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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航英:中国农业转型及其动力机制再思考

时间:2018-06-01 00:45:32 作者:陈航英来源:《开放时代》2018年第3期


  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是,租地农的成功经营激励了广大河镇本地农户从事自下而上地积累资本。原先自发流转土地的中农在2008年因为高昂的土地租金和保证金而没有流转到土地,但当看到租地农经营成功、获利丰厚之时,他们也开始筹集资金,准备在下一轮土地流转中流转土地。有些中农则直接绕开政府和村委会,通过“人情”“熟面孔”“家门口人”等关系展开自发的土地流转。不仅中农如此,就连在租地农农场打工的小农户也开始准备流转土地。“(现在)我们大部分的田都给大户了,(但)我们也想在下一轮(土地流转)搞点田种。(我们)已经报名了。我和我老三一起包(田),他多点,我少点……(我们)弟兄两个想包200亩田。”(小农户姚科,2015年4月23日)就此而言,租地农不仅确保了河镇农业转型的继续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作为一种催化剂促进了河镇本地内生性家庭农场从农民群体内部发展起来。

  因此,在内、外两股动力的推动和租地农这一因素的催化下,内生性家庭农场在河镇迅速发展起来。截止到2016年年底河镇的内生性家庭农场已达到57户,经营的土地面积达到12407.41亩(见表2),占到全镇土地流转总面积的37.3%。这种内生性家庭农场基本上就是租地农农场的翻版:经营规模大都集中在100亩—300亩之间(占全镇内生性家庭农场经营面积的60.8%),农场的种植结构、管理模式甚至使用的生产工具都完全类似于租地农。

  需要注意的是,内生性力量所主导的这种“规模化”经营已不同于工商资本下乡所形成的那种“规模化”经营。就农场规模而言,前者的“规模化”只是相对于原先的小农农场而言,与工商资本的“规模化”相比,则只是“适度规模化”。就农场经营而言,前者的“规模化”是家庭经营和雇工经营的结合,而后者则是完全意义上的雇工经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内生性家庭农场主也可被视为既非小农,也非完全意义上的资本化生产者的“小资本生产者”(陈航英,2017)。

  随着本地农户的成功,他们采用的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模式得到政府的支持。河镇农办主任指出,基于对之前农业规模经营失败的反思,2013年以后河镇开展的土地流转规模基本上都是限定在150亩—300亩之间。“家庭农场大的也就300亩—400亩……后来我们原则上都不允许超过这个面积的……现在基本上都是在150亩—300亩的规模之间,刚开始的时候面积大的比较多。”(河镇农办主任陶云,2014年9月22日)政府的支持,再加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河镇的内生性家庭农场主开始排挤租地农。其结果就是,租地农逐步被排挤出河镇农业生产环节,而内生性家庭农场主则逐步占据河镇农业生产环节的主导地位并成为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最为重要的担当者。

  (二)工商资本:控制“农场之外的农业”

  前文已述,河镇工商资本一开始采取“横向一体化”策略经营农业的企图遭到了失败。尽管如此,他们并没有退出农业领域,相反他们改变策略,转向了“农场之外的农业”(agriculture beyond the farm)(伯恩斯坦,2011:167)。伯恩斯坦(2011:97)指出,现代社会中的农业,“是指农耕以及影响农民的行为和农民再生产的所有经济利益(集团)以及他们的专门组织与活动,还包括处于农耕活动的‘上游’(upstream)和‘下游’(downstream)的行业”。具体而言,“农场之外的农业”可被视为相对于“农业生产环节”的“农业市场环节”,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链上游的生产投入和下游的销售、加工、分配等环节。通过退出不擅长的农业生产环节,控制擅长的农业市场环节,工商资本找到了新的资本积累途径。具体而言,他们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积累资本:

  第一,控制上游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农机服务和农资销售。建筑承包商杨金华成立的“金华农机合作社”可视为工商资本控制上游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一个例子。该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刚开始主要是提供秸秆打捆服务,之后业务范围拓展,不仅包括农机的销售、维护、技术指导,还开展农业外包服务。

  你有300亩田,我们把价格一谈,然后你能接受的话,你跟我合作社签订个协议,那么你的收割、打捆、抓田、插秧都由我来完成,就是农业外包服务。要是以后发展了,那么撒肥料、打农药什么的都可以由我们合作社来完成。现在我们能做的就是收割、打捆、抓田这三步,插秧是接下来一步了。(工商资本经营者杨金华,2015年6月21日)

