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什么是公民
1. 有人问我:我戴的是哪一种领袖的帽子?我永远戴工人的帽子,是平常人为平常目的而用,它可以由任何人为众人福利而戴,这帽子也常挂在钉子上,是提醒我与任何人无异,任何人坚持这帽子是上帝所赐,那就会因帽子的权力而腐化。
~~~波兰团结工联领袖、前波兰总统华勒沙
2. 在民主政治当中,唯一能优于总统职称的就是公民。
~~~路易丝.布兰迪 (1937)
3. 我们的宪法乃是不分颜色的,而且也不容许公民之间有阶级之分。为了尊重民权, 所有的公民在法律之前皆是平等的。最谦卑的即是最有权利的人的同侪。
~~~ 约翰.马歇尔.哈林 (1896)
在今天的社会,我们最基本的社会身份是公民。“公民”一词,根据《辞海》的解释,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这体现了具有我们国家的国籍是决定我们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根据这一定义,“公民”的概念相当于“国民”,因而公民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等同全民教育。值得注意的是,辞海还特别提到了我国《宪法》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个规定是对前一定义的拓展和补充,即“公民”不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且还是宪法所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从历史上来看,最早关于公民的观念出现在西方,从其产生的过程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的进程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民主政治制度,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出现民主政治雏形的国家,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有的称为“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但到了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随之被弃用。直到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才被重新搬上历史舞台,西方各国宪法法律中也普遍地出现了公民的概念。公民从其性质上来看,具有两方面的属性: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的自然属性是指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因此应该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公民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中国在传统专制社会中一直只有臣民,没有公民。儒家所强调的五伦,揭示规范与自己有关系、认识的人之间的关系。中国人对于不认识的人、陌生人,或者“群体”、“公”的事务,常常觉得事不关己,不愿闻问。这样的态度,对建立民主社会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一向缺乏公民观念的中国社会中,什么是公民,以及如何做好一个好公民,一定要通过公民教育,才能积极有效地传达给人们。
主权在民的国家,全体国民都是国家的主人,也都是国家的公民,而所谓的公民素养,也是对此定义之下的公民而言的。例如尊重、宽容、关心公共事务、爱护自然等。
详解: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2.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的公民。
3.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的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其取得与丧失是以该国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 确定国籍原则有三种: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出生地加血统主义相结合。 我国国籍法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4.有人认为有政治权利的人才是公民,没有政治权利的人就不是公民,是不正确的。
5.公民除了他是一个自然人之外,他还是个社会人、政治人。
6.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也称国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第二节 臣民
“臣”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臣,牵也,事君也。象屈服之形。”在《汉字大字典》中的前三种解释是,“战俘”;“奴仆”;“国君所统属的众民。”可见,臣民就是金字塔社会的奴隶。臣民(也称子民)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的悲剧角色,它所表现出来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盲从权威等特征。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这一诗句,形象地概括了中国长达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下的的臣民文化。我国民众由于长期深受臣民意识的浸淫,普遍缺乏公民意识。几千年的古代中国,是个
“所谓顺从者,就是已成为政治体系组成部分的、并对政治体系施加于他们生活的影响或潜在影响有所认识的公民。但是他们对自己在政治中作用的看法却仍然是顺从者的看法,也即他们受政府行动的影响而不是积极地去影响政府的行动。他们不仅可能对警察和行政官员给予他们的待遇抱有积极或消极的预想,而且会有各种政策选择。他们甚至还可能对证券和权威人物产生某种合法感或者疏远感,但是他们对于政治参与则始终抱被动的态度。”
