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06 15:09:55 来源:红星新闻阅读:7004
为什么虐待小动物事件频繁发生且滋生出相关产业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分析,虐待动物行为尤其是针对非野生动物的虐待行为,并不受我国现行法律的有效规制。
“目前,对贩卖、捕杀、偷盗、运输、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可以进行相应的惩处。但对于单一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基本上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刘洪岩说,此外,随着近年来网络经济的兴起,部分利欲熏心者不断突破社会道德底线、试图通过网络发布虐待动物视频赚取流量牟利,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刘洪岩认为,虐待动物的暴力行为以及出卖相关视频牟利、传播暴力的行为不仅突破了人类文明的底线,还涉嫌违法,可能误导未成年人效仿暴力。
“这种传播暴力行为如得不到有效制止,必将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长此以往会对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切勿让法律缺位成为纵容虐待动物及其传播的变相原因。”刘洪岩说。
多以道德谴责为主,立法面临现实困难
记者梳理发现,对于虐待动物者,目前多是道德谴责及依据行业规范进行惩罚。如山西太原“开水浇猫”事件的施暴者,其就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与其解除了劳务关系;山东某高校大学生范某曾用火烧、电击、剥皮等恶劣手段将猫咪折磨致死,并把整个过程拍摄下来放在网上售卖,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近年来,一些地方将“禁止虐待”写进地方性法规,但并未规定具体细则和违规后的处罚方式。如2014年发布的《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不遗弃、虐待饲养的动物;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但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立法。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曹明德认为,其背后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一个积极的推动者。“从立法程序来看,我国目前基本上是以部门立法为主,比如环境保护法由生态环境部牵头推动。而对于小动物来说,谁是它的代言人?推动者缺位,立法进程必然会大受影响。”
在刘洪岩看来,从法律的名称来看,“反虐待动物法”调整范围较为单一,出台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是否一定能满足社会对动物保护的伦理要求和效率诉求,值得商榷;同时,目前学界尚未对反虐待动物保护立法形成共识。
“从法律行为的界定来看,按照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54号建议的答复》的说法,由于‘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法律层面对虐待行为如何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刘洪岩说。
他认为,专门反虐待动物立法必然会涉及现有的国家动物保护管理体制的全面调整、社会思想和文化观念的根本转变。
“农业农村部也曾提到:在社会生活中虐待动物只是极少数现象,更多公民与动物是和谐相处的,针对这种很少的违背道德行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缺少必要性,而且基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可见当前制定反虐待动物立法阻碍重重。”刘洪岩说。
专家呼吁专门立法,提升动物保护水平
尽管困难重重,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仍坚持认为反虐待动物入法很有必要。
曹明德认为,现在对于虐待猫狗行为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只能依靠道德评价,需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靠社会舆论维持这方面的秩序。但有些人缺乏羞恶之心和廉耻之心,可以无视别人的评价,此时道德评价显然已不足以约束这类人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再任由这种没有良知、道德水准低下的行为继续存在,尤其一些人还从中谋取不法利益,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因此,对这种现象必须加以法律规制。”曹明德说。
刘洪岩则提出,从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已经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将动物以畜禽、野生动物、实验动物进行区分,并明确其各自的保护管理规定。但这种分类方法存在弊端,以对人的有用性为主要区分与保护依据,无法将伴侣动物以及其他目前对人类而言无直接经济利益而对生态系统有重要价值的动物纳入保护范围。
在刘洪岩看来,若将反虐待动物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不但难以实现对现有动物的全面保护,还可能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多龙治水”等问题。
为此,刘洪岩建议,反虐待动物入法,应将“生态文明”的价值指引、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纳入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中,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动物保护法”,其中包含对动物福利、动物保护、动物利用、反虐待动物、动物基因管理等重点调整的内容,全面提升全社会动物保护意识和动物保护水平。
他还建议,公众应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对虐待动物、传播相关视频等行为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等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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