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6 20:47:55 作者:彭海红来源:《中国农村经济》 2018年10期
内容提要:40年来,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中有些经验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应该继续坚持、能保证改革的社会主义道路与方向的基本经验。这些基本经验包括:坚持和发展农村的根本经济制度,坚持农村改革的根本政治优势,坚持农村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改革的人民史观。本文在综合分析农村改革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对改革中的错误思潮特别是土地私有化思潮进行了分析和批判,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具有土地私有制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它是农村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制度基础。中国40年农村改革,遵循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也为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 键 词:农村改革 村民自治制度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乡村振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进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决策。中国共产党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率先推进农村改革,中国农村由此深刻地融入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至今,这场深刻改变中国农村面貌、影响中国农民命运和中国农业现代化征程的变革即将走过40年历程。40年来,中国农村政策不断放宽,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农民负担不断减轻,农民收入不断提高,极大程度地调动了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农业科技不断进步,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发挥了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和各种农业生产工具的潜力。农村改革40年来,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解放和发展,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根本上说,如果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保障,农村改革要取得这样的成就是不可能的。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及其优势,保证了中国农村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也为新时代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政治基础。
一、坚持并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中国广大农民通过合作化道路建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广大农村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广大农民由封建的、落后的、分散的“小农”成为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社会主义新农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成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①。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农村的根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最直接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基本表现形式。
在农村改革过程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时受到土地私有化思潮的冲击。在农村改革之初,就有学者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低效率”为出发点,提出了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方案。当时,这种方案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同时,在实践中,受过去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很难把公有制本身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来,从而把“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各种形式的责任制看作“分田单干”。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坚定地支持“包产到户”,同时强调农村改革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在此后的农村改革过程中,中共中央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发展农户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政策措施,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后,国内学术界出现了一股强势的土地私有化思潮。这股思潮持续攻击土地集体所有制,直接提出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方案。例如,有学者认为,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中国的“三农”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参见杨晓凯,2002);有学者提出“永包制”土地改革方案,即把土地的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农民,使其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也就是使土地承包权永久化(参见党国英,2016);有学者设想通过土地确权倒逼土地改革往私有化的道路上发展②。
土地私有化的这些观点和主张均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低效率而土地私有制高效率为假想前提,以变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而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进而瓦解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村基层组织为目标。这些主张和观点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抓住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某点缺陷,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持这些主张和观点的学者们无视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一理论常识,忽视中国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历史必然性,看不到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功模式,也不愿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历史局限性和种种弊端,因而这些主张和观点既不科学,也不正确,更无益于农村改革和发展。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们抛开历史上土地私有化造成农村两极分化的现实不谈,也抛开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这一基本事实不谈,而是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制度为模板,寄于土地私有制以理想和完美的想象,既脱离了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历史,也脱离了当下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有学者批评土地私有化主张“缺少对当前中国土地制度合理性的基本理解,具有很强的乌托邦色彩”③。也有学者指出:“土地私有化论者从未对现行土地制度作过理性的研究,所谓中国土地私有化的好处全部来自于想象和虚构,中国土地私有化是一个对中华民族极不负责的闹剧。”(孟勤国,2010)更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世界史上从来就没存在过土地“清晰的”私人权属。所谓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和“所有者缺位”的说法是自造的貌似“学术”的概念,目的是拆毁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资本下乡集中土地的狂欢盛宴鸣锣开道”(潘维,2009)。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延长土地承包期,出台文件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避开了土地私有化的歧途,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发展。对此,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们明确表示“非常令人遗憾”,明确提出“土地制度改革不能再拖延”“土地制度改变不能老是试点”“土地私有化的时间已经成熟”,他们继续为中国农村改革开出形形色色的土地私有化“药方”,并不断寻找着土地私有化的突破口(参见彭海红,2016)。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入农村调研,提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他强调“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④。这实际上是对土地私有化思潮的最有力回应。党的十八大之后,土地私有化思潮势头减弱,但并不甘于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变换了形式,以温和的主张或建议出现。例如,有学者建议“将‘壮大集体经济’调整为‘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概念”,建议“将农村社会保障及公共服务水平确定为社会主义(在农村)实现程度的标准”(参见党国英,2017),试图利用变换概念的形式来消解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是生产资料归农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形式,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根本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不存在替代的可能性。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才能保证农村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首先,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全国农村开启了由易到难、由浅到深、由简到繁的渐进式改革,避免了因土地制度变革引发的社会动荡与混乱;其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保证了农民在生产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是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障;再次,在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广大农民进城务工和返乡务农提供了双向可能,避免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城市“贫民窟”现象,维持了农村和城市社会稳定;最后,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村级集体经济是促进农村持续发展、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主要力量。40年来,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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