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5 15:36:3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7169
萧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南平屠童案的死刑执行消息尚未消散,雷州惨案、泰州惨案却相继而来,悲痛欲绝的伤亡者亲友们、目瞪口呆的社会,再次发出恸问:“我们怎么了?我们怎么办?”
虽然世界各地残杀无辜者的惨案,也常见诸报端,然而,在短短不到40天内连续发生三起特大屠童恶性案件,无论如何给人极度震惊之感。
为此,有舆论非常及时地发出新的疑问:“这些惨案之间在社会心理上是否存在着某种关联?”换句话说,前事是不是后事的教唆犯?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如何保护无辜的人们不受这种泄愤式甚至无动机屠杀的残害?
1974年,美国社会学家大卫·菲利普斯经过深入研究得出结论:平均每一桩成为头条新闻的自杀事件都与其他至少58宗自杀事件相关。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著名的“维特效应”(得名于两百年前《少年维特之烦恼》导致的自杀模仿)——社会认同原理。十年后的1983年,菲利普斯又得出更加惊心动魄的研究结论:任何一种广为宣传的暴力行为都会刺激很多人竞相效仿。
也许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新闻界第一次在诚实报道和有效报道、自然报道与克制报道之间发生分歧,甚至在是否报道问题上都产生困惑。
校园凶杀案事关孩子们的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安全感,公众享有天然的知情权,这是无可疑义的,但是如何达到知情权与正面效应的和谐状态,却是个需要认真对待的大问题。
如果为了防止恶性案件带来的模仿效应,政府取缔正常报道,显然是不可取的。当鸵鸟并不能解决问题,反倒可能使得真相屏蔽导致案外的社会怨怼累积,从而引发其他的弊端。自由报道是一项原则,公权力不应干涉。只有在报道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是媒体主动故意教唆了后来的类似事件,公权力才有权介入调查,甚至进入诉讼阶段。但这样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公权力在此类事件的公众知情权问题上,除了事先不干涉,不应有其他态度。
同时,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也应谨慎保守此类案件审讯中获得的作案技术性细节以及血腥的内容,防止此类信息不当外流(正如西方诸多国家的刑事重罪法庭会禁止媒体报道刑案的详细细节,理由可能是宣扬暴力、践踏隐私等),但以不影响司法信息公开为限,例如法院不得以此为借口而不允许外界了解当事人是否获得应有的正当程序的基本诉讼权利。
政府还应当在惨案连续爆发、社会影响巨大的情况下,迅速开启应急保护机制,即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增配警力,加强巡察,以内松外紧不引发居民莫名紧张的方式保护校园安全。但这样的做法不能成为日常政府行为,其警戒状态应当有期限(社会不能允许政府随意扩张权力)。同时,学校的保安措施应该制度化。
从媒体角度看,新闻自由也是有新闻伦理来自律的。作为社会舆论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媒体,较为合适的态度,是在忠实新闻真实性的基础上,对过于血腥、过于技术性却无关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细节内容,应当不予报道或者尽可能模糊报道,同时,无论这些案件多么惨烈、规模巨大,在是否作为重点推荐的头条处理时尤应谨慎,这便是遵循新闻伦理的自律。
但即使媒体已经相当自律,凶案的报道本身再怎么低调,再怎么克制,它依然存在前述社会心理学上“认同原理”所引发的恶性效仿可能——至少不可能杜绝模仿。这种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为不可能创造一个完美的世界,更不可能依靠幻觉创造清凉玉宇。
为此,除了政府的应急、媒体的自律,社会自身也应以自组织方式,增强安全系数。例如,学校或者部分学生家长可以作为组织者,将学生家长们组织起来,充当巡察保安义工,对各学校进行日常的督查保卫,尤其是在上下学时间段里要加大警戒力度。即使这种做法很难成为长期实行的方法,也至少应该在凶案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应急实行。
心理学家们越来越倾向于认为人类攻击行为既来自本能,也来自情境激发,有时后者甚至起到主导性作用。作为一种激发情境,当代中国社会处在一个坏社会向好社会转型的时间断裂带上,制度、人心都存在无数扭曲现象,这种不稳定与扭曲状态犹如地震带般更易激发各种复杂甚至邪恶的人性。这成为一些报复社会性质的泄愤式屠杀的情境激发源。同时,由于还存在着一些无动机的破坏性攻击行为,改善情境激发源就显得更为紧迫。
为此,政府、社会、个人自身,都应该看到,制度应尽快改善,风俗应尽快净化——改善情境激发源。同时,人的心理状态也亟需关怀——然而国人还相当陌生,为此,心理卫生应该成为当代国人的一个常识。应当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广而告之,让每个人都明白自己有心理调整的需求,有心理垃圾需要消除,只有每个人的心理状态得到关切的社会,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激发恶性的情境。
米尔顿诗云:“心灵拥有其自我栖息之地,在其中可能创造出天堂中的地狱,也可能创造出地狱中的天堂。”天堂和地狱并不遥远,只存乎一心一念之间,古人所谓“人心惟危,道心惟微。”然而,这一心一念的稳定天堂,却是制度与风俗、群体与个体、外在与自我共同努力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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