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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 张义云:生态文明入宪视阈下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论

时间:2020-05-10 07:57:19 作者:张震 张义云来源:爱思想


  2.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深层次法理支撑问题

  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体现了根本法中的生态法哲学思想,表明了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利益与人类利益的协调,是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而非对立与征服的一种状态。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体现的生态本位主义思想,并非置人类发展利益而不顾,而是以更全面的方式平衡了人类与生态之间的关系,并引导人类重新塑造对生态的认识。毋庸讳言,生态文明作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进步状态,将对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得到确立以后,其对宪法实施和宪法制度,乃至对生态安全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前文已经提及生态文明入宪以后,对宪法第9条、第26条、第28条的解释产生了深远影响,即不能仅立足于形式化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的角度,还应该将生态文明条款的生态价值结合到对条文的整体性解释与诠释之中。但是,对于体系化、科学化的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而言,如何更全面地围绕“生态文明入宪”这一理论命题,结合依宪治国的时代背景,进一步深度诠释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为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提供更可靠的理论指导和价值引领,依旧任重道远。

  3.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内部局限和外部挑战问题

  从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内部局限而言,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相关基础概念,例如,该语境下的“生态”“生态安全”等核心概念仍须进一步论证、提炼,明确其在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中的准确含义、理论和实践价值。不仅如此,与其他已经形成完善体系的部门法治体系相比,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系统化仍有差距,不仅存在理论基础薄弱、实践经验较少等问题,还受制于发展较晚等现实因素。除此以外,《国家安全法》第四章规定了“国家安全制度”,此类安全制度也适用于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包括的11种安全。对于生态安全维护的特殊性而言,需要在具有通用性质的国家安全制度中寻找出生态安全维护所需要的具体的国家生态安全制度。

  除了存在内部局限,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还面对着外部挑战。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以及生态文明入宪,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的角色和定位发生变化。如何在复杂的国家生态安全局势中,更有效且灵活地发挥国家生态安全维护职能,不仅是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必然涉及领域,对于国家监察权的实施而言也是要解决的难题。因此从单一、稳定、固化的视角观察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的途径已经不合时宜,取而代之的则是具有灵活、开放、系统的方式。这不仅对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的固有规范框架提出挑战,也促使理论、实践发生改变。仍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法律部门或者法律体系都不可能不与其他法律部门产生联系,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亦是如此,实现跨领域的理性对话、交流借鉴也是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四、代结语

  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以及生态文明入宪,乃至执政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的重视,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亟待从理论、制度、实践层面得到更深刻的回应。此外,随着《国家安全法》的修订,其与各部门法之间的深入协同实施的有效性也会得到进一步验证。鉴于我国的政治事实,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在遵循法治化路径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发挥着实际效力的执政党政策。不可否认的是,当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后,党的领导将会在事实上贯彻到整个国家运行的各个环节。因此,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不得不面对带有政治性与法治性特征的机遇和挑战,也必须努力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当然,也必须以中国问题为导向、中国国情为依据,同时打开观察视野,尝试借鉴和吸收域外有益经验和做法。

  通过前述论证,笔者认为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是我国进入新时代以后一个具有建构性、理论性、实践性特征的理论命题和制度命题。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和生态文明入宪,无论政治层面亦或法治层面的生态安全都将具有更加深厚的诠释基础和更宽泛的理解视阈。同时,也应该强调的是,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不仅是对现存相关生态法治规范的再认识,更是对我国生态安全观念认识层面的重塑。因此,可以说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既是推动生态安全法治规范整体向前发展的尝试,也是对国家生态安全存在固定认知思维模式的挑战。本文仅初步探讨了我国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设想层面的问题,并未做出全面彻底的回答,也未提出高深的见解,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诸多疑难问题和现实难题仍有待在不断的论证与实践中得到回应。

  注释:

  [1]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82页。

  [2]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85页。

  [3] 宪法规范一种要素,是宪法现象的逻辑机构的组成之一。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2页。

  [4]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页。

  [5] 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或者社会发展进步的高级文明形态的观点众多。如周生贤:《积极建设生态文明》,《求是》2009年第22期,第30—32页;文正邦、曹明德:《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思考——生态法治构建刍议》,《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第83—94页;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第34—53页;张震:《生态文明入宪及其体系性宪法功能》,《当代法学》2018年第6期,第50—59页;宋林飞:《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12期,第3—9页,等等。

  [6] 张震:《生态文明入宪及其体系性宪法功能》,《当代法学》2018年第6期,第51页。

  [7] 参见张震:《中国宪法的环境观及其规范表达》,《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第5页。

  [8] 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35页。

  [9] 国家安全包括生态安全在内的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参见《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读本》编写组:《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读本》,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年,第113页。

  [10] 参见杜健勋:《国家任务变迁与环境宪法续造》,《清华法学》2019年第4期,第181—183页。

  [11] 张震:《宪法环境条款的规范构造与实施路径》,《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第32页。

  [12] 参见张震:《中国宪法的环境观及其规范表达》,《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第5页。

  [13] 参见赵宏:《部门宪法的构建方法与功能意义:德国经验与中国问题》,《交大法学》2017年第1期,第73—74页。

  [14] 从《国家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调整对象、内容、立法技术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多个维度阐释了《国家安全法》应当作为基本法的理由和依据。参见杨宗科:《论〈国家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属性》,《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第4—10页。

  [15] 虽然“宪法母法论”也存在难以避免的缺点,但是其也包含着“真理”的部分。参见叶海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内涵》,《法学家》2013年第5期,第31—32页。

  [16] 参见卓泽渊:《法治化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人民法治》2017年第5期,第34页。

  [17] 参见张震:《环境权的请求权功能:从理论到实践》,《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23页。

  [18] 《国家安全法》第3条明确了“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未包括生态安全。

  [19] 参见马波:《生态安全法治保障论》,《河北法学》2013年第5期,第73页。

  [20] 赵惊涛:《生态安全与法律秩序》,《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39页。

  [21] 参见李文良:《新时代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研究》,《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第3期,第58页。

  [2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第20页。

  [23] 马一德:《开创依宪治国新境界》,《红旗文稿》2018年第6期,第14页。

  [24] 李林:《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六个向度》,《法学研究》2019年第4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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