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30 17:29:48 来源:中新经纬阅读:7411
嘉兴创业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赢时通2017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3月16日,赢时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给予嘉兴创业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浪潮智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9年8月10日,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签订《关于组建山东浪潮滴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并开展业务合作的合作协议》,分别出资(略),在山东省济南市设立合营企业,滴滴智慧交通和浪潮智投分别持股42%和58%。2019年9月3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设立合营企业,分别持股42%和58%,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滴滴智慧交通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浪潮智投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9月3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给予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6年12月2日,苏宁润东通过其下属公司南京恒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易果及其原股东张晔等签订《关于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现金方式增资上海易果取得其15.21%的股权,并取得对上海易果的控制权。2016年12月5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苏宁润东取得上海易果15.21%的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苏宁润东2015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易果2015年度全球营业额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上海易果于2016年12月5日完成相应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给予苏宁润东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7年12月,弘云久康、上海云鑫和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庭)三方达成协议,拟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医疗大数据业务。2018年3月30日,弘云久康于杭州设立浙江扁鹊,并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6月1日,弘云久康、浙江扁鹊与上海云鑫、杭州云庭签署《增资协议》,弘云久康出资4500万元,持有浙江扁鹊45%股权;上海云鑫出资4000万元,持有浙江扁鹊40%股权;杭州云庭出资1500万元,持有浙江扁鹊15%股权。2018年7月19日,浙江扁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弘云久康持有浙江扁鹊45%股权,上海云鑫持有40%股权,杭州云庭持有15%股权。根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以及《浙江扁鹊健康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浙江扁鹊,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7年弘云久康及其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云鑫及其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7月19日,浙江扁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给予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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