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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兴保:用合作制理论引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时间:2018-03-23 16:33:10 作者:梅兴保来源:爱思想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它的改革与发展,牵动农村金融的全局,需要有正确的理论来进行指导。

  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及其发展

  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关系,它主要表现在合作经济内部的独特的所有制关系、管理关系和分配关系等方面。从所有制方面来看,它是社员个人所有和合作组织集体所有相结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所有制形式,即社员的个人股金与不可分割的集体积累相结合,社员出资与职工经营适当分离。从管理上来看,社员不论其个人股金多少,均实行一人一标制,社员凭借所有权进行宏观控制,职工凭借经营权从事微观活动。从分配上来看,既按股金的多寡分红,又按社员在合作经济组织中交易额的大小进行分配。

  合作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的著作中,比较集中地阐述了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改造小农的问题。他们指出了小农生产者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避免地被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车压碎一样毫无问题”。唯一的出路是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走联合生产的道路。基于“大规模耕种土地比在小块的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的认识,他们设想的基本形式是“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把农民的房屋和土地“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一是生产资料归合作社所有,二是集中劳动的大规模经营,三是把各个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但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剥夺农民(不论是有偿或无偿),主要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的社会帮助”来实现。恩格斯不仅主张生产资料(土地)和劳动联合。而且赞成资企联合。他肯定了当时丹麦社会党提出的计划:把农民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可见,在分配中不只是按劳分配,也可有按资金分配的因素。在对待大农和中农问题上,恩格斯认为大农和中农同样不可避免地要走向灭亡,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列宁是第一个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付诸实践的导师。1923年1月列宁在重病之中口述的《论合作制》,科学地总结了苏维埃政权组织合作社工作的经验教训,放弃了立即组织起来,搞集体化的主张,而主张通过商品交换,把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同社会主义工业联系起来。把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引入合作制理论,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的重大贡献。这个贡献就在于找到了把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联系起来的有效形式。他说:“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列宁选集》第4卷,第682页)列宁号召共产党员努力做好原来所鄙视的商业工作,把联系农民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主义的商业工作称作“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他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页)关于信用方面的理论,马克思有精辟的阐述。他说:“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展望信用的发展,他指出:“一种崭新的力量——信用事业,随同资本主义的生产而形成起来。起初,它作为积累的小小的助手不声不响地挤了进来。通过一根根无形的线把那些分散在社会表面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金吸引到单个的或联合的资本家手中,但是很快它就成了竞争斗争中的一个新的可怕的武器:最后,它变成了一个实现资本集中的庞大的社会机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7页)

  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包括信用合作的理论,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和政党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理论和政策依据。这一理论原则是正确的,其出发点和基本要点包括: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实行直接分配,劳动者按劳动多少到“社会储存”中领取实物。例如,恩格斯认为,由于大规模经营节省下来的劳动力可以从事更多的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但这些生产应当“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即不是为交换而生产,而是自给性的生产。

  第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社会主义不能建立在小农和小生产的基础之上。

  第三,领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示范引导、国家帮助的原则。绝对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

  第四,改造小农是长时期的、非常艰巨的任务。列宁指出:“由于历史进程的曲折而不得不开始社会主义革命的那个国家愈落后,它由旧的资本主义关系过渡到社会主义关系就愈困难。”(《列宁全集》第27卷,第77页》“我们深深知道,由个体小农经济转变到共耕制是涉及生活习惯的深厚根基的、千百万人生活上的大转变,只有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达到,只有现实迫使人们非改变自己的生活不可的时候,这种转变一般才是能够实现的。”《列宁全集》第28卷,第323页)

  第五,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信用合作伴随着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合作而生存和发展。但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种信用组织只是一种过渡。列宁认为农民的合作包括信用合作,必须先联系起来,然后向“组织起来”转变。

  总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一百多年前揭示的农民运动的规律和合作制的许多基本原则,从历史的、发展的、长远的观点看,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也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和列宁的实践大不相同,所以不能照抄他们的结论,照搬他们的具体作法。

  我国组织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经验教训。

  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我国农村进行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实践。虽然有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作为指导,但是由于受斯大林搞集体农庄模式的影响较深,因而有经验也有教训。改革开放以后探索之路才越走越宽广。

  一、主要经验

  (一)把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力量和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把信用合作社与生产合作、供销合作称为农村合作的三种形式。这三种合作互相分工而又互相联系和互相促进。从而逐步地把农村的经济活动与国家的经济建设计划联合起来、逐步地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改造小农经济。

  (二)在管理体制和经营原则下提出并强调“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坚持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坚持由入社社员民主选举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坚持灵活调剂资金余缺并实行浮动利率。因此,农村信用社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灵活的运作机制。

  (三)农村信用社一般以乡镇为区域设置,内部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县一级设立信用社县联社,从而理顺银行与信用社关系,有利于恢复信用社的民办性质,有利于统一调剂全县信用社资金余缺和监督、检查信用社信贷和财务工作。

  (四)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计划纳入了全国金融体系的计划之中,各项工作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业务上接受中央银行监管。因而,在体制上虽几经变革,但未出现大的风波和系统性风险。

  (五)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稳定、农村集体资金和财产管理较乱的情况下,农民创造了合作基金会这一新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成为合作金融的有力补充。其在清理集体财产、管好用活集体资产以及通过内部融资筹集资金促进农业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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