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昌一近卫声
决不能让“假自治、真人治”,污染了代表中国政治改革方向的“试验田”!
我地村民委员会假选举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内容提要:有谁会严惩践踏国法、破坏基层民主的违法乱纪行为?
要选好村委会,就要有大环境、大气候。就要选好乡长书记,没有好的带头人把关,有官官相护,村民委员会选举“书记第一责任人就是一句空话”!
反映村民委员会选举总选票控制不严
主管的县民政局付局长说:稳定压倒一切!
选举不公,还有稳定?还要压倒一切?
岂不是违法乱纪,还有压倒一切?
分管科长说,去跟乡里反映。
当我们说给乡里反映过,没有用时,科长说“我们会去看看。”
之后,就没有下文了。
89年就有试行的《村们民委员会选举法》,90、91年,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94年我地还没有实行。
我先向乡长书记,提出建议。没人理会。
我又向县长书记,写信反映,还是没人理睬!
我接着向市委省委说明。
最后,写了信给当时分管农村农业工作的温家宝付总理。
不久,市委书记彭昆生,亲自带对来我大昌村选举村委会。
可惜:投完票,“领导”就走了,张三比李四多几票,还是李四当村长。“因为李四原来就是村长。”
不久的上一届淡溪村换届。
王二选上了,麻子在上面花了钱,结果2个人,都没当成。由村书记兼。村主任空缺!
......
省委书记苏荣同志,在党代会上指出:加快江西崛起,首先要解决选人用人的问题。建立“按程序选人,用制度选人”的机制。
然而,即使在基层选小官,有法不依都常有发生。乡村为什么怪事不断?总根子就是没有真正选好火车头!
如有时村里无空缺,只要“找了人”一票没有的人,也可以以“这个助理”“那个助理”,甚至不需要任何理由,由上级某领导堂而皇之带进村委或(党支部)。没有经过当时乡主要领导的同意,谁还想进村当“干部”?有几个是直接从社员一步选上来的?
而有时得了几百票找不到得力靠山的普通群众,就是村里有空缺也进不了村里。
赌债几十万的,还可以继续在村里做官。远住县城,住都不愿和我们这些下人--村民,住在一起的村官,万一我们有什么事,还要跑一趟县城?
有什么械斗、水利倒堤等突发事件,“打个电话”,“马上”能赶到吗?
现在在村里的“干部”,大多是在“没有一票”的时候,走路子先进村里1、2年后,再通过“选举”,披是“合法”的外衣。他们就是在职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现象。
一:操作违规
江西省民政厅编排的《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第四部分,第七章,第一节无效选举的认定
“认定标准”中的第四条:“只设流动票箱或投票站而不设选举大会会场的选举无效”。我地绝大多数村从来换届选举不设大会会场,非法逃避大庭广众的监督,便于少数人弄虚作假!
还狡辩“会场设在村委群众不去”。哪个口头还是书面通知了群众村委设有会场?村委院子里容得下法定的半数以上村民600、700人参加选举?
为什么相邻的青山湖区,利用星期天在小学里设选举会场,群众那么踊跃?
八一乡五星、南江等村就引起不小的选举风波!
院前村,端箱子乡、组干部挨家挨户选举时,就有涂埠村大佬盯着,只许投谁的票!普通群众红菊的儿子,得了250票,在职一村干部不到200票,还是票少的当,乡一领导说“人家原来就当到在”。
新坊村选举,“村长、书记,就是我一人当,你们只许选举村委会委员”
“认定标准”中的第二条:“选民数和投票数是否正确”中规定“投票数多于选民数选举无效。”
选举前,有选民的选民证,没经选民本人同意,就被想参加选举的人,安排亲友,把选民证冒领去,留着选举当天领选票。
12月9日,第二轮选举当天上午8至9时,先后就有后曲招英、谢坊自然村陈春生的媳妇姚家等多位村民,到村里问要选民证领选票。
后来经过剧烈争吵,在他们的选票,被别人用他们的选民证领去后,他们在自己没有选民证,不能领选票的情况下,居然还在村小组长那,领到了选票!
可见选票总数是存在严重的漏洞!
村民杨寿村,到现在,还不知道,自己的选票谁领去了?