——阿尔蒙德和鲍威尔在《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
中国沿袭两千年的政治文化正是这种典型的臣民文化: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意识基本不存在,“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这是民众对国家事务的普遍态度,民众的政治取向完全是被动的、盲从的。
十五世纪以前,中国文明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后来却因为闭关锁国落后了,从清政府开始遭到了从未有过的西方列强入侵。于是清末那些最早“睁眼看世界”的有识之士憧憬于西方的船坚炮利,提出“师夷之长技以制夷”,企图通过“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达到强国的目的。戊戌变法具有思想上划时代的意义,以康有为为首的知识分子不再停留在盲目听从帝王圣贤安排的层面,开始认识到政治体制问题的重要性;五四运动高举民主和科学的旗帜,大力宣传西方民主理论,力图在近代中国建立起民主政体。然而中国社会两千年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在此过程中却始终阻碍着民主意识的成长和发展,成为近代中国民主建设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鉴古可以知今,对中国臣民文化成因的探究将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文化传统。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都重点强调集体优先于个人,个人的价值体现在他能对集体做出多少贡献。这是因为统治中国的臣民文化历来都把个人看成集体的从属。因此中国从来不会脱离集体谈及个人的权利。五四运动时期宣扬的民主,近代中国宣传个人权利的观念,也是在民族救亡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民主和参与变成了整个民族救亡图存的工具,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固然受到西方自然权利观念的影响,却与西方的目的不同,只是将其作为为一个更高目的服务的手段。对此何兆武有过精辟的描述:“自然权利的观念是近代(前现代)民主运动的理论基石,但一切中国近代民主运动的直接目标却更多地不在人权而在救亡……在近代中国总是受着一个更迫切、更重要的集体目标——民族生存——所制约,因而它的着眼点就更多地不是个人而是集体。这一点又恰恰能够更好地符合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即轻个人而重集体,个人永远从属于集体之下。”这里所提到的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臣民文化传统。
对个人权利的不同认识决定了中、西方政治文化的差异。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也有强调民本思想的,自孟子就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观点,这种民本思想对中国文化传统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中国民本思想与西方哲学对人的观点有共通之处,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提到:“人的最原始的感情就是对自己生存的感情;最原始的关怀就是对自我保存的关怀。”然而中国的民本思想却最终未能发展成民主思想,就在于中国的思想家始终认为政治应由贤
今天,民主的观念在中国已是深入人心,但臣民意识却还在大行其道,“青天老爷”在人们维权的过程中经常响于耳边。正确看待这个问题有利于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对正确认识政府地位和加强民主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 从“臣民”到“公民”
2000年至2003年,北京天则研究所组织村民自治课题组,在湖北省沙洋县的沈集、李市、沙洋等3个镇10个行政村进行了村民自治课题实验,简称“天村实验”,主要内容是:以《宪法》、《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对村民进行系统的“公民教育”,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选举。实验方式包括讲座、问卷调查、开座谈会、对话会等,共培训了约4000名村民,接受宣传和咨询者达7万人次。
“天村实验”取得了很大的成果,鄢岗村的例子颇有说服力。全村800多人,以前参选率只有50%左右,但2002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参选者多达700余人,占了90%以上。有些在荆门打工的村民,也纷纷回来参选,经群众提名的候选人多达百余人。村民民主意识的觉醒,也推动着村干部角色的悄然转变。
天村实验课题组负责人周鸿陵指出,人类社会不容侵犯的原则是自由、平等、和谐,中国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就个人而言是从臣民到公民,就社会而言是从威权国家到公民国家,就与世界关系而言是从闭关锁国到融入公民世界。
因而,天村实验锁定“公民教育”,旨在造就一大批区别于臣民或半公民,具备现代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公民,村民自治的关键就是村民的公民化。
“天村实验”是推动民众从“臣民”向“公民”转变的一次尝试,它以活生生的事实表明:只要给予足够的教育培训,民众逐步摆脱“臣民”意识树立“公民”意识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中国历来的哲人和思想家总是立足于“国”这一大概念看待和处理问题,而被国人极为看重的血缘并由血缘而产生的关系网,则使得每个人都无法独立于关系网之外来强调自身权益。在家庭的血缘关系基础之上构建的社会关系使中国人历来重视孝道,所谓“百行孝为先”,表现在社会层面上,就是对君主尽忠。而统治者所推崇的 “三从四德”,就是说在一个家庭中,地位低的人要无条件地遵从地位高的人的意志;中国传统的思想把国家看成一个大家庭,而一
