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5-02-14 22:03:17 作者:温铁军来源:爱思想
我们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搞农村金融改革试验的时候,清楚地知道当时搞的大包干,其实就是恢复了传统的小农经济,有人在内部讨论时非常客观地提出:大包干解决的问题,远不如它引发的问题多,所以才要深化改革。所谓深化改革,关键是如何在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之上逐步地完善适应它的上层建筑。
那么,小农经济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呢?如果把城里的上层建筑照搬到农村去,那就像把美国的上层建筑照搬到中国一样,不仅不解决问题,而且还导致治理成本上升,出现更多社会问题。同理,面对三农问题,越强调现代化,越用现代手段,也就越是解决不了。因此,三农问题是中国追求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最顽固的症结。今后的政策搞好了,也许还能够稳住局面。
我们80-90年代追求现代化大目标,忘记了中国的基本体制矛盾是城乡二元结构。直到2002年中共十六大,才把城乡二元结构正式写入了党的政治报告。
但接着产生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和制度也得要按照这个二元结构来分别安排才合理,因为不可能立刻就达到城乡统一,城乡二元结构会长期存在。即使今后技术进步了,资源短缺问题有所缓解了,而土地短缺的约束还是解决不了,因此这个是一个硬约束。如果这个约束条件改变不了,城乡二元结构也就改变不了,至少短期改变不了。必须现实地考虑这个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的问题。既然我们的基本体制矛盾起制约作用,那么城乡的制度、政策就要分别安排;否则,也会出大事。
其中,90年代曾经要求全国统一金融政策,结果已经是很大的教训。不过至今未必能够记取罢了。
当时我斗胆提出,这种所谓金融改革至少对于农村是不够客观的。既然我们的体制是城乡二元结构,那就必须根据这种现状来探讨农村金融与城市之间的不同问题:第一,不要把乡镇企业合股搞的地方金融合作社当成银行,而只能是地方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二,农民不要指望国有的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给贷款,我们连农民的收支情况都不清楚,怎么进行金融服务?客观上只能搞村内互助性的合作金融。
因为,一方面是小农经济固有问题,土地分散,经营规模细小,3/4的农户是兼业的;再加上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性状、经济性状和生活性状三者是合一的;商业金融无法进入。另一方面,在小农高度分散、普遍兼业情况下,又确实需要小额贷款;而银行面对小农经济的贷款额小、交易成本高、且无法计算投入、产出,成本和收益的情况,正规银行普遍无能为力。
所以,任何正规商业化金融对于农村兼业化的、自然性状、经济性状和生活性状合一的小农经济是不可能对接的。于是,现在农业银行改革就是农业银行退出,信用社改革也是信用社退出。政府1997年提出的金融改革,银行要商业化自然未可厚非。但我当时认为这不符合城乡二元结构的实际情况,农村将出现资金流出,农民可能得不到小额贷款,这个看法未被当局认可。
既然如此,我就不得不接着指出,银行商业化改革,意味着农村必然出现大规模的高利贷,民国时期曾经就是这样的。我在书里写到:摧毁旧中国经济的不是地主剥削,而是政府金融资本和工商业资本对小农经济的过度剥夺。现在,当我们再次出现工业化高速增长的时候,也必然出现垄断金融、民间高利贷对小农经济的剥夺。因此,连民国时期都是发展农村互助合作金融的,民国的合作社解决了小农经济金融服务的20%。当今的银行商业化改革却根本没有想到城乡二元结构。结果,必然是正规金融退出农村,把农村金融领域拱手让给民间高利贷。
所以我在1998年政府推进金融的商业化改革的同期,提出要抓紧对农村必然发生大规模高利贷的问题进行研究,但又是有人反对。后来,农村出现高利贷泛滥成灾,果然酿成大祸。
近年来,我希望得到货币当局首肯,自己愿去农村搞互助合作金融,看是否能够挤走高利贷剥夺者。我认为,就得根据城乡二元结构这一制约性的现实体制矛盾提出来搞两套金融制度,搞一套必然要出大事。因为在没有合作金融的条件下,商业化改制之后的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退出农村。农村金融不可能真空,必然产生高利贷者。
三十年代的调研就已经证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户自身的借贷行为并不完全是一种经济行为,大量的农户借贷实质上是为了“防止简单再生产链条的断裂”,九十年代我的调查也证明,其中有29%左右小农借贷并非生产型借贷。比如说家里人要看病,但现在医疗费这么贵,看病可能会造成小农经济破产;但不看病也许会死人。农民在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之间,只能做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选择后者就是所谓“防止简单再生产链条的断裂”。若无互助合作金融,就不得不借高利贷,因为这种需求根本不可能从银行得到满足。合作金融能解决的,正规金融不能、也不愿意解决。所以农村才需要合作金融。因此,讲第三个问题就是要强调:我们不得不按城乡二元结构这个体制矛盾考虑两套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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