种探索一定要由政府来做,因为政府不开口、不同意,根本做不了。另外,学校内的教育体系应有一些革命性的变革。革自己的命确实是比较困难的,有很多人是不愿意革自己的命的。但是,如果由此推论说革自己的命是不可能的,那就意味着在放弃改革。(作者:吴敬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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