任何一个社会大的变革都是先从思想文化开始的,而新文化运动中有识之士对民主、民权等概念和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且运用民主政治的价值标准来批判君主政治,设计理想政治蓝图,这表明他们已经开始从传统的臣民观念中醒转过来,对于公民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究和思考。如梁启超就明确提出了“国民”“权利、义务”的概念:
“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
“义务与权利,对待者也。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1],“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饮冰室文集》之四)
这里说的“国民”显然已经接近“公民”的认识。毫无疑问,梁启超的诠释浸透着对舶来的天赋人权和法制权利的认识。这些认识所使用的概念和价值标准与传统的臣民观念截然不同,意味着一种崭新的公民观念已经冲破传统观念的藩篱,开始向人们的意识中渗入。
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中华民国主权在民,全体国民一律平等,依法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等项权利。《临时约法》具有宪法性质,它的产生意味着从法律上否定了传统的臣民观念。
然而,在臣民观念和皇权思想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国,公民观念和身份的确立必然会有不少的曲折。其中洪宪复辟给了民众当头一棒,它证明了臣民观念依然有很大的存在空间,甚至在特定时期甚嚣尘上。而中国民主没有取得压倒性的优势,除了反动势力的阻碍,还与近代以来民主运动的开展并未能得到全国民众的响应有关。
“吾国年来政象,唯有党派运动,而无国民运动也”; (陈独秀《1916年》,《青年杂志》第1卷第5号)
五四时期的有识之士敏锐地认识到人们只知崇拜权威,是难以形成独立意识和政治自主观念的。于是,高呼出了“民主”与“科学”的口号,把批判之剑指向传统文化,要与封建伦理纲常彻底决裂,实现全社会政治观念的普遍更新,以使民主运动真正成为“国民的运动”。可是,我们看到,新文化运动进行十年之后,鲁迅仍在疾呼:“此后最要紧的改革国民性,否则,无论是专制,是共和,是什么什么,招牌虽换,货色照旧,全不行的。” (《鲁迅全集》,第11卷,第31页。)其后,历史发展实现了飞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文革”却把宪法的有关规定抛到九霄云外。这种历史现象的延续说明了虽然国体性质和政体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还没能从传统政治文化思想的羁绊中完全解脱出来,公民意识尚未能完全取代传统臣民观念。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不够发达,教育水平低无疑是重要原因,长期存在的臣民思维也抑制了公民意识的正常发育。下边着重谈两个问题:
1、中国与西方政治文化的巨大差异,使得公民及权利、义务观念难以深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类似西方自然法的观念,只有基于专制政治而形成的特权观念及伦常等级化了的群体意识。因此,当人们向西方寻求真理,接受了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等观念时,主要是接受了这些观念的表层含义,却忽略了这些观念的内涵。因此,尽管人们以权利、义务为参照物,尖锐地抨击了君主专制,尽管随着民主运动的进程,权利义务观念得到法律认可,但权利义务观念很难一下子取代传统的政治文化。臣民观念在中国有着悠久历史,其中的道德准则经过长期渗透,已经在人们的观念意识中根深蒂固,积淀为普遍的政治心态素质。面对着有深厚基础的传统臣民观念,舶来的权利、义务观念势必难以在短期内取而代之。
2、公民实践是形成普遍的公民意识的必要环节。人们在实际的政治参与过程中,必须真实享受到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一般说来,人们只有在履行具体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实践过程中,才能学会作公民。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公民意识的提升是同一个过程。60年代女权运动的推动,美国妇女的公民权利才得以实现;同样,美国黑人正是在60年代的反种族歧视斗争中,实现了选举等权利,才促进了其公民意识的提高。公民权利从法制规定向着普遍意识的过渡,既取决于具体的社会—政治环境的民主化程度的发展,同时又取决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具体实践中的推动。
从政治实践看,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如果没有普遍的公民意识作根基,这种规定只能形同虚设。因为,赐予的公民权利缺乏全社会广泛的积极认可。尽管国家有可能通过某种传播媒介和社会化渠道将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输送给人们,可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实践环节,人们没有真实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他们的意识深处,便难以真实理解并认可权利、义务的内涵与功能。在他们看来,权利、义务依然是抽象和模糊的,与个人的政治行为和选择并无瓜葛。这种法律规定与实际政治意识的严重脱节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这种局面:公民既不知如何享有和运用公民权利,也不会自觉履行义务,结果导致社会普遍存在不负责任和实际义务感降低。公民意识的薄弱直接影响政治运行中制衡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阻碍政治民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