  2015年,金华农机合作社又投资200万元建设育秧工厂。2016年,育秧工厂建成投产并开始对外提供机插秧服务。至此,金华农机合作社成为河镇规模最大,提供服务最全面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商。合作社的这种整合模式也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至今已帮助争取各类农业补贴约50万元。而且,河镇不少农业规模生产者已经和合作社签订合同购买其服务。可以预见,今后河镇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中很大一块份额将为该合作社所控制。

  控制农资的例子来自龙头企业红星米业。该公司在流转土地亏损后就将土地转包了出去,之后公司经营重心偏向上游的农资销售和下游的粮食收购。为了在农资市场上抢占更大的份额,该公司推出了“农资赊购”服务。所谓“农资赊购”就是购买者可以先用农资,等到收成之后再付农资款。该项服务确实吸引了一批规模生产者,对他们来说,该服务一方面可以减轻农场流动资金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为农资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了保障,因为一旦农资质量有问题,他们就有理由不支付欠款。但是,农资赊购并非免费提供,而是需要加收一笔利息。这实际上就是农资店将这笔钱借给顾客,然后到年底后者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如此,该公司不仅获得一笔不菲的利息,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农资销售。从调查来看,该公司农资店约占河镇农资市场份额的35%,覆盖耕地面积约为2万亩,是当前河镇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都最大的农资店。

  第二,控制下游的粮食收购市场。如前所述,红星米业已占有了上游农资市场的较大份额,但它还力图控制下游的粮食收购市场。之前流转的2000多亩土地给红星米业在激烈的粮食收购市场竞争中提供了帮助。2008年,红星米业成立了“红星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共有成员57个,下辖土地8766.76亩。合作社章程规定,该社要做到“八个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科技推广、统一土地承包、统一生产技术、统一物资供应、统一市场销售和统一结算分配。然而实际上,“八个统一”只做到了“三个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物资供应和统一市场销售。而且,所谓的统一供种和统一物资供应,实际上就是种子和其他农资都由红星米业农资店统一采购和供应,而统一市场销售实际上就是生产的粮食全部出售给红星米业。⑤所以,该合作社实际上已经被“异化”成了红星米业确保其农资销售和粮食收购市场份额的一个重要工具(冯小,2014)。如此,红星米业在短短3年—4年时间内就挤垮了河镇不少小型粮食收购加工厂,并且基本上消灭了季节性粮食收购商贩。现今,红星米业在河镇已经是一枝独秀,粮食收购量约占全镇粮食总产量的50%。

  研究表明,为规避农业生产的各种风险,资本会选择将生产环节让渡出去,最典型的方式就是订单农业(Wilson, 1986; Zhang, 2012; McMichael, 2013)。尽管如此,资本并没有退出农业领域,反而是“高度卷入到了农业生产中,掌握着关键的生产条件”(陈义媛,2016:107)。正是通过对上游农业社会化服务和下游粮食收购市场的掌控,河镇工商资本实际上是更为紧密地将让渡出去的生产环节吸附在其资本积累体系之上:他们不仅从农业市场环节获取利润,还从生产环节分享农业剩余。随着资本积累方式的转变,工商资本转变成为河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和粮食的收购者。

  (三)普通农户:土地供给者和劳动力出卖者

  除上述两类主体,河镇的大部分普通农户家庭也已被纳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之中。根据当地统计数据,河镇共有农村家庭户约9000户,其中仍旧从事农业生产的约有2300户。就绝对数量而言,普通农户依旧占到河镇农业生产者总数的大部分,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在河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相反,因为所占的耕地比重和经济总量比较小,所以他们已经处于依附地位。其依附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提供土地,另一方面是提供劳动力。据此,可将河镇的普通农户家庭分为两类:

  第一,土地供给户。根据调查,这类农户约占河镇农户总数的70%。他们中的大部分是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户。对于这部分农户来说,农业收入已不再构成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也已不再是一种生产资料,而是一种可供出租的资产。早在2008年之前,他们就已将自家的承包地无偿或者以每年每亩100斤稻子的价格流转出去,而当租金价格上涨到每年每亩400斤稻子时,他们自然更积极地将土地流转出去。另外一部分原本在家务农的农户,则是在地方政府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被动员将土地流转出去。所以,在自发力量和行政力量的推动下,河镇约70%的普通农户家庭已成为土地流转市场上土地的供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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