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13 07:06:34 作者:董国强来源: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我始终认为,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现实需要出发,于、李等人提出的那些问题才是当下中国“三农”所面临的“真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基本上与“自然禀赋”、“城乡二元”、“经济全球化”无关,而与公共权力的异化有关。通过阅读于建嵘、李昌平等人和温氏自己的大量论述,我们不得不承认公共权力的异化是导致中国众多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个人’是三位一体的权利主体,‘大家’与‘小家’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一致的”看法是极不真实的。从农民的立场观点出发,“国家”(更多地代表城市的利益)、“集体”(实际上由乡村干部操控)和“农民”是三个平行的权利主体,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通常是一种零和博弈的关系。“三农”问题之所以发生和不断加剧,乃是由于“国家”和“集体”凭借“公共权力”的强势和便利,过多地侵占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体的利益。这种利益关系格局在实行财政分级包干和分税制以后更加显性化。
我们不妨以税收/财政政策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具有一般现代政治学常识的人都会承认,税收是公共权力存在的一个重要前提,没有税收公共权力就无法维持。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轨道的现代国家政治建构中,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可以保证政府税收全部用于公共事业开支,而且可以使税收的数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以内。然而在不上轨道的政治实践中,这个简单明了的问题却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形态。在中国封建时代,政府税收首先是皇室的“钱袋子”,其次是各级官吏的“钱袋子”。伴随法定税收而来的还有数量巨大的“火耗”、“陋规”。所以我们常说封建时代的苛捐杂税是造成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果我们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税负问题做一些结构分析,就不难发现使农民不堪重负的其实还不是法定的“农业税”,而是数额巨大的“农业税附加”(如所谓“三提五统”等)和以各种名目出现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温氏根据统计年鉴指出各种“附加”超过“正税”50-100%,显然还是就中央明文规定的各种附加而言的,至于税收征管中的“火耗”和“陋规”根本不可能进入他的视野。
“火耗”、“陋规”当然不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幺在缴纳了法定的“正税”和“附加”之后,农民群体能够享受到什幺实惠呢?温氏告诉我们:自1980年代中期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国家财政基本上不再承担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支撑。所谓历年财政用于农业的开支或支农资金,实际上主要是政府及其部门开支,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涉农的各部门如水、电、供销、粮食、农业技术等相关部门的维持费用,是这些职能部门在财政的盘子里分配的所谓支农资金。他还告诉我们:根据过去的监测调查,大部分财政资金——包括扶贫资金——结果支的是乡村干部或者干部亲属。这样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幺上个世纪末完成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却又新增了1亿农村贫困人口。原来扶贫计划内的贫困人口降到3000万以下,但新增了返贫人口。尤其是1995年以后每况愈下。1995年农村人均现金收入在零值以下的只有1%,到2000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在零值到负值的占16%。而温氏提供的另一个15省40村调查数据,则从不同侧面说明了相同的问题:目前农村民间借贷的发生频率是95%,高利贷的发生频率是85%,农民所借高利贷的33。8%是用于日常生活性开支,29%是用于垄断性消费(如教育、医疗等)。
从上述分析和引证可以得出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是:正是由于国家税收/财政制度的严重不合理,才造成“城市富,农村穷”、“国家富,农民穷”的结果;正是由于税收征管中的“火耗”、“陋规”和中央各项转移支付中的“跑冒滴漏”大量存在,才造成农村中的阶级分化与干群对立。前面提到的其它那些与农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也无一不可以归咎于公共权力的异化。当公共权力沦为政府利益部门和少数既得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的时候,温氏在其著述中反复提到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就不难解释,中央的许多“善政”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最终演变为“苛政”、“劣政”也就不难理解了。
由此可见,消除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重建公平合理的社会政治秩序,是有效缓解“三农”问题的前提和关键。这个关键问题不解决,即使中央再出台许多新的“善政”,也都无法避免“淮橘成枳”的结局。另一方面,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通过思想教育和体制内监督的方法并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公共权力的异化。反贪局长、纪委书记因贪污腐败被撤职查办的例子不胜枚举,土地监管部门的官员卷入违法占地活动的例子也不鲜见。正是基于上述认知,于建嵘、李昌平等人才在讨论“三农”问题时提出了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的话题。他们主张在农村基层普遍建立“农民协会”或其它形式的乡村自治组织,主要目的在于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体团结起来,以团体的力量抗衡异化了的公共权力,以民主自治的原则构建新型的乡村政治秩序。而且他们都明确指出:他们所主张的现代社群自治,不是中国历史上“王权止于县政”政治框架下的“乡绅自治”的简单翻版,而是建立在现代宪政理念基础上的村民自治。这种民主自治不可能以“制度孤岛”的方式存在于农村基层,它的最终实现有赖于整个国家社会政治制度的结构性转换。
以上内容在温氏看来或许是“意识形态化”思维的产物,但在我看来它却是一个具体的实在的现实“问题”。温氏对这样重要的问题视而不见,是由他的“问题意识”决定的。
五
温氏是十分喜欢也十分擅长调侃的,这里我们不妨也调侃他一下:在我看来,“搞了20年调研,收获了一堆困惑”不是温氏的自谦而是他当下思想状态的真实写照;他的“三农”论述体系中虽然不乏吉光片羽式的睿智与灵感,但给人的整体感觉却“恰似一张破碎的脸”; “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不是别人,而是温氏自己;“不断重复昨天故事”的不是别人,而是温氏自己。
最后我想指出的是:温氏关于“三农”问题的言说总是给人以凌空蹈虚、隔靴搔痒的观感,他的许多观点根本经不起事实的检验,显然并不是因为他生性驽钝,也不是因为他对现实情况不够了解。从他对西方国家的国际战略和对华政策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是一个十分精明的学者,从他对“李昌平现象”的解释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对中国的社会现实有着深刻的认知。那幺如何看待他在“三农”问题研究方面的拙劣表现呢?我的回答是:他的表现再一次应征了一位智者的以下看法——“知识分子”不但要有许多专业“知识”,而且必须是一个处于游离状态的“分子”。“分子”一旦失去了独立性,“知识”就会变质。
从温氏近来的抱怨中,我们知道他似乎正在被逐渐边缘化。在我看来这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一方面,我倾向于主观善意地将这种变化看作当政者更加务实的一个表征。另一方面,我觉得温氏退出权力中心以后,或许真的可以摆脱“意识形态化思维”的影响,潜心从事“真问题”的研究。这样,他对“三农”问题的论述就会多一点启人心智的慧光,少一点“新左派”的鸹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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