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28 13:10:03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阅读:4235
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能否说明报案人是诬告?张荣丽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不予立案。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是指要么犯罪事实被证明根本不存在,要么是报案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犯罪发生,导致无法立案,未来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发生,那么就可以立案。
张荣丽介绍,随着通讯的便利和交通的便捷,年轻人的社交范围在互联网时代不断扩大,传统上那种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暴力型性犯罪逐渐减少,利用网络进行联系,在熟悉后的约会强奸数量在增加,酒精、麻醉剂、毒品的使用使得加害更容易,受害人更说不清,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
报案率低、隐案率高
“研究性犯罪的学者对1∶7的犯罪黑数说法都比较熟悉,即一起报案的后面,掩藏着七起没有报案的犯罪。”张荣丽说。
吕孝权透露,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性侵犯类案件隐忍不发的比例更高,对此国内虽然没有权威调查数据,但是可以根据此前女童遭性侵犯的隐案率来管中窥豹。
根据相关机构所做的调查统计,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高达七八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换言之,每曝光一起案件,背后还有七起案件不为人知。
吕孝权介绍,在法院受理的案例之外,停留在报案阶段或没有报案的还有更多。在熟人性侵案件中,不仅是社会公众,有时办案机关也会产生先入为主的想法,认为这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甚至也会认为受害人是因为个人私欲没有达到进而产生的报复举动。
“如果抓到了指控者过往有相对暴露穿着的视频、图片,或者所谓的生活不检点,就会想当然地认为这就是一出仙人跳。”对于完美受害者观念,吕孝权认为,即使指控者基于某些主观目的,或者存在所谓的“生活不检点”,这并不影响她是一名涉性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定位。遭受性侵和个人生活作风,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涉嫌犯罪,后者属于道德规制层面。
他表示,应当加强对性别平等观念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让办案机关和社会公众逐渐了解并认知性侵案件中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尤其是在职场性侵案件中,其明显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直接肢体暴力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即施暴人利用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权力不平等关系,通过对受害人施加权力控制、精神强制和心理强制,使得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进而达到性骚扰甚至是性侵害的目的。
“因此,对于熟人性侵,就更多要求办案机关透过现象看本质,要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综合全案证据,对‘自愿’做最审慎的认定。”吕孝权认为,回到具体个案,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认定,应当建立在事实证据基础上,做全案审查,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能够在完全不受任何外力干扰的情况下做出内心真实的意愿表达,而不能只看形式上的证据指向。
张荣丽透露,与一般公众的认知不同,其实性侵害犯罪更容易发生在熟人之间,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性侵害,绝大多数加害人是儿童熟悉的人。
她表示,受传统影响,无论中外,性犯罪受害人面临的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和来自家庭名誉的压力都很大。受害人能够打破沉默,站出来指控犯罪,需要巨大的勇气。只有他们挺身而出指控犯罪,才能掐断犯罪链条延伸到其他人身上,从这个角度说,他们为公众的整体安全做出了牺牲。
“与其期待完美受害人,不如与时俱进,加大对性侵犯罪的研究,借鉴先进的办案模式,提升性侵害犯罪的办案水平。”张荣丽介绍,性犯罪是公诉案件,司法机关也要适应社会发展给侦破犯罪带来的挑战。例如有些地方尝试对性侵儿童犯罪开展一站式一次性取证完毕,就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一些国家对性侵案件引入专门社工在诉讼中全程陪同受害人,建设性犯罪受害人保护救助中心也值得学习、借鉴。
张荣丽认为,从道义上说,公众应该选择和性侵案受害者坚定地站在一起,共同面对社会问题的挑战。如果由他们独自面对所有压力,那么,就会有更多的受害者保持沉默,犯罪得不到揭露,那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人,特别是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和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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