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6 20:44:5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2291
一个贫苦的外地农民“流入”城市,最初是以农民身份被歧视,后来以外地人身份被歧视,而现在以穷人的身份被歧视。因此户籍问题应该从人权、公民权角度加以全面考虑,把农民当成公民。
两会召开前夕,中国十一个省市的十三家报纸发表“共同社论”,呼吁两会“运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敦促有关部委废除一九五八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在中国,像这样民间舆论以“共同社论”方式发言,是前所未有的。它一方面反映了中国改革以来在开放言路方面确实有进步,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行“户籍制度之害”确实到了人们难以继续忍耐的程度。
但众所周知,所谓“户籍制度”绝不仅仅是“流动人口管理”那么简单。它实际上涉及到官府权力侵夺公民权利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迁徙权、财产权等等先不说,就以“生存权”为例,官方认为它第一重要,以致为了它可以牺牲许多其他权利,而一些批评者则认为这样的人权观太低下,是“猪权”。其实,“生存权”作为一种权利确实非常重要,而在中国这也并非不是问题。要知道,“生存权”不等于生存着。例如猪生存着,但不能说它有“生存权”,因为猪只是依饲养者的意志而“生存”,如果饲养者要屠宰它,它就不能生存了。所以,生存权是不能贬斥为“猪权”的。过去在专制时代,臣民虽然生存着,而且有的(宠臣宠妃宠奴之类)还生存得很滋润,但仍然不能说他们有“生存权”,因为他们的生存也并非基于自己的权利,而是基于主子的好恶,“君要臣死,不得不死”嘛。
而我们的“外来人员”又是怎样地“生存着”?在强制收容时代,街头随意盘查农民工“三证”、无证就抓走,是很平常的都市景观。于是有了苏萍,有了程树良、黄秋香、张正海、朴永根……等等一桩又一桩惨案,有了“六零四次列车上跳车逃跑摔死的女民工”和宝安区囚车上“下饺子似的一个个摔下”死伤的“外地人”等不知名的冤魂。“收容”之网越撒越大,从流浪乞讨、卖淫嫖娼而“三无人员”,从农民工而大学生,从“盲流”而“非法上访者”,直到二零零三年大学毕业而且有正式工作的孙志刚也死于“收容”之祸,以至酿成群情激愤,上达天听。这次事件引起的不满导致“收容恶法”被废除,这无疑是中国人权方面的一个进步。
可是废除后的这几年,人们仍然不时听到“外来穷人”在城里遭遇权力暴力的事。尤其是培训教材《城管执法操作实务》关于“城管”抓小贩时出手要狠,“不能轻易放过”,要干得“干净利落”,“将所有力量全部使用上”,做到“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的说法在网上披露后,引起舆情哗然。过去的暴力收容多以检查居民证件的名义:改革前就叫“查户口”(那时连“暂住证”都还没有,农民因事进城都要一事一开“证明”,否则就有作为“盲流”被抓的危险),改革后允许非本地户籍者持证“打工”了,就叫“查三证”(通常指暂住证、务工证和计划生育证),两者都可以说是直接与“户籍”有关。而现在的“城管”、“拆违”暴力则以维护“市容”为名,以“无证摊贩”和贫民窟(我们叫“违章建筑”)为对象,可以说与“户口”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可是大家都知道,其实受害者基本上还是那些人。这就是说:一个贫苦的外地农民“流入”(我们反正不承认他是移民)城市,最初他是以农民身份(“农村户口”)被歧视,后来他以外地人(“暂住”者)身份被歧视,而现在他以穷人的身份(没有高尚职业的“无证摊贩”或没有高尚住宅的窝棚客)被歧视。
拆迁的进步与租户权利
不能说这三者的演进没有体现这些年来的某种进步:这个人在改革前几乎是根本不能进城的。后来可以来“暂住”打工,但你要随身“持证”,否则就会遇到麻烦(虽然持证了也未必就不会遇到麻烦)。现在假如你混得好,有高尚职业与住宅,被“查证”遇暴力的机会就少了。但是假如你仍然穷愁潦倒,那你就有损于“市容”而为“市”所不容。然而问题在于:穷愁潦倒就是罪过吗?没有人愿意穷愁潦倒,如果在家乡能够富裕,他们不会“赖”在城里;但如果不能,我们的城市为什么就容不下穷人呢?