某候选人亲友,还超选民证数多领到25张选票。
选票总数控制不严,被少数人暗箱操作。上届就出现选票多于选民的怪现象!
广大群众无不气愤的说“这是做好棺材埋人!”“用表面上的假选举,来欺骗愚弄百姓!”“官官相护,赌得人死人亡的人还当官”!“带领群众致富?带领群众赌博差不多”! “多是些赌鬼酒贵色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6条:“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而我村的候选人,安排亲友把收集的几十、几百张选票,分别由4、5人,每人投票几十张!
《手册》第60问规定:选票是要依法保存的。现在可以打开封存查第一次海选选票笔迹。
第二轮选举选举时,我就亲眼看见一位教师,一人用笔写了八张选票,工作人员并没有丝毫地阻止。同样可以开封存查验选票笔迹.
在场的乡里的人指导监督了什么?做样子?便于和村选举委员会踢皮球,推脱责任?
完全符合检察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立案情形之三: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非法选举有效的”。
二:组织非法
]在省民政厅规定无效的端箱子选举方式中,具体的操作者村小组长等起作相当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我地村绝大多数村小组长,从来就没有“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小组长。都是由村里个别人违法决定。
该《组织法》第21条:村民代表由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同样是由村里个别人非法指定,找几个“听话的人”做样子。
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选举,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也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
江西省民政厅编排的《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第五部分问题解答
第五条 第三点:“村民选举委员要有村级党组织的代表,也要有老干部、老党员的代表、还要有村们民代表、村小组长的代表”。
第六条:“如果选举委员成员中只是由几位现任的村(组)干部组成,容易被群众造成错觉。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增加一定数量的老干部、老党员、村们民代表和村小组长的代表,可以增强群众对选举工作的信任感,使选举更加公正。”“使选举工作”“真实可信”
而我村第七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一: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二:村民小组长和所谓的“村民代表”,都是非法,由个别人指定产生。选举委员会,全由现任的村(组)干部组成,没有群众选举产生,也按规定保证有部分群众代表。
有了这种非发的组织保证,就为个别人违法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打下了“坚实”基础。
因此,就有了跑官、卖官,层层“打招呼”的现象。大大小小的领导们,就有业务做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第三条: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最后一段强调:任何人不得指定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
在第二轮选举的前几天,非法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的碰头会上,某领导就再三违反中央通知精神,公然指示:选举某人,不选举某人。
操纵选举,也是破坏选举。有关部门谁会依法追究其破坏选举罪!
既然是非法组织,那它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
“提倡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干部、公务员中,早就得到严厉执行。而早在2002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 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
“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
“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的号召成了耳边风!
“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
“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委员成员。”
中央通知置若罔闻!6、7个村干部,只拿3个出来,让群众选举。原村干部即使在新一轮村委会选举没选上,如大多数村,用两个在职村干部竟选一个村主任,3个在职村干部选2人村委委员,没选上的还不一样可以放在党支部,继续赖在村里!选举变成了走形式,实质是搞终生制!
“子承父业”变着花样“顶替”进支部,当会记(报账员)等,为数不少!
而一普通群众参加3选2的村委员选举,那群众没选上,自然就不能进村委当干部了。
就是选上村主任,也只是个摆设,因为,不用群众选举的村支书,才是村里的一把手,真正的当家人!
中央的提倡不闻不问,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哪里?
有群众找到江西日报驻南昌市,专题负责此事的记者,并把情况传到了分管的蹲点县组织部长,也就不了了之。
又有群众投诉到县纪委、县民政局、县检察院,先后都石沉大海。
户口不在本村已不是本村人,也违《村民选举法》在本村做官
综上所述,恳请有关部门顺民心、解民怨,严肃惩处违纪,以取信于民!重树政府形象!
决不能让“假自治、真人治”,污染了代表中国政治改革方向的“试验田”!
真正落实苏荣同志“断跑官者的路、堵要官者的门”。真正选好群众的带头人!
我村从不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0-15户选举村民代表参加决策。代表违法一二个人说了算!
有时乡里要1-2个群众代表做样子开会,也是由个别“领导”违规钦定!
村委会选举时,能不能按得票多少,当村们民代表?以防个别如人说了算,操纵村委会!
20年后,村民选举还是如此走过场!成了当官人导演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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