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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日丹:精准打击毒品犯罪 共担全球治理使命

时间:2017-11-28 21:31:17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2984


 
  11月20日至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法国驻华大使馆主办、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承办的“合成毒品犯罪治理”中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近百位来自中法双方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代表围绕合成毒品犯罪形势、证据审查与运用等内容展开了深入研讨。
 
  合成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不断升级
 
  合成毒品,是相对鸦片、吗啡、大麻等天然毒品而言的,是以化学合成为主的一类精神药品,如摇头丸、K粉、冰毒等,具有令人兴奋和致幻作用,容易让人产生很强的精神依赖,上瘾后难以戒断。
 
  “随着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处于持续活跃期,目前呈现出‘三代’毒品交织的复杂形势,即‘传统毒品留尾、合成毒品猖獗、新精神活性物质露头’。”研讨会上,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淑雅指出,随着合成毒品“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其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剧。
 
  “合成毒品往往是以‘娱乐消遣品’的面孔出现,普通群众对该类毒品的发展和蔓延还缺乏清醒认识,更容易去接触该类毒品,因此合成毒品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李华介绍说,从该院近五年办案情况来看,合成毒品犯罪占比大且呈上升趋势。涉及的罪名主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在犯罪手段方面,毒贩运输、交易毒品的手法越来越隐蔽,手段不断升级,除了传统的人体藏毒、邮包托运外,还出现了在装饰画夹层中藏毒等新的案例。
 
  “国际毒潮泛滥,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驻法国图卢兹市大审法院检察院代理共和国检察官皮埃尔·库特尼尔介绍说,合成毒品已成为2016年法国第二大毒品种类。在欧洲,毒品生产地数量也呈扩散的状态。
 
  “国际贩毒组织的贩毒手段愈发多样化,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比如,在贩毒过程中,‘马仔’会不断更换身份,逃避侦查;在同一架飞机上,两名毒贩通过倒手,来降低被抓捕的风险。”皮埃尔·库特尼尔通过实例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查办毒品犯罪的难度不断增大。
 
  严格审查证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证据是案件的生命线。与会代表不约而同地谈到,由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精准打击毒品犯罪,关键是要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和科学运用。
 
  “毒品犯罪案件直接证据少且多为言词证据,类型和内容相对单一,有价值的言词证据很难收集。大部分毒品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言词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刘永晟指出,贩卖毒品犯罪一般都是一对一进行交易,很少有第三人在场。若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者翻供,则仅有吸毒人员一方的证言。若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很难形成证据链,无法认定其犯罪行为。
 
  “应当审慎对待言词证据。”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严继超指出,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言词证据是其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有效保证。对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要看讯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制作是否规范,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备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要看供述是否自然、全面、真实。
 
  “零口供在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中是一种常态,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零口供案件审查模式。”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检察长吴超建议,办案检察官要加强亲历性审查,确保客观性证据的真实性;规范实物证据来源审查,充分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优势;发挥技术性证据的作用,强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而且,要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谨慎审查“先证后供”案件,合理排除非法证据。同时,建立毒品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制度,对于存在刑讯逼供嫌疑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侦查机关必须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驻法国奥尔良市大审法院检察院代理共和国检察官赛琳娜·薇丝尔多和驻法国最高司法法院检察院刑事审判庭总检察官帕斯卡·勒姆安也特别介绍说,法国在办理毒品案件中严格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遵守证据合法性原则,严禁通过酷刑获取定案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口供,同时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依法保障人权。
 
  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潘春伟认为,在我国,对于合成毒品犯罪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司法办案提出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审前阶段充分履行职能,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合格、有效的证据,提高证据质量。“对于合成毒品相关犯罪证据收集上存在的困难,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强研究,总结成果,适时通过联席会议、案例指导、操作指引文件等方式开展工作,建立证据收集指引体系,有效进行指导。”潘春伟建议。
 
  多措并举,提高对合成毒品犯罪全球治理水平
 
  与会代表认为,合成毒品已成为“21世纪的主要敌人”,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国际司法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对合成毒品的全球治理水平。
 
  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指出,合成毒品的技术发展十分迅猛。实践中,相关认定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禁毒工作的需要,应当加快完善查处合成毒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及时补充、更新合成毒品管制目录,尽量避免法律法规的滞后造成打击合成毒品犯罪不力的局面。
 
  郑青还指出,当前,不同地区对于合成毒品犯罪数量上的认定存在着很大差异,对定罪量刑产生了不同影响。对此,她建议,对合成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如此更有利于司法正义的实现。
 
  在讨论中,与会代表一致表示,由于近年来全球贩毒网的形成,各国毒品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在这种情况下,单靠某一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难以获得控制和预防毒品犯罪的最佳效果。因此,各国之间增进司法交流与合作,对于惩治毒品犯罪尤为重要。
 
  来自法国国内内政部国际合作局的查维耶·卢维发言指出,在与毒品犯罪密切相关的洗钱犯罪中,毒贩不断采用新技术、新手段掩盖资金流向,这也对各国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针对毒品的上游犯罪,要尽可能地寻求国际社会在司法调查以及技术和制度上的合作。
 
  “加强国际间司法协助,联合打击境外‘大毒枭’利用境内‘下家’或者遥控‘马仔’贩毒的现象。”对此,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宣章良建议,进一步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提高合成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法律文书传递的效率。同时,要通过立法明确证据转化规则,使得从境外取得的搜查、勘验、检查、扣押、称量笔录以及鉴定意见、言词证据等能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加以采用。
 
  “彻底地禁毒需要国际国内相互配合,必须加强国家间禁毒合作,提高各国执法司法水平,有效遏制毒品泛滥。”四川省检察院检察研究室主任吕天齐指出,鉴于近几年走私制毒化学品活动突出,我国需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国际核查,制定相关法律制度,阻断从国外非法流入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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