现代城市当然要有规划、讲管理。“违章建筑”的概念不是不能使用,但必须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笔者认为这包括三个条件:首先这“章”不能只是利益有关一方(例如想给自己的官员找地方盖豪宅的某衙门)下个“红头文件”就算,像扒房赶人、甚至烧房抓人这样事关基本人权的事,怎么能不立法?而且立法过程也应该有各方参与,无论代议制还是听证制,都应该有“流动人口”的声音。其次,这“章”也应该合乎常人情理。至少立“章”者要回答:如果不违这个“章”,“暂住者”能在哪里安身?最后,这“章”还应该有点严肃性,不能朝令夕改而且改了还追溯既往,不能我想用苦力就让你盖棚子算是“安置”,用完了你这棚子就算“违章”了,或者我没打这地的主意时不管你,我想用这地赚钱了就说你“违章”了。
必须指出:这还不仅仅是个产权问题。中国的强制性“徵地拆迁”问题近来虽然还未完全解决,在公众不满的压力下还是有所改进的。虽然仍非市场交易,但在许多财力雄厚、地价高昂的大城市,近几年“拆迁补偿”的标准还是大幅提高了。包括由本地户籍“农民”为房主的所谓“城中村”,在“城中村改造要让村民满意”的提法下也产生了许多“拆迁致富”的“村民”。应该说,如今这种“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村民”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虽然这类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尤其在一些财力不那么雄厚的“二线城市”,这种问题仍很突出)。但是众所周知,如今“城中村”几乎都是外来打工者聚居的廉租私屋区,本地户籍的房主常常不住在这里,这里实际就是中国式的“贫民窟”,其“外来”贫苦租户人口常常数倍乃至数十倍于房主“村民”。他们才是“城中村改造”中最主要也最庞大的利益相关群体。但是“拆迁补偿”与他们毫无关系。他们与过去一样,仍然是被无条件驱逐的。甚至在不少情况下,“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就是以“查证件”等方式先把租户赶走,使这些房子失去“生财”功能,以削弱房主的要价能力。
深圳前些年在“关外”大规模“梳理”棚户区,赶走的“流动人口”据说达百万之众。由于中国实际上禁止“外来者”在“空地”上自建棚户,这些远郊棚屋其实也是户籍居民建了出租给他们的(有的甚至只出租了一块地皮,由租户自行搭棚)。当时深圳当局说这是“违法出租”所以实行无偿拆除,不像城中村那样给予补偿。因此引起许多批评。其实,补偿不补偿都只是对户籍居民而言,而对于那些贫苦租户,无论是从“城中村”被赶走还是从“关外”棚户被赶走,都没有丝毫补偿。但他们从城中村到“关外”再到更边远偏僻之地,生活质量是明显下降,受打击不可谓不沉重。而且,如果说现今对于拆迁不公的批评呼声已经颇大,但基本都是就本地户籍房主权益受损而言。真正受损害最严重的、被驱赶的贫苦租户—“外来”打工者,没什么人替他们说话。有人悲哀地称之为“百万人的失语”!
城乡统筹的陷阱
中国如今许多城市都说城市建设要顾及农民利益,尤其是被作为“城乡统筹”试点的几个城市作为“改革前沿”,出台了不少惠及当地“农民”的举措。应该说其中的一些举措力度(很重要的就是提高拆迁补偿与安置标准)还是可圈可点,值得赞赏。但是所有这些“城乡统筹”其实都是就本地户籍中的“农民”与非“农民”差别的缩小而言。这当然也应该。但是说实在话,在中国“流动工人”制度已经如此发达的今天,主要依靠“外来打工者”的血汗而让本地“农民”也得到好处,并不是什么难事。像外来打工者数倍至十倍于户籍人口的广东东莞等地,户籍人口中可以说早在十年前已经消灭了“城乡差别”,当地“农民”由于分享高额级差地租,实际境况往往还优于不少“市民”。但是本地户籍人口与外来打工者的身份壁垒却非常突出。如果今天的“城乡统筹”只是重复这种现象,就很难说有多少“前沿”性。
不仅如此,由于这些“改革前沿”城市成败的评价标准仍然是:如果城市充满比其他城市更为豪华壮丽的通衢广梗那就是成功,如果出现很多穷人街区,那就是失败。所以,这些城市都还比一般城市更起劲地大拆大建、“改造城中村”、建设“花园城市”,甚至使用仇和式强权手段进行“铁腕改建”。虽然如前所述的“城乡统筹”新举措可以照顾到本地“农民”的利益,但那些贫苦租户—外来打工者的处境会更好吗?
显然,中国的“户籍制度之弊”并不仅仅是户籍本身的问题,也不可能仅仅通过取消“农业户口”来解决(虽然这也是该做的)。由于我们这个制度歧视的不仅是“农民”,而且越来越更重要的是歧视“外地人”,尤其是外来“穷人”。后两个问题不解决而仅仅是取消“农业户口”,并无太大意义。
农转非也可能造成歧视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官商结合搞“圈地运动”之风大盛,许多地方已经出现了“反向的”户籍政策,即强迫农民“农转非”、“(行政)村改居(委会)、镇改街(道办事处)”。一旦“村改居”了就可以把农民的土地收走——因为官家规定你已经不是农民了,而按我们现行的土地制度,只有“农地”可以由“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土地”铁定就是“国有”的。所以你“农转非”了就得失去地权。于是不少地区农民反而为扞卫“农业户口”而抗争!
显然,在没有公民权利维护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取消“农业户口”和设立“农业户口”一样都可能造成歧视。前些年,中国某大城市有官员曾针对外国记者的提问“贵市将来会不会出现贫民窟”予以断然否认,主要理由是中国农民工大都是“两栖人”,即把家庭留在乡村,自己在城里住集体工棚,打工到三十多岁就回乡自生自灭,这样城里就不会有大量穷人家庭形成的“贫民窟”。可是同一位官员,一年后他又一改对“两栖人”的津津乐道,提出“两栖人”的土地使用方式不经济,必须促使他们变成市民。人们初看上去以为他是要让“外来农民工”成为市民了,仔细一看不是的:原来他只是要求本地户籍农民交出土地变成“市民”。
于是,如果他要你打工,你不管愿不愿都得当“两栖人”,但他一旦看上你的地了,你想当“两栖人”也当不成。户籍改革如果变成这样,就太糟糕了。
因此户籍问题应该从人权、公民权的角度加以全面考虑,实行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迁徙居住制度的配套改革。就一个城市而言,户籍制度改革不仅要善待本地户籍的“农民”,还要善待“外来人”尤其是外来贫民。而就国家而言,改革目标应当是:把农民当成公民,把农民的土地当成公民财产,把“农民工”当成工人(而非“流动工人”),把“返乡农民工”当成(需要保障的)失业工人。■(秦晖是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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