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臧云律师
为权利而斗争,是法的生命所在。
个人认为,这一命题,至少有几个意思:
1、在控制和秩序建构上来讲,社会关系,主要是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来讲,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义务是为权利的实现而服务的;
3、任何对权利的侵害行为,都破坏了人们之间正常的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的被破坏,则意味着社会调控机制的失灵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基于上述分析,那么:
1、如果你不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则你的权利不会自动恢复----法律不会自动去保护你。
2、如果你不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则意味着受到破坏的法律关系难以回复。
3、如果法律关系难以回复,则意味着社会丧失了调控性,社会秩序出现了混乱性。
4、社会秩序混乱的后过是:我们有回到了动物群体-------无规则的组织体。
所以,我们需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
1、维权本身是一个程序性非常强的过程,否则就成了报复。
2、司法过程的复杂性,对我们如何维权提出了技术性要求。
3、法律体系的繁杂性,使我们寻找自己诉求所依据的规范变的十分困难。
因此,律师诞生了---------运用诉讼技巧和实体法律规范来帮助当事人维护权益。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图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