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治理网!微信公众号:治理中国

李成贵:国家、利益集团与“三农”困境

时间:2005-02-15 12:27:01 作者:李成贵来源:爱思想阅读:10632


  

  农业部(2002)组织的一项大型研究阐述了对加大国内农业支持的政策要求,该研究报告把中国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建立放在WTO 的背景之下,提出要“加大绿箱政策支持力度”“用足黄箱政策”并提出了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建议。林毅夫(1999)则提出增加政府对农村投入,开展“新农村运动”的倡议。关于“少取”,主要是要完善农村税费改革,但秦晖(2001)通过历史研究,指出现行的费改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反而容易陷入“黄宗羲定律”的陷阱。秦提出的解决办法是要在政治改革上做文章,要改革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力,从源头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关于“放活”,某种程度上是与“少取”联系在一起的,除了搞好村民自治和基层政权改革外,重要的就是要为城乡间要素流动,特别是劳动力流动,创造平等的环境。

  

  然而,在我看来,少取,以及其他利农政策都不能指望政府“善政养民”式的主“多予,放活”动赐予,而是靠农民自己有组织地去争取。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回应核心问题,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改变其弱势群体的地位,提高其对资源的控制的能力、社会行动的能力和利益表达的能力。我们已经提到,中国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无组织状态,这是其人数众多但政治资源甚少并且对政府决策约束权数甚小的根源性原因。因此,广大农民必须联合起来,意识到他们的共同利益,并通过有计划的集体行为提出一致要求;必须有农民组织作为利益独立化的团体,不断增进对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参与度,形成一支有影响的社会力量,为其成员谋求利益和保护而进行有效的活动。即要实现农民由政治体系的顺从者向参与者的角色转换,农民不应是分散的政治意识淡漠的弱势小农和二等公民,而是组织起来的可以平等竞争的政治公民。只有如此,才能强化利益表达能力,优化政策过程机制,才能改变持续向城市偏斜的政策,争取到属于他们自己的利益。正如孟德拉斯(1975)指出的那样:“怎样才能在国家中得到公正的地位呢?首先是团结起来。”

  

  我以为,农民对政治的参与至少要经过四个阶段,即第一步从看不见到出现,把农民从局外拉入到政治体系中,让他们感觉到自己不是旁观者,而是庞大的政治机器中有效部件;第二步从出现到给意见,农民开始对政策带来的损益和如何改变自己的处境发表意见,形成鼓励自己利用各种参与机会的态度;第三步从给意见到有主见,农民能够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所在,对自己与国家的关系有理性的认识和独立的见解,第四步从有主见到集体行动,即以共同的利益为纽带,提出一致要求,以集体行动方式参与到利益集团的竞争中,给政府决策施加政治压力。这个变化过程,关键是要把农民组织和团结起来。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对农民的政治冷漠态度评价说&“决不是不可克服的”。农民参与组织不仅使自己更多地接触到他人所做的动员努力,而且也能成为促进政治参与态度的主要来源,有助于克服他们在形成政策过程倾向中的抑制性影响,并能提高其自信心,使其不再消极地认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利益表达是一种希望渺茫的过程,并最终形成利益集团,产生有组织的集体行动。

  

  今天,在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共同的价值准则的基础上,把分散和缺乏有机联系的农民组织起来,把他们团结到一个共同的事业中,这是改变中国农民政治、社会和经济地位低下的现状,增强其在交易谈判桌上的讨价还价的必然要求。我认为,如果政府试图真正地保护农民利益,就有必要通过改变现存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来改变政府决策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事实上,世界各国的经验都已证明,为了使社会中某些群体受益,决策者可以有计划地改变组织体制,从而有利于制定新的政策使相关群体受益。中国9亿农民如果没有直接代表其利益的组织,在社会结构上毫无疑问是病态的,也就不可能真正走出三农困境。

  

  事实上,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民协会这样的说法,我们一点都不陌生。杜润生先生说:“80年代中期的时候,我曾给邓小平同志建议过恢复农民协会。邓小平同志说,成立一个农民协会的意见可以考虑,这样吧,我们看三年,真的需要即可筹办”。前总理朱镕基1999年在出访美国期间也曾表示,要考虑成立农民协会。遗憾的是,这些说法都没有下文,不了了之了。而在今天,解决三农问题面临历史性选择,成立“农会”的问题已经成了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必须进入决策者的“议事日程”。

  

  我认为,农民协会应该是全国农民的政治性组织,该组织的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政府的支持下实现其自身的合法化。从组织结构看,全国农民的联合组织是一个包括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梯阶结构,在各个层次上,又是一种包含各种亚组织或专项组织的横向网络结构。就现实情况而言,中央和地方首先应支持农民在基层成立联合自助组织,这不仅是建立全国性农民组织的基础,而且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是农民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有序地参与商品和要素流通,合理分享市场利益必不可少的组织保证。没有这一类的组织,就谈不上农民平等有序地进入市场;同时,没有基层组织的良好发育和厚实的基础,也就无法建立全国性的农民政治组织。现在要做的是,在继续发育这类组织的同时,赋予它们政治活动的空间,赋予他们参与社区治理的自由,把它们以适当的方式改造组合成政治性的基层农民协会,并逐步成立全国性的农民协会。

  

  参考文献:

  蔡昉、杨涛:“城乡收入差距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陈锡文,“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人民网2003年1月12日。

  杜育红:《教育发展不平衡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郭寿玉:“我国封建社会晚期资本主义不能充分发展的原因”,《经济科学》,1992年第4期。

  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

  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

  李成贵:《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主体确认与增长机制研究》,研究报告,2003年3月。

  陆学艺:“走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困境”,《读书》,2000年第5期。

  农业部:《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研究》,研究报告,2002年9月。

  秦晖:“‘农民减负’要防止‘黄宗羲定律’陷阱”,《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3月21日。

  荣敬本:“村民自治——民主的蝴蝶在飞”,《改革内参》,1998年第3期。

  盛洪:“让农民自已代表自已”,《经济观察报》2003年1月27日。

  孙立平:“改革反映强势主张”,《改革内参》2003年第16期。

  肖瑞、李利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之路——访原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经济观察报》2002年9月30日。

  张晓山:“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1期。

  A ,阿尔蒙德等,1978:《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

  彼德·布劳,1964:《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孙非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

  C ,弗塔多:《巴西的发展模式》,载于K.·威尔柏编《发达与不发达问题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费正清,1979:《中国:传统与变革》,陈仲丹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

  塞缪尔·P ·亨廷顿,1968:,《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

  西蒙·库兹涅茨,1966:《现代经济增长》,戴睿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

  阿瑟·刘易斯,1979:《二元经济论》,施炜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

  格尔哈斯·伦斯基,1984:《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关信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约翰·希克斯,1969《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

  H ·孟德拉斯,1975:《农民的终结》,李培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

  巴林顿·摩尔,1966:《民生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

  李约瑟:《四海之内》B 论文集C ,劳陇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

  文森特·奥斯特洛姆,1985:《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王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约翰·罗尔斯,1971:《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图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